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车祸赔偿新标准5月1日施行 城乡赔偿有区别
昨日,重庆市公安局交管局公布了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新标准从明日(5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30日24时期间执行。据悉,新标准是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赔偿内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
新标准有哪些变化?昨日,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合纵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请他解读。
沈仁刚律师说,相比于2008年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标准除个别项目外,普遍有所提高。比如作为赔偿依据之一的“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被列出的19项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中,18项也有不同程度增加。仅“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有所下降,由2008年的19782元,降为今年的19276元。增加的行业中,金融、保险业的收入最高,为57570元,较上一年增加9405元。
根据新标准的规定,无论城镇或农村户口居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均将有所提高。举例说明,根据昨日公布的新标准,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6元,按照此标准计算,从明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一项的标准(按照20年计算),分别为28.7万余元和8.25万余元。而根据旧标准,则分别为27.43万元和7.01万元。
新标准基本项赔偿
从明日(5月1日)零时起,驾驶员若在我市违法驾车致人死亡,将执行新的赔偿标准。赔偿的基本项分为三部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
丧葬费此项费用不分农村和城市,均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新标准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照此比例,丧葬费约为1.35万元。 约1.35万元。
死亡赔偿金
城镇户口: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共计28.7万余元。
农村户口: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总共是8.25万余元。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城镇户口: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我市的标准是每年11146元。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赔偿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年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5年。这一部分最高赔偿金额约为22.3万元。
农村户口:按照上一年度我市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一年是2885元。对于被抚养人的抚养费计算方式,与城镇居民相同。抚养费最高赔付可达5.77万元。
总计
除开诸如精神赔偿等,这三部分相加,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额基本项最高可达52.35万元,而旧标准则为50.33万元。 除开诸如精神赔偿等,这三部分总和约为15.37万元,而旧标准则为13.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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