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p123c 发表于 2009-4-20 08:59:53

交通肇事逃逸 “好心人”报案一年后露马脚

  肇事车上没有任何痕迹,肇事者又矢口否认,本案没有了直接证据……但犯罪分子遇到的是荣获过“重特大逃逸事故侦破先进单位”称号的淮安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二大队,遇到的是最善于多警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淮安市公安局,于是,他栽了。


  经一年不懈地侦破,交巡警二大队在诸警种配合下,找到了充足的间接证据,于2006年12月5日突破了案件,将最早报案的“好心人”真正的肇事司机董某刑事拘留,还了死者家一个公道。


  “好心人”报了案STRONG>


  2005年11月24日晚7时42分,淮安市公安110接到一个“小灵通”打来的电话:在淮海南路与延安东路交叉口向东30米的延安东路上,有人被车撞倒了。


  交巡警二大队事故中队值班警官曹伦与李永刚迅速驾车来到现场。


  远远地就看到有人群在围观。细心的警官们还发现,当他们就要到现场时,离倒地者十几米远处,有一辆蓝色的解放牌自御货车向西开走了。


  警官来到现场,伤者头向西侧卧在路北侧,血流满地。


  警官马上安排将伤者就近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受害人于第二天因颅脑损伤死亡。


  初步走访得知,死者是市区居民,叫于福海(化名)。当天他与同事们为一小区装电表盒,工作完毕在延安东路上一家小饭店吃饭。饭吃到一半,他说要方便一下,出了店,走向马路对面,结果就被撞倒了。


  曹、李二警官走访现场围观群众,调查于福海的同事,没有人亲眼目睹是什么车撞的和如何撞的。


  二警官马上打电话到110查询刚刚报案的电话,得到了“小灵通”的号码。他们马上与报案人取得联系,询问情况。报案人说,他叫董某,是路过的,看到出事了,就做好事给公安部门报了案。他还说,他做这样的好事已有好几次了。


  事关重大,二位警官约董某到公安部门来当面了解情况。


  “好心人”本身却疑点重重STRONG>


  董某当晚被请到了二大队。他详细说了当晚他看到的情况:


  当晚,他驾车由东向西路过延安东路时,看到迎面有一辆白色的大客车开来。之后,有一辆绿色的货车超越白色大客车,结果就撞倒了受害人。接着绿色货车就逃走了。


  曹警官此刻考问他一个细节:你向110报案时为什么只说是撞倒了人,不说有车逃逸呢?你报案所说和现在所说的不一样呀。


  董某解释说,我当时就跟伤者的家里人讲了,说有车撞人逃了,并告诉他们车是什么样的,叫他们赶紧去追。因为跟伤者家里人讲过了,所以就没有跟110讲。


  这个讲法似乎也合理。不过警官们没有放过这个蛛丝马迹,马上找到受害人于福海的同事们核实这个事实,于的同事们说,没有人跟他们讲过有车逃逸的事呀!


  曹、李二警官再出来检查董某的货车,一眼就认出正是这辆车在警察进入事故现场时开走的。


  经检查,此车车厢左前部有用湿毛巾擦过的痕迹,此车有肇事的嫌疑!警方扣下了这辆车准备进一步检验。但因为董某自称是“做好事的人”且是报案人,警方虽然对他有怀疑,但不便强留,曹、李二警官让他先回去了。


  董某提供的情况也不能不信,25日,交巡警二大队在《淮安日报》上刊登协查通报,要求知情人提供绿色货车的线索。


  本案缺少直接证据STRONG>


  第三天,交巡警二大队请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援。刑警支队三大队法医黄洪亮、江东来到殡仪馆,对死者进行尸检。


  法医发现,死者左臂留有一道刮痕,死者衣服背后有一撕裂的口子,这显然是被车挂住拉坏的。更重要的是,法医在衣服撕裂处,发现了一个2毫米见方的蓝色漆点。


  曹李二警官从被扣的董某的车上刮下一点漆,加上这个漆点,一同送省公安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不久,鉴定出来了,漆点里所含的化学元素及所显示出来的光谱与董某车上所提取的漆片一致。


  二大队召开案件侦破分析会,参加会议的有交巡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宋良科、刑警支队戴海龙政委、副支队长朱新国、三大队大队长漆斌、副大队长徐新军、技侦支队鲍鹤兵支队长、清浦分局陈明中副局长等。大家分析:


  一、从受害人倒地位置及受伤部位来看,肇事车应当是由东向西行的大货车,而董某的车正是由东向西而行的。与他迎面开来向东行驶的车肇事的可能性不大。


  二、董某报案时没有报肇事车逃逸,而公安人员找他了解时他才说有肇事车逃逸,这个行为反常。


  三、经查,董某的车辆没有买保险,如是他肇事,便有巨额赔偿的责任要担,应当说,他有逃逸的动机。


  四、省公安厅的检验鉴定认定死者身上的漆点与董某解放牌货车上的漆是一致的,是一种漆。


  综合上述分析,大家认为董某作案的可能性最大。但是,解放牌货车是一类车而不是一辆车,省公安厅的鉴定可以证明死者衣服上的蓝漆与董某解放牌货车上的蓝漆一致,但不能由此就认定这种蓝漆除了董某的车外其他解放牌货车上就没有? ?由隙?某瞪厦挥兴勒吡粝碌暮奂#??砸?隙ǘ?粝榫褪钦厥抡撸?ぞ莼共蛔悖?故怯锌赡茉┩髁苏飧觥昂眯娜恕钡摹N?髦仄鸺??会议决定,继续侦查??查找当天晚上所有路过延安东路的货车,从施工场所、运沙的码头这些货车的源头开始查,搞清所有车辆的情况。尤其对董的这辆车的转手、修理、喷漆情况要彻查。


  与会的各警种负责人都表示全力支持此案的侦破工作。


  这下,工作量突然就增大了好多倍。


  用唯一性锁定“好心人”


  在公安部门努力工作之时,董某也没有闲着。他开始到二大队来要他的车子,与公安部门大吵大闹:我是做好事的人,现在你们却扣我的车!我要告你们!


  受害人也到公安部门讨说法。他们有一次在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刘云浩队长办公室里坐了一整夜。刘队长与曹警官细心做了他们的思想工作。到了早上,受害人家属理解了,回去了,之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他们没有投诉,没有上访,只是相信着警方,在耐心地等待。


  二大队民警的工作最艰苦。


  延安东路附近所有的运沙码头都走遍了,上千辆同类型的货车都被检查,重点嫌疑车的漆都被取下送省公安厅检验。但这些车的漆与死者身上留下的漆成份不同,这些车全都被排除了作案的可能性。


  对董某车子的专项工作也同时开展。董某的车是从市区毛某手里买的,毛手里有同样的车3辆,警察将这些车一一检查,予以排除。


  线索,到此全部中断了。


  不过警方没有放弃,他们调整工作方向,围绕“唯一性”??证明死者身上的漆只有董某车上有这个工作重点展开取证。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近一年的走访,警方查到了两个重要线索:




  一是在出事后,董某叫一姓朱的先生为他代买保险,并要求将投保日期提前到11月23日,即案发的前一天。由此,董作案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二是查到了翔宇大道上有一家汽车修理厂,老板提供说,董某的车子就在这里修的,修过三次了,每次喷的漆颜色都不一样,三种漆混合后与所有的漆的成份都不一样的。这样,董解放牌货车的漆就与同一家厂出来的车子的漆成份也不一样了。警方这样就锁定了董货车上油漆的唯一性。换言之,警方此刻已可以说,董车上漆的成份,别人的车不会有,而死者身上有他车子的漆,所以是董某作的案。


  “好心人”交代了STRONG>


  在取得了足够的证据后,交巡警二大队经请示支队领导,决定对董某采取强制措施。


  二大队徐建华大队长组织起警力,由副大队长蒋新民、事故处理中队长刘云浩及民警曹伦、李永刚四人主攻此案。


  徐大队长仍嫌力量不够强,又请清浦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助战。清浦公安分局局长张焱点将,让副局长兼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明中亲自带4名刑警前来。


  2006年12月4日下午,董某被监视居住并审讯。经一番较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这个“好心人”终于交代了:


  “都这么长时间了,我以为我这下可以混过去了,想不到……唉,是这样的,2005年11月24日晚,我的朋友吕某叫我去帮他拖一车沙子。我的车回来路过延安东路时,看到前面有一个人由东北向西南斜穿马路。这时,迎面又来了一辆车。看到有车来,那人犹豫了一下,不但停住了脚步,而且还向后倒退了半步。这下我来不及了,猛打了方向盘,但车厢左角还是挂到了这个人。我听到了响声,也下来看了。看到自己车没有留下痕迹,想想自己也没有投保险、赔也赔不起,就打了110后驾车跑了。事后,我也想办法想让朱某某为我车子补办一份保险的,就办在事故的早一天。但没办成,于是我铁了心,心想公安不一定能破了此案,决定能赖就赖。没料想,在一年后,你们还是破了案。”


  当天,他写下了悔过书:“……公安机关多次找我谈话,我都没有讲实情,怕承担责任。我现在认识到了事故的严重性,所以如实把我的问题交待清楚,请公安机关给我宽大处理。”


  采访中,事故处理中队刘云浩队长介绍说,如果在事故发生的当天,董某能如实交待事实,配合处理,根据事故责任区分,他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承担刑事责任,至少判缓刑是没有问题的。而他肇事后逃逸、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按法律他就要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那他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并将受到法律的从重惩处。刘队长说,交通肇事后,应当及时报案,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交通事故事实,这才是处理事故的正确途径。如果抱有侥幸心理,肇事逃逸,将自食其果,最终难逃法网。


  (作者单位:江苏淮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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