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的选举权遭到侵害
?? 最近,全国范围内的基层选举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看到兄弟法院网站上的一则选举委员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XX选民小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共168名,现将选民名单公布于后。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向本会提出申诉,由本会在三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FONT>
真是法院的选举,看,是多么依法呵。
但还是想起了点问题,如果自己法院的法官选举权遭到侵害,申诉不服的,能向自己的法院起诉吗?
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这样说来,万一法官遇到这事还只能是在自己的法院起诉,受自己的法官同事审理。
这不禁让我想起最近写的论文《司法公正视野下的法院整体回避——以个案为例证》(当然这篇论文只是应付学术论文研讨会的应景之作,但确实也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的重要性,法院整体回避,大有必要呵!可惜,文章中没有考虑到选举权的诉讼这一问题。
其实司法保护只是一个方面,如何调动广告选民的积极性,真正发扬民主,确保民主制度的落实这更为重要,而且可能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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