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69394 发表于 2009-4-20 08:26:45

不应立案而立案:检察机关同样要加强监督

司法实践中,不当立案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两种情形,刑诉法第八十七条仅对前者的立案监督作出了规定,笔者通过三年审查批捕实践认为——
依法立案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本文拟从四川省简阳市检察院近三年来在审查批捕中发现的问题出发,探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特点、原因、监督难点及遏制对策。
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主要特点
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发现并监督公安机关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21人。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性质以盗窃为主。21人中,涉嫌盗窃10人,占48%;涉嫌抢劫3人、妨害公务3人、寻衅滋事2人、贩卖毒品1人、诈骗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人。
(二)以未达立案标准和事实认定错误为主。21人中,明显未达立案标准10人,占48%,其中:涉嫌盗窃金额未到立案起点3人,涉嫌侵占金额未到立案起点1人,盗窃未遂不应立案2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妨害公务罪3人、寻衅滋事罪1人;事实认定错误8人,占38%,其中:无证据证明参与共同犯罪而认为是盗窃共犯4人、寻衅滋事共犯1人、抢劫共犯1人、诈骗共犯1人,不明知是赃物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人;主体认定错误1人,明知盗窃行为人有智力残疾而未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适用法律错误1人,盗窃未遂被抓获后搜出管制刀具被转化为抢劫立案;侦查手段违法而不应立案1人,诱使无贩毒前科的人代购毒品。
(三)处理方式以不捕后公安机关撤案为主。对明显立案不当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都以不构成犯罪依法不批准逮捕后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不应立案而立案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理念偏差。一是保障人权理念不牢。把运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秩序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割裂开来,重公共权力使用轻个人权利保障,重打击犯罪维护秩序轻犯罪嫌疑人个体保护。二是疑罪从无理念淡化。在表面上,大家都认可疑罪从无的理念,但实际上,不少执法人员内心深处仍然残存着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定势,在潜意识中认为:既然不能完全排除有罪,如果不打击就有放纵之嫌,民众会认为打击不力。因此,觉得宁枉勿纵,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三是程序正义意识不强。表现为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
(二)立案标准掌握不好。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要在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但在执法实践中,立案标准掌握不准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模糊”、标准不一的案件,更容易出现立案不当。
(三)事实认定有误。主要是对共同犯罪的事实把握不清,在认定是否属于共犯时出现错误。在前述立案不当的21人中,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了共同犯罪而被作为共犯立案的7人。
(四)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准,导致适用错误。如:犯罪嫌疑人吴某盗窃文某财物被当场发现属于盗窃未遂,一般不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在吴某身上搜到管制刀具一把,便将其以抢劫罪(转化型)立案并报捕。从本案看,属于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有关要件把握不准导致立案不当。
(五)其他因素影响。对于某些特殊案件,侦查机关为了缓解矛盾,在明知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却立案并提请批捕。如:吴某因不满女友与岳某等人在卡拉0K厅一起喝酒唱歌而发生纠纷、抓扯,致岳某轻微伤。因岳某系外来大投资商的代表,强烈要求严惩吴某。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明知该案是治安案件,但仍以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并提请批准逮捕。
(六)办案业绩考评机制不完善。目前公安机关往往把批捕数纳入目标考核范围,有的甚至下达数量指标。这从一个方面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为完成“打击”指标而尽量多立案、多报捕,造成立案不当。
三、检察机关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存在的难点
(一)法律依据不充分。尽管高检院2000年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畴,但该解答并未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只是简单地提出向公安机关以纠正违法的形式进行监督,并无相应的配套法规,导致该类案件实施监督受到局限。
(二)信息渠道不畅通。由于公安机关的受理、立案及采取除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等情况一般未向检察机关同步通报,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都只能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后才能发现,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单一,难以全面掌握、及时发现。显然,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只能发现部分立案不当的案件,实际数量肯定要大于前述数字。据该院调查,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该市看守所关押刑事拘留入所人员743人,处理情况为:提请审查批捕585人,占79%;未报捕158人(取保候审67人,刑事拘留后直接释放91人),占21%;刑事拘留后直接释放的91人中,证据不足的59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29人,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采取强制措施的3人。
(三)监督程序不规范。由于目前没有具体而可行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的操作规程,实践中往往采取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然后采取事后书面或口头纠正违法通知的方式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
四、遏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发生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立案监督制约机制。一是从立法上建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体系,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可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有关监督内容。二是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的立案破案情况的知情权、质询权,对不当立案的决定处置权等,确保检察监督的开展力度。三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内容,完善监督的方式和程序,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确保检察监督规范有效地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立案监督。这里所说的立案监督,既包括了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包括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制约,适时介入和有效引导侦查,把立案监督置于公安机关办案的起始环节,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和撤案率纳入考评范围。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素养。全面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养,是遏制不当立案的重要措施。从前述反映出的问题看,要在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作风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教育,加深对法律理论、法律原则、法律条款和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和事实的能力,提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作者:杨平 陈珍建 钟图 作者单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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