fxfjxre 发表于 2009-4-10 17:22:03

处女身与卖淫之间并无绝对因果关系

  卖淫嫖娼活动的表现形式不一定只有性-行为这唯一形式,还有其它方式,是否处女身与卖淫嫖娼之间并无绝对因果关系!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2月28日)中明确指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这一批复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卖淫嫖娼行为的治安处罚依据!


  卖淫嫖娼行为是指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论处。对于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应按卖淫嫖娼来对待、认定和处罚。


  据上,单凭“处女身”不足以否定其卖淫的事实!


  相关新闻链接:http://news.sohu.com/2004/07/01/44/news220804448.shtm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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