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吻鱼香 发表于 2009-5-2 00:28:28

浙“强制退休第一案”终审判决 原告或选择申诉

近4年的官司给吴女士带来一身的病,但最后等到的还是她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4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吴女士因不服单位强制让其50周岁退休的决定,将原单位——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当时审核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院。
2007年2月一审败诉,吴女士选择上诉。之后,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吴女士与单位曾签订和解协议,但法院最后选择判决。
由于持续时间漫长,且引发各方关注,本案也被称为省内“强制退休第一案”。
刚过50岁生日单位就让其退休
吴女士出生于1955年8月30日,1991年调入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企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将其定岗为财务人员。
“你可以办理退休移交手续了。”2005年9月5日上午,吴女士刚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就通知她。这时50周岁生日过完还不到一周,原来她一直认为自己可以在财务岗位干到55岁退休。在和公司人事部交涉期间,她看到了时间为2005年8月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盖章的退休证。原来,公司早在一个多月前就着手为她办理了退休事宜。

吴女士随即给公司领导写了一份报告,认为自己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退休,但公司表示已经给她办理了退休手续。
“10多年来,我一直在公司总部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没有离开过一天。”长期打官司使吴女士对一些法律法规十分熟悉。她说,浙江省199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吴女士说她在公司担任的“单证出纳”岗位属财务管理部,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55岁退休。

官司打了近四年和解协议签了又变卦
“单位办理退休的事情我丝毫不知情。”吴女士事后说,公司根本没有征求她本人意见,而且当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批退休手续中用的照片是2005年7月公司员工外出时拍的风景照,身份证复印件则是购买机票时用的复印件。

退休手续没有经本人签字,单位提交审批时也没有向其索要身份证原件。吴女士觉得单位提交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签署同意退休的意见,违反了《劳动法》以及有关规定,剥夺了她的劳动权。

2006年11月27日,吴女士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告上法庭。2007年2月9日,一审法院以吴女士没有技术职称聘书为由,判她败诉。
随后,吴女士找到了公司从1992年11月就聘她为会计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聘书证明,并继续上诉。
二审期间,2007年5月1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恢复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吴女士同意和解,公司愿意补偿吴女士10.3万元,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留一份在法院备案。“公司说要把和解协议拿回去盖公章,然后就再也没消息了。”吴女士说。

今年4月22日,吴女士意外收到杭州中院将于4月24日对本案宣判的传票。对于和解变卦的原因,审理本案的法官婉拒了记者采访。
案件虽已判决但争议并未结束
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提到,吴女士是工人身份,从事工人岗位,不符合劳部发309号和浙劳政70号文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选择的规定,且在2003年11月1日吴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将终止期限确定为满50周岁后的第二天。

另外,法院还提到,吴女士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审核其退休决定后让用人单位提交岗位定性的文件违法。因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据此驳回吴女士的上诉。
对于法院的终审判决,吴女士的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毛洪辉律师认为,该判决部分割裂了“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同一性,自从国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之后,“专业技术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事实上是同一事实的不同称呼。

毛洪辉律师同时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法性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而该判决书对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否有职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述却违反了上述原则。事实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己作出的浙劳社法166号文件也认定其无权审批正常退休的审批事项。

吴女士说因为官司的原因,从2005年8月开始,自己既不享受在职待遇,也没有退休待遇,前段时间杭州市发放消费券时,因为她的身份无法确定都没有资格领取。
“我会继续选择申诉。”吴女士说,虽然官司打到现在,离55周岁的退休年龄已经不远了,但她坚持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相关链接
女职工强制退休
引发就业平等权关注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开始到2007年前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就接到杭州、湖州、绍兴、台州、温州等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强迫提前退休的咨询达400余件,而实际上发生的案件数字远不止于此。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为此专门指派徐维华、王竹青两位律师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徐维华曾长期在全国妇联权益部工作,参与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工作,王竹青是北大法学院法学博士。

王竹青认为,根据国人部发63号文件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事业单位改革后仍然是执行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按55岁退休、工人按50岁退休的国家规定。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按岗位来确定,而不是按以前的身份来确定。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已清楚地表明,事业单位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应享受55周岁退休的待遇。而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解释,女干部包括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记者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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