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巴斯特 发表于 2009-4-10 17:22:08

凭什么不让35岁男子娶89岁老太?

?? 8月1日上午,成都武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有对男女特别显眼,男的30多岁,女的白发苍苍,他们竟然是要登记结婚。民政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一核对,发现男子35岁,老太已89岁。(8月2日《重庆晚报》)
  原来,老人跟小自己54岁的小伙结婚可能是为了多分房。
  不为“爱情”,百分之几百地为了“利益”而结婚!这种不择手段地利用婚姻获取利益的恶劣行为实乃令人叹为观止。
  据消息说,由于89岁的老太在面对工作人员询问时,显得意识混乱,根本不能回答所问问题,工作人员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拒绝了他们的婚姻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看来,这对晚婚模范不但不能被拒绝而且应该隆重表彰。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从上述规定分析,应当是适用“(二)非双方自愿的”这一规定,单凭老太太“显得意识混乱,根本不能回答所问问题”就简单地认定“非自愿”似乎不妥,因为我国法律对这一点只规定了“意思表示真实”,对一个89岁的老太太来说,让其像一个有文化、年青的大姑娘一样理解问题肯定是说不过去的。但从现有资料看,认定老太太意识不正常也似乎难以说得过去。
  另外,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我们作为法律人想知道的是,这家婚姻登记机关给出的理由是什么?
  据8月2日《南京晨报》报道,这名老年女性家里有着儿子、孙女、孙儿共7个人,不排除为了多分房而强迫老人结婚的可能,但可能仅仅是可能,而不是现实,政府机关不能也不该凭猜测而轻率从事吧!
  我们这个社会容忍“温(帆)杨(振宁)”这种82和28的婚姻(当然,我一直认为这种婚姻有悖人伦,但这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为何就不能容忍89和35的普通婚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人的名声和地位不同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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