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趣数码论坛 发表于 2009-4-16 17:49:38

四岁男孩大声吼 雏鸡死亡四百只

  一个四岁男童的吼叫声,竟然造成443只雏鸡的死亡,这事说来也许你会不信,但江苏省海安县就发生了这样的奇事。12月20日,海安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发生的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的监护人许某(男童父亲)自愿一次赔偿原告王某1800元。


  灾难突然降临STRONG>


  原告王某是当地有名的养鸡户。2006年9月,王某买回了一批农大三号商品代蛋鸡(雏鸡),看着雏鸡一天天长大,王某对今年的收益充满着期待。但不幸却突然降临。


  9月24日下午5时40分左右,王某从外面办事回来,按正常习惯首先到鸡舍给小鸡喂水。平常日子里,只要他往食槽内一添加水,雏鸡们就会欢叫着,纷纷奔向食槽。奇怪的是,今天边添水边唤叫后,只有部分小鸡奔向了食槽,鸡舍内侧有一大堆鸡子重重叠叠堆在一起,一动也不动,任凭他大声唤叫,也不作一声理会。


  王某立即感到事态的严重性,赶紧跨过栅栏,用手将伏地鸡子一推,鸡子仍然一动不动。他的手立刻有些发抖,额头上流出大滴的冷汗。摸了摸,死鸡周身并无流血痕迹。


  鸡亡难找原因STRONG>


  王某当即叫来下午在家未外出的老母亲,问怎么回事。老母亲反复回忆了半天,也说不出什么特殊情况,除了家里的一只狗外,没有什么特别的人或动物来过,也未给鸡喂过什么特别的食物。这时,听说王家特殊情况的邻居们也纷纷赶过来,议论着怎么回事。


  在大家议论之中,王母一激灵,突然说今天下午邻镇送煤气的许某来过,还带了自家小孩过来,许某送气罐来时,我家煤气灶头正好坏了,许某帮助我家修煤气灶头过程中,他家小孩伏在我家鸡舍窗户上大声叫唤了很长时间,会不会是小孩的唤叫让小鸡惊吓得相互踩踏死的呢?


  听了王母的陈述后,王某父亲就叫王某想办法打电话将许某骗过来。王某于是打电话给许某,声称经过许某维修过的煤气灶头还有些漏气,请许某赶紧过来帮助再修一下。许某满口答应。随后,王家进行了电话报警。


  指认吼叫男童STRONG>


  不一会儿,当地警察来到现场。来看“稀奇”的人也越来越多。这时,刚刚走过来的隔别邻居王大爷说,他今天下午在家门口干活时,听到了从王某家传来的小孩尖叫声,并说相邻村民小组的仲某看见过大声叫的小孩。于是,王某又前往相邻村民小组寻找仲某。


  时间不长,仲某、许某(带着小孩)纷纷来到现场。仲某当即指认,下午伏在鸡舍窗台上叫唤的就是许某抱在手上的小孩。当地警察对死鸡数量进行了现场清点,称出了重量,双方对此没有异议。许某认为其孩子的叫声不可能导致鸡子大面积死亡,拒绝赔偿王家提出的赔偿要求。


  警方见事实一时难以查清,说服双方当事人比较困难,就要求将死鸡封起来,待鉴定后再说。双方都接受了警方的意见。


  第二天,王某带了四只死鸡前往当地兽医站进行了检验。兽医站解剖后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排除了鸡子中毒、生病死亡的可能性。


  此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2006年10月31日引发诉讼。


  案发后查明,许某系个体工商户,平日里将充好气的煤气罐送到周边乡镇的一些农民家中,拿些差价,客户灶头坏了也顺带帮助修理一下。许某妻子现出国打工,家中无人带小孩时,他就带上小孩一起外出送气罐。


  公堂争执事实STRONG>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的吼叫声导致我家鸡子受惊吓相互践踏而死,现要求被告监护人赔偿其小鸡损失3384.52元。


  被告男童的监护人许某辩称,事发当天我家小孩没人带,所以我就带在身边。我是下午2:00到原告王某家送煤气罐的,王家有个小狗,见到我们就叫,我家小孩很怕,也在叫,我说别怕。我帮王家装好煤气罐后就带小孩走了。到目前为止,原告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我孩子的叫喊与鸡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王某提供了购销合同、接处警记录、通案记载表、兽医站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此外其还申请证人王大爷、仲某到庭作证。


  证人王大爷作证称,当天我没有看到小孩,只是听到小孩叫的。具体几点钟叫的记不得了,小孩大概叫了十分钟左右,当时小孩叫“噢”的声音,是从王某门口传来的。我左耳不正常,右耳正常。王家有个小狗,狗子平常不怎么叫,当天我没有听到狗子叫,门口时有汽车、拖拉机走的声音。小孩叫的声音尖些,汽车的声音听习惯了。当时小孩叫的时候,我没有去,原告家有哪些人我也不清楚。后来,从王某家哪个方向过来的仲某还与我谈到小孩叫的事。大约二、三个小时后,直到派出所来人,我才晓得王家死了鸡子。


  证人仲某作证称,当天下午4时左右,我骑自行车从王某家门前经过时,看见有个穿灰色衣服的小孩在王家鸡舍南边窗户上“噢、噢”的叫,鸡子都堆到北边去了。我叫喊王家的人,但没有人应答。后来我骑到王家邻居王大爷门口还谈到小孩叫的事,王大爷说小孩叫了好长时间。我经过王家门口时,公路上没有机动车行驶,也没有狗子在小孩旁边叫。派出所来人后,王某找我来的。我一开始不晓得是许某的小孩,许某把小孩抱在手上时,我才认出下午叫的小孩就是许某的小孩。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的多数证据的真实性并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二位证人的证言,被告方认为相互存在一定矛盾,不能反映事情的真实性,不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验法则断案STRONG>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提供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基本吻合,证人由于自身因素和所处位置的不同所反映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是可以理解的,并不能认定证言存在根本冲突,因而可以认定许某小孩在王某家鸡舍叫唤过。


  至于小孩的叫唤与原告王某的雏鸡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问题,尽管导致鸡子死亡可能有多种因素,但排除中毒、生病等死亡因素后,除机动车行驶、狗叫等正常声音外,只有小孩的叫声属于突发性异常声音,因而根据证据规则中的经验法则,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推定小孩的叫声导致雏鸡受惊相互践踏而亡相对更符合情理,故可以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男孩只有四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原告王某鸡死亡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许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意外性质,许某也尽到了正常的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a>》第64条的规定,在讲解法律的基础上,耐心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细释法理STRONG>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证据规则的经验法则的运用问题。现代法治国家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即法律精神),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对证据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所谓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也就是经验法则判断。证据法上的经验法则是法官依据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反映事物之间内在必然联系的事理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的有关规则。也就是说,法官结合日常生活中亲身经历所领悟的或者借助相关信息资料而取得的知识,对有关事物的因果关系或者一般形态进行归纳,得出对案件事实判断起作用的理性认识。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是不证自明的,所以可以得到公认。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规则的特殊性,表现为法官根据那些不证自明的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a>》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条文中就明确规定了经验法则。就本案而言,尽管原告王某所举证据难以绝对证明其雏鸡的死亡与原告男童的叫唤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就社会经验生活逻辑来看,排除中毒、生病等死亡因素后,除机动车行驶、狗叫等正常声音外,只有小孩的叫声属于突发性异常情况,所以原告方主张事实的真实程度远远高于被告方主张事实的真实程度。故依据经验法则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原告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经验法则的运用并不是无条件的,它只是在占有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加以判断。法官应对一切证据进行酌量和判断,并借助经验法则得出结论,即“案件事实”。各证据在法官利用经验法则得出的“案件事实”中应得到合理的说明,法官这样的内心确信才是可靠的,能够说服人的,也具有正义性。本案中,如果原告方没有一定的证据,特别是人证基本相互吻合,那么法院是难以推定案件事实的。据此,我们提醒广大读者:纠纷发生后一定要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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