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观后的法眼观察
《东京审判》表现的是在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是中国人在国际舞台上第一次成功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尊严的故事。该片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看的电影。”看完这部影片后我坚定的认同这个说法。由这部影片我得到了如下的感触和受益:其一,是对当时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辩论场景的一次全真体验。导演高群书(该片是其执导电影的处女作,两年前热播的电视剧《征服》出自其手,擅长公安题材)为了取得效果的真实,按照一比一的比例布置了剧中的法庭。来自美国的大检察官季南的声音铿锵有力,对日本的战犯的辩解一一做了驳斥,令人难以忘怀。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的流程完全按照英美法系的诉讼流程,日本战犯所犯罪行令人发指,罪恶滔滔,但也必须经过法庭控方的指控,证人的指证,律师a>的辩护,法庭的审理,在被证明确实有罪的前提下,才能被降之以严厉的刑罚。这一刑事诉讼流程目前正为我国所用,但有些地方仍然停留在形似而非神似,值得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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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恶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在此以前我有着这样的困惑,单从法律的形式特征上讲恶法也是法律,具备法律所共有的规则特征,但这是与法律所追求的精神是完全相悖的!日本战犯效忠于天皇,为了所谓的大东亚共荣的圣战来到中国烧杀抢掠......他们在法庭上辩解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并对所犯罪行予以否认。法律的最高党性是公正,自由,民主。任何法律的制订如果与这些价值目标相抵触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只能使法律沦丧为少数控权派统治的暴力。任何国家的法律均不得损害其他国家人民的利益,这也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基本态度。在法治的大框架内,只有法律才是我们唯一的“帝王”,法律的内在意蕴,价值追求是我们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必须一以贯之的,法治代表了权利本位,平等,正当性等价值取向,法律本身必须通过正当的方式加以制订和实施。任何政党的活动和政府的行为也都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实施和开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避免人治带来的惨重代价!
其三,关于法律精英的浅显思考。有学者说“在中国没有真正的法学家”,这话有些极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学整体的幼稚。这与我国法学起步整体开展较迟大有关系。在文革时代,学法律的人是要带大帽子去游街的,这是我们国家的损失,是走向法治的一大重创。但我国早在盛唐时期,有着辉煌的历史。那时的日本,朝鲜,越南均派员来学习我们的法律。《唐律疏议》就是全盛时期的产物,在世界法制史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近代以降,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中国晚清的法学家为我国引进西方先进法律文化,废除酷刑等方面作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封闭的旧中国,提出变法修律需要巨大的勇气,沈家本等君堪称一代大家。1946年3月20日,受中国国民政府的委任,作为远东国际**庭的中国法官,梅汝璈(留美法学博士)飞抵东京。在梅博士的积极努力下,中国的法官获得了审判的第二个席位(仅次于美国),这在当时的国际形势下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在对日本战犯究竟是否处以极刑的问题上, 整个法庭不赞成死刑的法官居然占多数。在这期间梅博士做了大量工作,法庭最终以六比五的艰难选票决定对那些日本郐子手处以死刑。梅汝璈作为一名有良知的中国法官以自己的艰苦努力告慰了亡灵,没有辱没了法律精英的神圣使命。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法律在近年日渐成其为一门显学,在法治化进程中,也成就了一批论文等身的名家。但是我们要始终牢记这样的信条:法律绝不是能够自给自足的一门科学,必须要从其他边缘科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里汲取必要的养分,要在法律之外,之上,之内研究法律,陈兴良教授曾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真正的法律精英应该积极的面对中国社会,不能总是抱怨我们有着太多的问题,法律人应该着眼于客观现实加以研究,为社会的伟大变革提供智力支持而不能闭门造车,整些玄而不实用的理论,毕竟法律的真正活力显现于实践之中。
其四,关于死刑的简单思考。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宣判书上,对几名为首的日本甲级战犯处以绞刑的刑罚,上面已经说及这样判决的来之不易。这里仅对死刑的存废做单薄的叙述。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由来已久,刑法学的鼻主贝卡利亚在几百年前就力倡废除死刑。近些年我国一些刑法学家以及法理学家都有过激烈的宏大叙事。依笔者的笔力不足以提出崭新的见解,在此只是想强调一二。死刑做为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有着不可纠错的特征,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持绝对慎重的态度,对有着从宽,从轻情节的罪犯不能适用死刑,包括缓期两年执行。在当前的中国不可能立刻废除死刑,但面对与国际接轨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坚持少杀慎杀的基本立场,为以后逐步废除死刑提供基础。毕竟死刑有着太多的弊端,国家作为虚拟的人格立场去剥夺一个公民生命之正当性还有待于详备的思考。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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