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廉江市政协副主席被害致死案一审宣判(图)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4/30/xinsrc_152040630131285928431.jpg原廉江政协副主席被害案宣判。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4月29日下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廉江市政协副主席、廉江中学校长黄兆峦被伤害致死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阮驭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忠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陈丕星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法院还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阮儒聪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黄兆峦家属的经济损失442809.8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人陈军是湖北省监利县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廉城镇;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阮儒聪均是广东省廉江市人,其中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初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陈军打电话给被告人阮驭铭,叫阮驭铭与被告人李忠言一同前来廉江市罗州大道“乐锋汽车美容”店处见面,称有事交办。阮驭铭、李忠言遂共同乘坐被告人陈丕星驾驶的摩托车前往约定地点与陈军会面。陈丕星将摩托车停在罗州大道“乐锋汽车美容”店对面的“东海饭店”门口附近等阮、李二人,陈军在“乐锋汽车美容”店附近人行道旁向阮、李二人交办任务。陈军对阮、李二人称,其送了一笔钱给时任廉江中学校长的被害人黄兆峦,想请黄兆峦帮忙办一件事,但黄兆峦收钱后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为其办事,其想叫阮、李二人持刀去教训一下黄兆峦,帮其出口气。陈军又交待阮、李二人只能刺被害人腿部,千万不能把事情搞大。阮、李二人当场表示同意。陈军遂将被害人的身份、外貌特征及平时乘坐的汽车的车牌号码告诉了阮、李二人,并吩咐司机开车带阮、李二人到黄兆峦位于廉江市廉城镇同心路九横巷的住宅附近踩点。随后,阮驭铭、李忠言伙同陈丕星在被害人住宅附近守候伏击了两、三次,但均没有发现作案目标。
2008年10月20日早上6时许,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三人再次窜到被害人住宅附近守候伏击。6时20分左右,当被害人黄兆峦与其女儿从家中走出行至同心路口时,守候在此的阮驭铭率先持刀冲出来,扑向黄兆峦,李忠言亦紧随其后持刀冲上。阮、李二人靠近被害人后,阮驭铭站在被害人左侧,持刀捅被害人腿部,共捅中被害人左大腿两刀、右大腿一刀,被害人在躲闪过程中将阮驭铭作案时所戴的帽子打落在地;李忠言站在被害人右侧持刀捅被害人腿部,共捅中被害人右大腿两刀。黄兆峦中刀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阮二人刺伤被害人后,先后坐上负责接应的陈丕星的摩托车逃往廉城镇幸福花园孙建志家中,阮驭铭通过手机发信息告知陈军“事情已经办好”。之后,三人又驾车逃到被告人阮儒聪租住的位于廉城镇新风北路西十一横巷19号的出租屋中躲藏。
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陈军于2008年10月22日晚上,纠集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等三人到廉江市吉水镇“观音庙”附近商量对策。并要求大家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陈军要求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不要将其供出来,并要阮驭铭将所有责任承担下来,如果被公安机关抓获,就称是因为被害人黄兆峦骚扰阮驭铭女朋友,才引起阮驭铭报复伤害的。随后,陈军将写有“湖北监利”字样以及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阮驭铭,当场付给阮、李、陈三人共4300元,资助三人外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军无视国法,为泄私愤而报复他人,指使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持刀伤害被害人黄兆峦致死,且系在公共场合当着一名未成年人的面伤害其父亲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丕星在得知阮驭铭、李忠言受陈军指使报复伤害黄兆峦的犯意后,伙同阮驭铭、李忠言共同实施犯罪准备工作,并负责提供并驾驶摩托车接应阮驭铭、李忠言,其行为亦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陈军系犯意提起者,幕后指挥者,阮驭铭、李忠言系犯罪的实施者,三人均为主犯,陈丕星是从犯。被告人阮儒聪在应当知道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就是伤害黄兆峦的凶手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提供居所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根据上述犯罪的事实、性质、累犯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词:主犯人身危险性大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陈军系犯意提起者,幕后指挥者,阮驭铭、李忠言系犯罪的实施者,且共同持刀伤害被害人黄兆峦致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丕星共同参与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负责提供并驾驶摩托车接应阮驭铭、李忠言逃离犯罪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的、次要的作用,属从犯,可从轻判处。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均属累犯,又均应依法从重处罚。在上述三名主犯当中,陈军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幕后指使者,同时具体参与了犯罪的准备阶段,受其指使的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也没有超出其授意范围,陈军理应对本案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应当认定陈军为本案中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受陈军指使,积极实施犯罪,案发前作了周密的布署,进行了踩点、打听被害人的行踪,并守候伏击被害人二、三次(未果);按照陈军的授意持刀捅伤被害人的腿部,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案发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阮、李二人又毁灭罪证,伙同陈军、陈丕星共同订立攻守同盟并外逃。此外,阮、李二人又均系累犯,受他人指使,出于哥们义气就持刀伤害与其素不相识、毫无恩怨的被害人,其二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亦应依法惩处。
回应质疑:黄兆峦是否如被告人所述“收钱不办事”
法院认定:受贿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之前各媒体热议的关于被告人作案动机及被害人过错的问题,公诉机关、辩护方和被害人家属在庭审时都有不同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军向被害人黄兆峦送了二万元,想请黄兆峦帮忙将妻子梁敏调到廉江中学,后见黄兆峦收钱后迟迟不办妥此事,便萌生报复之意,找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持刀教训黄兆峦。
被告人陈军、阮驭铭、李忠言、陈丕星的辩护人据公诉书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此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受贿的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军关于此节的供述与被告人阮驭铭、李忠言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有关供述、与证人梁敏的证言部分吻合,可以证明的事实是:2008年10月初的某天晚上,陈军打电话给被告人阮驭铭,叫阮驭铭与被告人李忠言一同前来廉江市罗州大道“乐锋汽车美容”店处见面,称有事交办。阮驭铭、李忠言与陈军见面后,陈军对阮、李二人称,其送了一笔钱给时任廉江中学校长的被害人黄兆峦,想请黄帮忙办一件事,但黄兆峦收钱后却以种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为其办事,其想叫阮、李二人持刀去教训一下黄,帮其出口气。并交待阮、李二人只能刺被害人腿部,千万不能把事情搞大。阮、李二人当场表示同意。
而至于被告人陈军事实上是否送了二万元给被害人黄兆峦,被害人黄兆峦事实上是否收受了陈军的二万元,目前的证据只有陈军本人的供述,而被害人黄兆峦已经死无对证,阮驭铭、李忠言关于此节的供述以及梁敏的证言均源于听闻,即法律上的传来证据,故不足以证实这一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军向被害人黄兆峦送了二万元这一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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