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吃饭 打包应否收费
高明市民梁小姐在某甜品店吃饭,因剩菜要求打包时,却要多收一块钱。(2009年4月15日佛山日报今日高明D3版)梁小姐的遭遇相信并非少数,我们普通民众在消费时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打包吧,要忍受商家的盘剥,钱虽不多,但让人心烦;不打包叫,看着点好后没有吃掉多少的饭菜,真是浪费了让人很心疼,我为了环保为了响应政府节约型社会的号召,何错之有?当然,商家的理由似乎也有一定道理,因为打包要较普通消费额外支出包装材料的费用。羊毛出在羊身上,精明的商家自然要消费者买单。
千道理万道理,都要服从法理。从法律上讲,这种打包强制收费是违法的。
消费者与就餐的饭店之间建立的是经营者提供符合消费者要求的饭菜、消费者支付约定费用的服务合同。这种服务始于顾客进入饭店终止于走出饭店。打包问题确实没有明文规定。
但没有明文规定并不等于经营者就可以向消费者要求其支持打包费用。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义务就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
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一般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等等。令我们消费者自豪的是:免费打包就是消费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正如饭店经营者应当提供合乎安全的就餐环境一样(提供卫生碗筷是法定义务,因一次性清洁碗筷另行收费是违约行为),对剩余饭菜打包自然是其附随义务。
“从北京到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这句俗语告诉我们,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天平上,消费者是永恒的弱者。就今天看来,这种格局并没有根本改变。但无论经营者如何改变花样,我们的法律早已有一定的规制之法,那就是合同上的“诚信原则”,亦称为法律上的“帝王规则”。
讲诚信反欺诈,这条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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