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统统无理 执法必须文明
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一名民警与同事到湘潭县检察院公干,因言语不慎冒犯了该院的一位领导,结果惨遭殴打并被手铐铐住。事后,湘潭县检察院称:由于事发时该民警“穿着便装,才引起了这次误会”。(《新京报》6月9日)如此“误会论”听起来并不陌生。记得去年“五一”期间,一名山西警察打死了一名北京警察,事后两地警方均宣称自己的警察是好警察,事件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双方没有亮明身份”,发生了“误会”。这和湘潭县检察院的说法如出一辙,言下之意,如果双方都“亮明身份”,知道对方是“自己人”,就不会发生这种“大水冲了龙王庙”的事情。
如此“误会说”,不是从执法者特权思想膨胀、法治观念淡薄、个人素质低下等方面找原因,而把事件归咎于“误会”,显然荒谬可笑。其背后的思维逻辑,更是可怕:“自己人打自己人”是“误会”,而如果被打的不是“自己人”,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普通老百姓,岂不是“打了也活该”!
这种“打人”逻辑,曾在“文革”中盛行一时。当时有句名言:“好人打坏人,应该;坏人打好人,锻炼;好人打好人,误会,不打不相识。”总之,是打人有理,统统该打。由此导致刑讯逼供、打骂体罚。而今,几十年过去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基层民警抱有“对坏人打几下不算什么”的思想观念,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先区分“好人”、“坏人”,再判定是“误会”还是“该打”。如此逻辑,显然与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它说明,在某些执法者的头脑里,“官官相护”、有罪推定、漠视人权等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而根据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现代法治原则,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并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概看成“坏人”。更重要的是,即便对于真正的罪犯、货真价实的“坏人”,也要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利,绝不可以肆意凌辱。
因而,对执法者而言,打人统统无理,执法必须文明。
新闻链接: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7/2006/06-09/014@186350.htmA>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