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id 发表于 2009-4-15 20:51:23

评先岂能数“人头”

  近日,笔者在组织某项审判业务评先活动中,对照先进条件,上级法院竟然有这样一条硬规定:“达不到两个合议庭单位,不参加评先。”结果,即使你工作再出色,办案再公正,只要达不到人数要求,也只能望“评”兴叹。


  评比先进,顾名思义,主要应该是评比工作实绩,而不是评比谁的人员多。人为地把人员多少作为评比先进一个否决性条件,首先,是一种不实事求是的表现。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区别。比如,有的地区某类案件一年只发生几十起,一个合议庭都觉得没案办;有的地区一年发生数百起,两个合议庭也完不成任务;有的法院法官有两百余名,某个部门多配点影响不大;有的只有60多名,人手十分紧张。一刀切要求都必须配备二个以上合议庭,显然是武断的不切实际的要求。其次,衡量工作是否先进,应该看工作量,看实绩;而不是看人员多少。人再多不干事,工作量很少,不能算工作先进,也不应该受表彰;人少但工作十分敬业,工作实绩突出,评先就应该表彰这样的典型;第三,是一种“越权、添乱”的行为。一个法院某项审判工作有多大工作量,应该配几个人,只有该院党组最清楚,这是他们的职责,相信他们也会履行好这项职责的。上级法院实在没有必要“越权”去干涉,你只要监督这项审判有无做好就足够了。再者,这样规定还容易给下级法院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领导之间因争人而带来不必要的磨擦,更会损伤一些人少干事多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当然,出台“数人头”这样评比先进条件,动机可能是好的,为了强行推动下级法院加强这项审判工作。但实际效果不但没有达到组织者目的,还使评比先进工作弱化了鼓劲激励作用。据笔者调查,把人员多少作为评比先进否决性条件,绝不是某一个审判专业的个别行为,而是多数审判专业的共同要求。常见上级法院规定,某审判专业人数要占全院总人数的百分之几。有人细心统计一下,如果都按上级法院要求,最后要有120%的人员才能够配备的,成了广大干警闲聊的笑柄。当今社会已经发展到电子信息化时代,靠拼人力的管理方式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作为管理监督者,应该在如何提高管理监督水平、如何提高审判科技现代化水平上下工夫,引导干警靠高效率、靠提高单位时间内工作量来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现代司法理念,而不是守着数“人头”这种落后的管理手段不放。


  干工作没有人不行,但也不是人越多就越好。但愿评比先进数“人头”的条件在今后评比工作中能不再出现。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评先岂能数“人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