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kkss 发表于 2009-4-10 17:22:11

美国法官当庭自慰PK中国法官当庭嗑睡

  这几天,法官绝对成了个热得烫手的名词,无论在代表现代文明的欧美还是在东方的泱泱古国。

  当然,法官出名不是待遇高也不是判决好,而是由于两桩意外之事。

  在美国那宗是说美一前法官在庭讯中献宝与自慰被判刑4年A>。(南方法治网8月20日转联合早报消息)

  59岁的汤普森执法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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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相当资深的法官,他在工作上表现平平,从来不曾给人突出的印象,没想到却因为他在审判过程中,为了排解无聊,而从事的自娱行为,让他一炮而红。汤普森因为屡次在庭讯中,暴露下体,甚至于使用器具,在法袍下自慰,以公然猥亵罪遭到起诉,前年退休,日前奥克拉菏马法院判处他四年徒刑。一名司法记者指证他在2001到2003年间,至少十五次看到汤普森法官当庭献宝,2003年八月,他在审理一桩幼童谋杀案期间,几乎每天都用器具自慰,连陪审团员都听到桌子底下传出奇怪的声音。后来警方不动声色的展开调查,他们趁中午休息时间,到法官的座位下找证据,果真找到自慰工具,地毯、法袍和座椅上,也都检出精液反应,人赃俱获,汤普森无法抵赖。汤普森已婚,有三名已经成年的子女,除了四年刑期之外,他还被处一万美元的罚金。

  这位法官真是有失尊严,不但是其本人,估计连美国的法官同仁可能也要蒙受连带之羞了。我们知道,有句法谚说,唯法官与上帝不可交。这不是说法官多么高大。只是说上帝是任何人都没有见过的,所以任何人认为其神秘莫测,于是更有了崇敬之感。尽管法官也在以法袍、假发等道具以及剧场式的庭审着力营造一种神秘氛围,但我们不能不承认,法官是人不是神。作为凡人的法官自然就有其七情六欲。于是这位法官就因为自己的行为不检点,不但为世人不耻而且锒铛入狱,更重要的是使整个美国司法界之为蒙羞,打破了法官就是神的神话。

  我们还知道,在外国,法官是个高尚的职业。这一方面说明法官的专业知识高深,一份判决书就是一篇好的论文,更重要的是法官还具有较高的职业修养。这还与我国法官强调的政治素质高有所差别,因为他们都是不参加党派的,政治倾向基本上也被弱化。但对法官的品德却是有专门的纪律惩戒委员会来考评的,行为不检点当然可能成为弹劾的理由(不一定能成功),据说许多外国的法官为了保持法官的职业尊荣和神秘感,竟然终生不娶和不嫁(看样子,这些同仁是深知夫妻眼里无伟人这一道理的)。我们当然要怀疑,在庄严的法庭上有如此举动的法官其心态可能有些不正常的,我倒怀疑,他是不是患有某种心理疾病?否则实在难以解释过去。

  再来看我们国内这一桩。

  湖南娄底法院审判员当庭嗑睡,法庭严肃性当质疑。(人民图片网8月23日消息)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a>案件时,一名审判员竟然当庭嗑睡,于是媒体惊呼,法庭严肃性当质疑。看着照片上已经打了马赛克、头发都花白了的那位法官,不禁为这位同仁的前途和命运担忧,就这年龄,怎么能犯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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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许多国家是实行从律师a>职业选拔法官这一制度的,因此法官普遍年龄偏大,而且外国一般实行辩论式(就是电视上常见的法庭上律师a>走来走去,手势和表情丰富多彩那种,与之相对应,我国原来一直是纠问式,近些年有所改变但也不能说是严格意义上的辩论式),因此,法官在法庭上打嗑睡甚至有时竟然有呼噜声的现象并不少见。或许是见多不怪了,当事人对此也并无不良反应,于是律师a>继续讲,法官继续“低头沉思”,当然有时律师a>认为此处很重要且必须要提醒法官大人注意,往往一遍遍地重复“my? honor”(尊敬的法官),以期引起法官注意。多次尊称之下,法官当然会从梦境中回到现场(因为毕竟是在审案,心中有事,睡不踏实,另外估计这种睡觉方式也不如床上舒服),醒来后法官重新一本正经地听律师a>继续讲,当事人和旁听人员也各就各位,GO ON!(继续)

  但在我们国家,这种事就成为新闻了!因为我们的法官普遍年青,理论上法官法规定23岁就可以当法官(现实中由于大学毕业、通过司法考试a>以及任命等原因一般稍大),但必须承认,我国现在30岁左右的法官占相当部分(而且他们一般有高学历,更符合职业法官、法官精英化的要求),这种年富力强的前提就是要求拒绝法庭上嗑睡!

  当然,这位法官年龄已经较大了(从头发上可以看出),体力可能有些弱(现在法官身体素质堪忧是不争之事实,据说一个法院完全没病的找不出几个),排除这些因素,我认为可能还与我们现行的司法制度有关。

  从报道上我们看出,这位是审判员(不是人民陪审员),这一点我认识有误。文章发出去,许多网友立即指出,他穿的是法院制服应当是法官。这个判断我完全同意。好在不是像我等都穿法袍,那可就真难辨别了。

  我认为审判员当庭嗑睡与制度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a>》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实行合议制度的前提是集多人之才能、防止司法官个人专断,但事实上这一制度并不像构想的这么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再加上这些年最高法院搞的审判长选任制度,毫不留情地说,审判长事实上已经成了一种官职,这符合“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可言”的司法规律吗?

  我们还知道,我国法院系统还存在案件承办人(主审法官)制度。上述规定第七条“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因此一般来说,承办法官和审判长不是同一人。法律又规定,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三)主持庭审活动;(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规定第六条)。在这种情况下,拥有十项权力的审判长严然就是个二庭长(院长),主审法官还有何权力可言?不就是按审判长的意思写判决书吗(不能理解成主审法官个人意思,因为如与审判长意见不一致,他就不签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谈“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第四条)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第十条)有意义吗?

  没有权力当个挂名审判员,与友情演出何异?不如干脆睡觉(眼不见心不烦)更好!为什么中间的审判长不会睡觉,还不是有职有权吗?!

  有一段时间,我们的法学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式暗箱操作大为不满,甚至有人主张取消该制度。现在,尽管这一制度出于种种原因被保留了,但其地位和权力下降是不争之事实,因为这一制度没法克服批评者所指出的弊端!

  但是,我们还鲜见法学界有人对合议制度进行抨击,或许他不值一提?

  我们还知道,在国外许多法院都是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难道外国不知道“Two? heads? are? better? than? one”(两人智慧胜一人)这一谚语?难道外国人就比中国人聪明?难道两个法官就一定比一个法官正确,为什么这时候不说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恐怕真正原因不在于此。

  我们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法官也会犯错误,于此,中外法官都是这样。

  但外国法官的权威就在于“法官非因法定原因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此之谓法官的职业保障,其前提在于一个假设“法官总是对的”(当然,我国可能恰恰相反)。尽管我们的法官法第四条也规定了“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人认为这也是中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但不可否认,我国法官这一保障并不到位。一个领导人的批示、一个上级的不满,甚至于一起投诉或被上级法院发改几起案件都可能导致一个法官被免职或者说有丧送法官职业前途的可能理由。

  因此我认为尽管本案的睡觉者确实有违法官职业道德,我们当然也可以找各种各样的制度来惩罚他,但我们不能因为媒体的曝光或者说是群情激愤(对这种情绪一方面要引导,如看看我的这篇文章,另一方面,不能认为群众就是对的)就让该老法官命运改变(毕竟现在工作不好找,这个年龄除了法律还能干些啥?)。

  我认为,对道德败坏的法官施以重刑完全必要,但对我们这名法官的处理情况可能要手下留情,因为这正是检验我国法官保障制度执行情况的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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