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精灵 发表于 2009-4-15 20:31:06

“民告官”和解之路值得提倡

□“民告官没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怕得罪“官”

□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尽量以和解结案为好

4月4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颁布20周年的纪念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1989年至200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万件,结案率为99.7%。

据报道,目前,山东逾六成以上“民告官”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全省“民告官”行政案件呈现上诉率、改判率、申诉率逐年下降、结案率逐年上升的局法律。

在以上这些鲜活的数据来看,大量的“民告官”案件是可能通过和解解决的。
全民普法已有20多个年头,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也敢告政府了。我们看到,近些年,各地的“民告官”案件在逐年上升。

为什么以前“民告官没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怕得罪“官”,同时也担心法院会袒护“官”,从而放弃其合理的诉求。

实践中,有的地区法院审判易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有的“民告官”案件由于涉及当地政府部门的直接利益,法院由于怕得罪地方政府,在审判中难免会有所偏向。同时,有的部门在被诉到法院以后,不愿应诉,而是通过各种途径打招呼,干预法官办案,致使法官左右为难。在“民告官”案件中,即使“民”赢了,也很难得到执行,因为某些“官”在败诉后,还利用公权置法院判决不理。

面对这样的现实,如果一味地通过裁判解决“民”与“官”之间的争议,在某些时候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官民的矛盾更加激化,引起老百姓对政府的不满。所以,目前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民告官”案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尽量以和解结案为好。

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向来是“以和为贵”。
“民”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告“官”的。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和解,既可以维护“民”的自身合法利益,又不至于把“民”与“官”的关系弄僵。同时,从“官”内心而言,也不愿意参加诉讼,更害怕败诉。倘若在“民告官”的诉讼中败诉,“官”的形象会受到很大损失。

用和解方式解决“民告官”的纠纷,首先可以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民告官”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和权益方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引起“民”上访、申诉等,造成社会不稳定。其次,可以消除“民”对“官”的抵触情绪,增进相互理解,让“民”与“官”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避免出现“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局面,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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