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人兄弟 发表于 2009-4-16 17:49:40

一地鸡毛的卡拉OK版权费之争

??? 古人云,言之不足,歌之;歌之不足,舞之。
  而现在,引吭高歌,已不再是歌手的专利。普通人也实现了“想唱就唱,唱得响亮”的宿愿。而这一切,都是卡拉OK带给我们的生活方式转变。或者三五知己相聚,或者家人相约,一曲卡拉 IS? OK,已经成为从大都市到小乡镇都为人们所接受的一种休闲方式。有人戏称,在当下的中国卡拉OK把全国人民都培养成了歌星。
  在卡拉OK成为国人喜闻乐见的一种娱乐方式的同时,它也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商机。有人估计,中国卡拉OK厅总数大概有10万家,自然这期间的利润当然就相当地可观。于是就有了——
???? 一、卡拉OK版权费的江湖演义
  先看一组资料,
  2006年7月18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正式启动“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
  7月1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向国家版权局上报《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11月7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在湖南长沙悄然启动。长沙金色年华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成为全国首家试点安装此系统的卡拉OK经营者,这套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通过精确计次、点播付费的方式旨在为权利人和卡拉OK企业提供自主版权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公告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筹建中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提交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以卡拉OK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收取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每间包房每天12元,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上述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至此,双方卡拉OK版权费征收方案的不同由当初纸上的含糊其词成为现实的存在。这样的态势不仅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更引起了与卡拉OK版权使用相关各方的困惑:究竟该由谁来收取版权费、收费到底是计次还是按包间计算……卡拉OK版权使用收费陷入迷局。
  于此胶着状态中,11月21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振臂一呼:拒绝交纳卡拉OK版权使用费。对此举,正如知名评论人鄢烈山所言,此举大大改变了行业协会“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坐轿子”的既有形象。更为这本已日渐白热化的争论火上加油。
  这些年来,随着国人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卡拉OK版权问题从唱了白唱到部分付费,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其实,连局外人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次争议中不再是交与不交的问题,双方都认为营业场所使用音像作品应依法交纳版权费,争论的焦点在于谁有权来收,怎么收,按什么标准收,版权费能否真正进入权利人的口袋。
  我们更能清楚地看出,由于文化部作为收费权的竞争者出现,国家版权局表现出了令人吃惊的行政效能,几乎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公布了收费标准,其间还有著作权人的一片支持之音。当然,从目前来看,版权人的收费“从无到有”,能够比以往多拿到一些钱,但长远来看,如何更为公平的分配收费,必然会引发内部的争吵。予谓不信,且待静观。
???? 二、从法律层面向技术层面的嬗变
  为了卡拉OK收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发生了正面冲突,实际上,在谁是收费主体,谁来制定收费标准上,还存在另外一对竞争对手,就是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这两个部门都各自拿出了收费依据,各自制定了收费标准,各自开始了收费试点。(11月28日CCTV《经济半小时》)
  在采访有关部门人员一会说已经与被收费者协商,一会又说标准可以商量,交不起可以暂时不收,12元钱是上限,我们可以往下降,每天每间12元的收费标准并不是一个强制性标准,中国音像协会在执行收费时会有很大的松动,等等,让人们感到一个严肃的版权收费颇具江湖味。
  正如评论所言,关键是背后巨大的利益。
  如歌厅的所有财产权都属于歌厅老板一样,版权于权利人也具有同样的性质。版权首先是作品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支配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如何行使这种完全独立的垄断权,是作者自己的事情,他们既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别人行使,既可以免费供人使用,也可以标出任何高价出让,他的这种合法的自由意志也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剥夺的,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或者单位,只要使用他们的作品,就必须取得他们的同意,也可以说,版权就是作者们对其私有财产权的垄断。
  其实,一俟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完成注册,这次争议中的法律问题就不再是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将转而向协会是否获得了音像制品企业的充分授权、收费标准如何确定、打包收费的模式是否合理等技术问题上。如无意外,争议仍将旷日持久。因为这些问题才是真正的难题。因为在收入、分配还没理顺的情况下,收费标准就快速出台,出现尴尬局面显然就在所难免。因为在全社会已经习惯于免费卡拉OK的前提下,一朝收费肯定不像卖电影票那样简单。在这个意义上,卡拉OK收费之争,实际上反应的是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度提高的结果。
  个人认为,当务之急,是解决好几个问题:
  谁有权收费?我们看出,事件焦点中的相关方目前有文化部、版权局、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让人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惑,文化部和版权局还出台了各自不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这种见利就上的江湖演义难免让人产生质疑。
  如何收费?关于通过什么方式和什么标准来收费,目前有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两套方案。文化部的标准得到多数卡拉OK企业的捧场,而“版权局版标准”则受到广泛抵制。相反,“版权局版标准”却得到多数音像单位的欢迎。他们甚至认为这个标准还偏低。尽管双方都陈列理由一二三四,但谁都没有对依据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正是产生混乱的一个根源。
  收来的钱怎么分?可以想象,所收费用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地分配仍是一个大问题。“我不关心这钱到底是怎么收上来的,最重要的是具体这些版权收费怎么给我们音乐公司”,华谊音乐董事总经理袁涛说,“毕竟怎么分到我们手里才是最关心的,别到时候钱收上来了,却分配不到我们手里,那不是没用吗!”这种内部分成可能最终导致这一利益联盟的分散和内讧。
  新华社日前发表评论,指出卡拉OK收费之争,是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度提高的结果,是一种进步,但无论哪一方都不该仅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说话,而应该让所有的思考、分析、争论都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
???? 三、旁观有感
  作为一名非相关利益者,我们从旁观者角度可以看出,任何一项获准实施的项目从来没有像版权使用费这般风吹草动,也未见过类似在收费未行之时就遭遇来自各地行业协会公开抵制的事例。今天,这种条理清晰、准备诉诸法律的抵制行为,不管结果如何,也不管谁是谁非,都将成为法治社会进程中的一个亮点。
  其实,对于新出台的收费项目,多一些这样的质疑,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正如生活中不能没有音乐一样,我们不能想象没有卡拉OK的生活会变得多么糟糕。我们同样也不能想象,没有音乐的卡拉OK厅会是怎么样一种生存状态。为民众奉献精神食粮,为生活增添色彩,这是应该是卡拉OK厅和权利人一致的价值追求。
  在法律上,原来就有卡拉OK是属于录像制品还是作品之争(两者关键在于创造性有差异,导致保护范围等有较大差异)。十年过去了,这些当时咻咻不休的问题终于有了定论。相信这个问题亦如此。
  因为我们坚信:争议在继续,生活不停滞,卡拉仍然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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