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看“律师拒绝为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
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震惊全国 指定律师拒绝出庭获“好”评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4/15/xinsrc_582040615150887513968.jpg
艾姗姗 图
新闻回放
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
嫖宿幼女案
震惊全国。
“顶格量刑、从严、从重、确定案情重大必须提级审理”——当地政法委书记已作出最严厉的表态;“十恶不赦”、“遭天谴”、“千刀万剐”……愤慨的民众用尽人间最厉害的骂人话痛斥坏人。但是这些似乎还远远不够。
当看到“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表示,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的报道,很多读者终于获得了一定的“心理平衡”——“连律师都不愿意出庭为他们辩护”,成为人们对罪恶深重者最解气最解恨的声讨依据和用语。
网友态度
拒辩给律师带来正面评价
“律师也是普通人,有平常人的正常情感。”很显然,这一次辩护律师对令人发指的行径“大义凛然”地以拒绝出庭表达直接抗议,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理解,记者周围有不少人表示,其实第一时间就意识到习水律师“拒辩”行动有失当之处,但是他们还是愿意这样去为那几位律师“辩护”几句。
记者注意到,“拒辩”姿态甚至给律师的整体形象带来诸多“正面”评价。网络上,“律师也是有良知的”、“不图钱不图名的律师还是很多”、“律师冒着受处罚的风险,无非是为表达一个人的正义、正直”、“律师本来就不能替坏人说话”等认同、激赏与附和的跟帖,不计其数。
“但这会棒杀律师的职业职能,有损律师的职业操守,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对于上述评论和民众心态,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陆智敏律师认为,指定律师“拒辩”的做法没有原谅的余地。“不排除他们是有良知的、道德感强的好人,但他们断然不是好律师,甚至连合格的律师都算不上。律师确实与常人一样,也有着契合社会主流的道德伦理判断标准,但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律师‘拒辩’的权利只能基于充足的‘职业法规依据’,而不能是个人道德好恶的‘愿意’或者‘不愿意’。一个人犯了再大的罪,都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律师就是要帮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律师在职业范畴里,绝不能和一般人一样,把自己的辩护行为视为是为‘坏人’说话,没有权利以所谓正义正直把自己同‘坏人’划清界限。”
业内剖析
人不分“好”“坏” 律师眼里只有犯罪嫌疑人
在对恶行一边倒的讨伐声浪中,对律师“拒辩”行动提出质疑、进行“商榷”的文章与言论随后开始在报刊、网站刊出:不为坏人辩护,不替罪犯开脱,这种看起来符合社会情理、合乎道德正义的价值判断,在法理上根本“说不过去”。最近几天,记者在身边普通人的谈论中和对多位律师的采访中,体会到情理与法义之间的截然对抗。
“在法律上,应该只有‘犯罪嫌疑人’一词,没有好人、坏人的概念!”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陆智敏律师对“拒辩”的举动表示“很不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刑事被告人,未经法院判决都不能认定为是罪犯,更不能被称为‘坏人’。很多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最后都有被法院判决无罪的可能。在律师的眼里,应该只有委托人或者公民,退一万步说,就算一定要把人分出好的和坏的,对辩护律师来说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人是否是自己的当事人。这种法理普通人也许难以理解,但是对于职业律师却是一种常识和基本职责的前提。”
人有角色之分 律师有独特的道德责任
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朱辉强律师生怕记者听不明白,用了类比的方法解释:
“不同职业的人群在社会里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不同的社会角色也就负有不同的‘角色责任’。一旦选择了一个特定的社会角色,就必须负起特定的角色责任。同时,选择了一个特定的社会角色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个特定的社会角色。
就好比一个医生,他的职业操守是救死扶伤。假如某人选择了医生这一角色,纵使治好的那个病人以后会再次去杀人,纵使病人是一个杀了他全家的大魔头,医生也应该、必须义无返顾地救治他的生命。因为在选择了医生这一角色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放弃了他可以对垂危病人复仇这一复仇者的角色。
而随着角色的放弃,一些相应的大众的道德观念,如可以对恶贯满盈的仇人置之不理等,也就必须放弃,要去完成特定角色的独特道德责任。”
陆律师和朱律师都强调,辩护制度是现代文明发展到今天的一个结果,“一个国家能不能容忍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辩护制度和接受辩护人,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个国家的文明与法治程度。律师的职业身份,决定法庭上的他(们)不是和一般人眼里的好人或者坏人站在一起甚至穿一条裤子,为坏人开脱罪责,律师是在为法律而辩。在未经法院审判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均为合法公民,享有公民权利。”
只有三种情况 律师才可以拒绝辩护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祁咏欣律师介绍,《律师法》对律师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委托的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事实。
“感觉在这起案件中,几位律师拒绝辩护并不符合上述法定的情形。”祁律师也不赞同“拒辩”的做法,“况且,每一个职业律师都应该很清楚地知道,辩护的实质是支持申辩权,但绝不是支持罪恶。”
祁律师做了进一步说明:被告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不等于律师的帮助就是不正义的。律师是私权利的代言人,再剽悍的刑事被告人面对国家公权力,也是十分脆弱的,律师作为其代言人,是为其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
“一个杀人犯应当被处死,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非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了一个该死的杀人犯的生命绝对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将会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
朱辉强律师继续“角色论”,他说:“人们往往不愿意看到他们自认为是有罪的被告得到帮助,特别是他们认为肯定‘该死’的被告人。但律师的工作是拯救权利,具体说就是拯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是律师的角色责任,也是我们的使命。我们不得不把诸如‘最大力度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其他工作,留给别的社会角色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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