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为失地农民维权获刑续:终审改判缓刑
广东高院17日说,河源市中级法院4月16日对刘尧等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刘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志光、李东明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查明,2006年9月,东源县蓝口镇派头村白坭塘小组村民李东明等人向蓝口镇政府反映蓝口水电站大坝下游有一块土地被水冲毁,要求水电站建设方河源市富源水电有限公司补偿。在与富源公司协商补偿未果后,村民聘请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尧作为代理人,约定刘尧按获得赔偿额的20%收取代理费。刘尧随后即与富源公司商谈赔偿问题,未果。
2007年12月10日晚,刘尧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提出通过阻止富源公司施工,拆除电站工地的模板、钢筋,毁坏工地的设施,迫使富源公司停工谈判,待拿到赔偿款后才可开工。次日10时许,刘尧带领李志光、李东明等20余人来到水电站工地,要求工人停工未果,即指挥村民推倒已安装好的工程模板,拆开已固定好的钢筋,接着带领村民到山坡上撬动石头滚落工地。同月17 日14时许,刘尧再次带领李志光、李东明等20余人到水电站工地。刘尧持铁棍砸烂工地的配电箱,用打火机点燃塑料袋燃烧工地模板、方木条,部分村民跟着拆卸模板、方木条扔进火堆中烧毁。刘尧又指挥村民到山坡上撬动石头滚落工地。经河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口水电站建筑工程损失和建筑材料损失合计人民币23798元。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据以上事实认定三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尧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李志光、李东明受刘尧指使参与毁坏财物,属从犯,且情节轻微及李志光有自首情节。据称,在二审公开开庭期间,当地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共150余人参加了旁听。(记者刘旦 通讯员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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