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yin 发表于 2009-4-20 20:03:24

动辄控公民“诽谤”是自取其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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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如果一个政府官员动不动就控告公民“诽谤”,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将“诽谤罪”发展成为打压公民批评的法宝,如果一个地方法院公然创造出了“诽谤政府”的罪名,这只能说明,他们其实并没有受到什么诽谤,而不过是在滥用权力“自我诽谤”、“自取其谤”罢了。

河南灵宝青年王帅网上发帖影射举报政府违规征地,以涉嫌诽谤罪被刑拘8天。在舆论的持续关注下,灵宝警方被迫改正错误,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处理。同样是网上发帖曝光政府违规征地,内蒙古男子吴保全两度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并以“诽谤他人及政府”的罪名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在未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竟然被加至2年。

公民因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而被治以“诽谤罪”,王帅和吴保全并非仅有的两个例子。《刑法》规定,诽谤罪属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一些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视公民的批评为仇寇,随意将公民的批评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目的就是为了以公诉代替自诉,以便用“诽谤”罪名对胆敢批评政府或政府官员的公民施以“专政”。

在重庆“彭水诗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西“稷山文案”直至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等案件中,地方政法机关为了给公民套上“诽谤罪”,尚需给公民扣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帽子,将原本须由被“诽谤”的政府官员提起自诉的案件,改为由政法机关直接介入。虽然这样做实际上毫无道理(政府不能随意认定公民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毕竟多少还考虑到了要适合法律条件,以“严格”套用法律上规定的罪名(“诽谤他人”)。而在“吴保全诽谤案”中,在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的干预下,内蒙鄂尔多斯市地方法院竟然在判决书中称吴保全“诽谤他人及政府”,这无异于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之外创造了一个新的罪名———诽谤政府罪。法院擅自虚构“诽谤政府罪”,实在是法律的耻辱,是司法机关的耻辱,令法治为之蒙羞!

必须强调,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官员作为执掌公权力的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需要受到限制,即便他们自认为受到公民“诽谤”而提起自诉,法律也不应无条件支持他们的主张,因为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事实准确、态度绝对中肯,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将公民的批评权、监督权彻底取消。即便公民的批评有不当或失实之处,政府官员享有充分的公权资源和话语渠道,也完全有条件以适当方式(如举行记者招待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或声明)予以澄清,而大可不必针对公民提起名誉、隐私及诽谤侵权诉讼。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名誉和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不会仅仅因为公民的批评而严重受损,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政府更不能针对公民提起名誉侵权及诽谤侵权诉讼。

  概言之,普通人可能很容易受到他人的诽谤,但政府官员理当具有比普通人更强的“抗诽谤能力”,政府则根本不可能受到“诽谤”,所谓“诽谤政府罪”纯粹是无稽之谈。孟子说:“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如果一个政府官员动不动就控告公民“诽谤”,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将“诽谤罪”发展成为打压公民批评的法宝,如果一个地方法院公然创造出了“诽谤政府”的罪名,这只能说明,他们其实并没有受到什么诽谤,而不过是在滥用权力“自我诽谤”、“自取其谤”罢了。(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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