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 发表于 2009-4-16 17:49:42

谨防司法陷井:恶意诉讼

  近年来,在立案和审判环节中,不断发现名为起诉实为上访、明为解决经济纠纷实为追求非法目的的滥诉、缠讼和恶诉现象。仅2006年度,无锡中院就处理了此类诉讼23起,涉案起诉人和当事人90余人。急速增长的恶意起诉不仅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立案和审判工作,而且挑战着法官智慧和能力,稍有不慎国家的司法权就可能涉险被利用。


  伪造36万元欠条 骗过原审法院STRONG>


  2004年7月起,林玄挂靠瑞奇公司对外发生业务往来,瑞奇公司按双方的口头约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2005年9月,林玄拿着一份盖有瑞奇公司印章的欠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瑞奇公司还欠款36万元。欠条的内容为:“我司与林玄的代理业务已于2005年5月10日全部结束。对帐后我司尚欠林玄人民币36万元。”欠条上盖有瑞奇公司印章和公司业务员的签字,落款时间是2005年6月10日。原审法院受理后,经质证,欠条上的瑞奇印章和公司业务员的签字是真实的,对此双方没有异议。但被告瑞奇公司提出,欠条是被裁剪过的,且盖章在先,签字在后,系伪造。申请对欠条上的印章与文字形成时间是否是2005年6月10日进行鉴定。原审法院认为,欠条上印章是瑞奇公司的,且有该公司业务员的签字,瑞奇公司提供不出林玄伪造欠条的证据,故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一审判决被告瑞奇公司返还欠款。被告瑞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林玄对欠条形成的具体过程所作的回答与诉状的陈述相互矛盾,无法印证。另外,通过外汇管理部门发现,2005年6月10日以后,林玄与瑞奇公司的代理业务仍然在继续,与欠条上的叙述相互矛盾。随后,上诉人瑞奇公司提供了新证据,即找到了帮助林玄制作欠条的人,该证人出庭证明是受林玄指使而为。经申请对欠条上印章与文字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进一步证明欠条属伪造。2006年11月3日,无锡中院裁定本案发回重审,并对原审原告林玄责令具结悔过,罚款1000元。


  点评:随着高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目前伪造证据的手段相当高超,法官有时很难认定证据的真伪。但只要综合分析,多角度评判,还是能够察觉伪证的本来面貌。


  合伙当庭作伪证 编造债权诉讼STRONG>


  2006年9月22日,宜兴市法院徐舍法庭在开庭审理张东诉丁坤欠款纠纷案中,何祥生、丁志君出庭为原告张东作证,证明他们俩共同出具的一份载明“丁坤、何祥生、丁志君、汤广华2002年在张渚镇白云洞宕口合伙开采石矿期间欠张东工资款等4069.7元”的材料是真实的。细心的承办法官发现这份证明材料落款时间是2004年,但该证明材料从纸张上看很新,且没有折叠的痕迹,于是特别询问材料出具的时间,两证人均认定是2004年所写。当天下午,该庭审理丁晓龙诉丁坤欠款纠纷案,何祥生继续到庭作证,同样证明由他和丁志君共同出具的一份载明“丁坤、何祥生、丁志君、汤广华2002年在张渚镇白云洞宕口合伙开采石矿期间欠丁晓龙工资款等47290.34元”的材料是真实的。法官查问了多个细节,当庭戳穿了证人的谎言。庭审结束后,法官找何祥生谈话,何祥生承认了上、下午均作了伪证的事实。在法官的思想教育下,另一证人丁志君也承认了与何祥生一起作假的事实,而何祥生和丁志君制造的伪证正是两起案件原告起诉的重要证据。宜兴市法院徐舍法庭依法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证人何祥生、丁志君进行了处罚,何祥生被实施司法拘留七日,丁志君被罚款人民币1000元。


  点评:合伙作伪证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很容易骗过法官,但法官只有凭借经验和智慧,才能识破骗局。因此,对于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尽可能查明相关利益人,并通过严格的质证程序明察秋毫之末。


  以真实借条起诉 索要赌场“水债”STRONG>


  上诉人王林对被上诉人李伟持有的5万元的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承认确实从李伟处借用这笔钱,并答应一个月内还钱。但王林认为这笔钱是被李伟等人在赌场设套骗取的。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发现,2005年5月,王林经熟人介绍,到常州市李伟家玩“二八杠”,当王林随身携带的3万多元钱输光后,开口向熟人借钱,但熟人说身上没钱,但可以向朋友借。经这位熟人打招呼,李伟当场拿出5万元给了王林,并称都是朋友之间,不收利息,只要一个月内还钱就行了。王林当场出具了借条。李伟本人始终不参与赌博,也从不主动提出借钱给输钱需要借钱的人。当日,王林又输光了借来的5万元。王林事后听说,李伟是专门开赌场抽“老千”,靠放“水债”发财的人。因此,王林拒绝还钱。李伟拿着借条将王林告上法庭。因为王林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伟是开设赌场行骗,原审法院支持了李伟的诉求,判决王林在10日内归还借款。进入二审程序后,李伟的同伙因涉嫌赌博被当地公安机关查处,供认了上述设赌“放水”的骗局。该案被发回重审。


  点评:法官只能依照法律事实断案,而客观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时,判决就很可能出现偏差。这不能认为判决不公,法官只能通过质证后查明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这是司法的固有局限,同时也是其特定本质所决定的。本案发回重审,是对原审判决的救济,最终使判决公正。但值得思考的并不是判决结果,而是就目前的法律条款,法院还不能直接课以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


  无理申诉 以诉上访STRONG>


  李志受刑事处罚后不服,提起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分。李志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错案改判后的落实政策,江阴市人事局拖延办理退休金的行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以江阴市政府为被告索赔5万元,被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李志上诉至无锡中院,并同时上访,提出如果政府满足了该要求,就不再上访。主审人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并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对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与改判宣告无罪的当事人做了区分,不予补发工资,而是根据困难大小,结合考虑其实际服刑时间长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且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主体应当为当事人原单位。李志系老上访户,通过不断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已经获得了超出政策允许的利益,并反复向法院提出申诉。无锡中院认定李志系无理申诉被驳回。


  点评:由于该类诉讼的当事人,主观目的系达到满足其上访要求,滥用诉权,反复申诉。该类纠纷根源一般为无法适用国家赔偿法来解决的历史问题,往往通过政策性补助进行补偿,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一些当事人利用办理补助的行政过程,期望借助行政诉讼来达到获得赔偿的目的,于法无据。更有极个别当事人通过不断的上访获得了政策允许之外的利益,反而加强了其继续上访、缠讼的动机。因此如何划分信访与司法的社会功能,并切实加强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当前涉诉信访愈演愈烈的形式下凸现的尤为重要。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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