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明确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国防动员法草案。
为了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健全国防动员制度,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以国防法为依据,总结我国国防动员实践经验并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国防动员立法经验,拟订了国防动员法草案。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国务委员、中央军委委员、国防部部长梁光烈向会议作了关于国防动员法草案的说明,介绍了制定国防动员法的必要性、草案起草的简要经过,并就草案中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经济建设的国防要求、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物资动员、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与权利、特别措施等主要问题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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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
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作了规定,明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我国拟立法明确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
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国防动员后可采取的特别措施作了规定。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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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明确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与权利
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规定。草案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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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法草案确立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20日首次提请审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从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三个方面,确立了物资动员的基本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备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草案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在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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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原因“催生”国防动员法
国防部部长梁光烈从三个方面介绍了制定国防动员法的必要性:
——制定国防动员法是填补国防动员立法的空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制定国防动员法是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制定国防动员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保证国防动员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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