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维权组织”应该缓建
河南省公安厅日前出台规定,要求全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必须成立警察维权组织,依法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见11月25日新华网a>报道,详情见http://news.sina.com.cn/c/l/2006-11-25/173011615350.shtmlA>)前几天刚调查过警察职业风险,证明警察是个“高风险职业”(http://news.sina.com.cn/o/2006-11-14/120210494113s.shtmlA>),公安机关就雷厉风行地建立“维权组织”。据消息灵通人士介绍,早在2000年上海公安局就率先成立了“警察维权组织”。可是这类组织有建立的必要吗?有现在就建立的迫切性吗?
“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是该组织的唯一宗旨。那么警察的正当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吗?根据《人民警察法》,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采用拘留、搜查、逮捕等强制措施,在必要时候可以使用警械,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如果有人使用暴力对抗警察执法,自然有“妨碍执行公务”的罪名侍侯。警察不仅享有普通公民的一切权利,还享有上述权力,其正当权益保护还不够充分吗?
组织一般解释为社会中的某个群体为共同利益而结合成的共同体。维权组织一般指单个的、分散的弱势群体为对抗其它强势力量自发形成的集团。很显然,维权组织是弱者的“娘家人”,维权组织的勃兴体现了扶弱抑强的法治社会价值趋向。可是,警察是弱势群体吗?流行话语曰:做人要厚道。
退而言之,即使建立这种组织,也应该独立于公安机关外,不能由公安机关自行组建,花纳税人的钱做经费,委派自己的人员来运做,作为自己的内设机构。 “无论刀锋如何锋利,都永远无法削到刀柄,因为它们是一体的”。如果由公安机关自己的维权组织来对涉及警察的侵权进行调查处理,无论程序如何公开,结果如何公正,公众都会怀疑的。
回到河南省公安要求建立维权组织这条新闻,本该担负内部监督警察依法执法重任的公安厅纪委书记竟然兼任警察维权委员会副主任,不知由什么级别领导兼任警察维权委员会主任,更不知由谁来代表公众利益。因此,所谓“警察维权组织”应该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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