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gzq 发表于 2009-4-15 20:51:18

由恶搞“中央一套”想到的

  花絮:FONT>福建长乐市金峰镇一名叫李振勇的自然人注册“中央一套”商标,涉及的商品包括子宫帽、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等10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证实,该商标还正在审查中,按理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因此,要到明年底才会有结果。业内人士分析,只要没有人提出异议,李振勇拿到“中央一套”避孕套商标,只是时间问题。──《现代快报》FONT>


  看到这则消息我的第一反应是“这还了得!”,一阵玩味以后,脑子里接二连三的盘点起这件事的是与非。


  从国民舆论角度出发,这只能是个笑话!中央电视台是我国最大的媒体,是国家的喉舌。作为其最核心的频道---中央一套,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每晚七点的“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及十点以后的“晚间新闻”以其严肃的话题,端庄的台风,敏锐的视角赢得了数以亿计的电视观众。让人们在聆听国家大政方针,了解世界政局动态的时候,总联想到避孕套,恐怕老百姓不答应!


  抛开社会舆论,看看法律上怎么说。《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证明我国注册商标申请适用的是先申请原则,抢先注册者,方可得手。 我们可以惊叹李姓先生的精明,在迈进国家商标总局大门之前,他一定仔细钻研了相关法律,但可惜的是他对我国法律的运作规则的了解还有所欠缺。法律的一大特点是滞后性,任何一部法律在起草,表决,公布的程式中都不可能穷尽社会现实的广泛复杂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总有着事前法的特点。但立法者当属时代的法律精英,为了大致克服这个短处,总会想出办法来弥补可能的疏漏。《商标法》第10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条规定类似于法理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一大意义即为执法者提供了一定的参照,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直接援引法律原则进行,规范个案的法律实施,以保证社会生活,经营活动能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合理运行。《商标法》第10条对“中央一套”将是致命的,大概可以冻结李姓先生在太岁头上动土的美好想象。


  恶搞“中央一套”,是改革开放以来诸多奇思怪论的集中反哺,是一种文化的宣泄。以前的公民作为个体,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声音,大脑里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并不多,一代代人相对单纯的活着。经济走上市场化轨道后,人们物质生活提高了,不再为吃饭问题找政府,言论也比以前自由的多。社会学家向我们昭示:文化生活总要与一定的物质生活相适应。但目前中国的客观现实是;文化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湖南台搞“超级女生”,中央台就整“梦想中国”,上海台出“我型我秀”,山东台就弄“天使任务”。选秀节目本土变异的背后是极度虚幻的文化表面繁荣。几个帅哥靓妹的甜歌劲舞让众多学龄儿童惶惶不可终日,成为这个时代的“偶像”。这些现象与早些年的精神控制形成了完全相反的对照,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在我们的主流文化正处于严重缺失的今天,部分骚动的人们开始尝试张贴自己的个性标签,眼球创造经济,点击带来利润是最好的注解──“芙蓉姐姐”,“菊花妹妹”“中央一套”也就不足为怪了。我不禁为偌大的中国感到悲哀!为数千年的博大文化感到痛心!


  任何不雅事物的孕育和产生都会彰显时代的印记,是某些社会病垢的自然流露。一旦“中央一套”变为现实,后面接二连三的什么东东,我们无法想象。长此下去,卫生巾被注册为挡中央也不是全没有可能。经济发展是我们努力的动力,但绝不允许以任何变相的手段来败坏民风,公序良俗的身躯已经变的孱弱不堪,经不起一而再的狼狈冲击。我们和西方国家在文化传承,法律体系,民众观念上大不一样。美国人可以在他们的第一报纸上公布总统的性丑闻,民众也不会有太多的世风日下之感,换作我们的民众是要“闹革命”的。西方很多国家对于商标的保护有着纷繁复杂的条文规定,比我国的相关条款要详备的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商标法》取缔大而化之,不再“激励”人们去找它的缝隙。


  “中央一套”注定是个笑话,我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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