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讯dnq 发表于 2009-4-13 18:34:12

海南临高一派出所有案不立 20余嫌犯逍遥法外

由于办案民警不负责任,致使3宗刑案未能及时立案,20余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近期临高龙坡镇派出所原所长林某涉嫌玩忽职守被查。
群众为何屡告派出所有案不立?
被害人张某是(海南)临高龙坡镇人,由于十多年前被人砍伤,现在他右手五个手指弯曲僵硬、手腕严重萎缩,已经丧失功能。此外,他的背部、臂部、膝部等十多处也被砍伤,至今还能明显看到被锐器砍伤的痕迹。可是这宗十多年前的故意伤害案,案发十余年,被害人没有讨到说法。
2005年下半年,省检察院原海南分院连续收到临高龙坡镇群众提交的控告申诉材料,控告派出所有案不立,放纵犯罪分子,导致3宗刑事案件未及时立案侦查、20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十多年。
省检察院原海南分院(现为省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这些控告材料(包括张某被故意伤害一案)都来自同一地区,其中一定有内在联系。
在展开调查后,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办案人员发现了这些案件存在某些棘手问题,如张某被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无任何原始材料。龙坡镇派出所可能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情况,检察院因而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
检察院监督终将嫌疑人绳之以法
经查,接受调查的被害人和有关证人均证明多起涉嫌刑事案件最初都是时任龙坡镇派出所所长林某带领干警办理的。林某等人还受理了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制作了笔录。林某先后为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和解除受审手续。但林某在调离龙坡派出所时没有办理移交手续,导致涉案宗卷下落不明。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2005年8月,临高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一个月后,临高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苏某、王某等13人。
临高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王某所涉案件已过追诉时效,对苏某、王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王某所涉案件中,公安机关在案发时作为治安案件立案。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亦未逃避侦查,根据旧刑法规定,确实已过追诉时效。
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伤害张某一案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应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情节恶劣的可以在七年以上量刑直至判处死刑”,按照该条款,则该案未过追诉时效。
原派出所长玩忽职守将被追究刑责
办案人员仔细审查事实证据后认为,该案虽缺乏原始病历材料,但被害人被砍伤右手腕已严重萎缩变形,省公安厅刑事科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可能有误,而且其他伤情表述不清,应重新鉴定。
随后,省检察院原海南分院多次与省公安厅、法院交换意见,并邀请省高院、省检察院一起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最终确认张某全身被砍伤10处以上,为重伤;其右手腕被砍伤后已经萎缩,已达五级严重伤残,根据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刑事责任。
2005年11月,省检察院原海南分院要求临高公安局重新报捕王某等7人,临高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2007年5月,临高县法院依法对王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
日前,省检察院原海南分院认为,临高县龙坡镇派出所所长林某不依法办案,且造成案件材料缺失,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已经对此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林某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官说法
监察案件成功不易揪出公安蛀虫应该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泽认为,以上案件是典型的立案监察案件。其成功之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案发时间已经超过十年,加上原始案件材料缺失,监督的难度非常大,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则无法监督公安立案;二是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办案过程中,不仅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而是监督该案办理的全过程,并及时纠正了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三是揪出了政法队伍中的蛀虫,让玩忽职守的公安干警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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