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路车 发表于 2009-5-2 00:36:48

当街处理卖淫嫖娼者之惊诧

  摘要:当我们知道深圳福田警方将卖淫女和嫖客游街示众时,禁不住要再次惊诧了。好在我们的媒体反映出一个振奋人心的社情,那就是绝大多数人都对深圳福田警方的这种做法表示了反对,这充分表明我们的社会进步了,民众的法制观念提升了,人们开始习惯于在法律的框架内观察和思考问题了。

  关键词:卖淫 嫖娼 示众 理性执法

  卖淫作为一种不良的社会现象,古今中外皆有之。而对于卖淫嫖娼者的处罚也因历史时期和国别的不同而各有千秋。在一些国家的历史上,有不少对卖淫女处以死刑的法律,而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进步的国家里卖淫则被视为一种非违法行为,政府甚至还为之专门设置了“红灯区”。在我们国家,尽管有学者发出过“卖淫非违法化”的呼吁,但我们的法律一直没有为之所动,只是一些地方出于社会管理“人性化”的考虑,对“初次卖淫者”不予追究(如南京),还有一些地方为了预防艾滋病,对公开身份的CSW(女性性工作者)进行“防艾”和推行使用安全套的特殊教育(如哈尔滨),这一切都体现了我们政府对待社会敏感问题的实事求是态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a>的良好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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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2006年11月29日,“在中国改革开放最早的城市,也是自称要在中国率先进入现代化的城市”,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处理,涉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此事件作为新闻被媒体披露后,引发了一场激烈地评论,有人认为“国人的示众情结”说到底就是封建的陈渣。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一切都应按照法律行事,《治安管理处罚法a>》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卖淫嫖娼行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却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公开展示”的权力。还有人认为,福田警方的做法“已经构成了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个人隐私的性质”。上海的一位律师a>甚至就此事件公开致信全国人大,认为“公安机关的示范,会让本来就存在误区的人们觉得这样的处理方法顺理成章”。更有《北京晚报》刊文以“中国人权立此存照”表示意见:“‘文化大革命’今年结束30年了,沧海桑田,物不是人不非,当年的保安小渔村,现在旧貌换新颜。对那些被游街示众者,政府特别支出纳税人的钱给每个人穿黄马甲、戴白口罩,最大限度地保住她们的脸面”,“这要是放在40年前‘文革’时代,游街示众还给你戴口罩,想都甭想,门也没有。我看到过刘少奇被揪斗的照片,连共和国主席当年都享受不到的口罩待遇,今天在深圳享受到了”。讥讽的口气跃然纸上。当然,也有人认为“卖淫嫖娼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的毒瘤,这种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因为许多地方打击的力度不够狠、不够大造成的”,“深圳警方的做法一点也没有错,应该得到赞扬,并且在全国各地大力推广”。

  笔者认为,对卖淫嫖娼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a>》处以拘留、罚款都是正确的,但将卖淫嫖娼者进行游街示众则是错误的。从新闻报道上看事情是这样的:“自11月24日开始,一场‘扫黄’风暴席卷福田”,“11月29日下午,福田警方召开的这两次公处大会,对近期在开展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那么这至少说明这百名皮条客、卖淫女和嫖客们的行为尚未构成严重犯罪,依法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a>》进行处罚,否则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就不会当场“宣布处罚决定”了。但《治安管理处罚法a>》中并没有赋于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公开游街示众的权力。相反,《治安管理处罚法a>》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另外,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

  而那些被福田警方处罚的人即非死刑犯,也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a>》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将卖淫女和嫖客游街示众显然是对他们的侮辱,是违宪行为。

  从社会效果上看,被游街示众的卖淫女和嫖客受到侮辱之后,可能会因为受到公众的谴责而失去正常生活下去的勇气,使之自暴自弃,彻底沦为犯罪人;还有一些会因此家庭破裂,妻离子散,求职无门,最后不得不铤而走险去报复社会。也就是说这些本来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轻微治安违法行为,因为我们不当的处理,而使之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导致极为恶劣的犯罪发生。这种情况肯定不是我们希望的。反之,如果我们不对这些卖淫女和嫖客进行游街示众,而是严格依法处以拘留或罚款,并对那些情节不是特别恶劣者(如初次卖淫或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网开一面,进行有效的批评教育后,免予处罚,他们中的不少人就可能因为自己还能在亲朋好友面前有“尊严”地生活而慑于再次因卖淫嫖娼被抓的风险而“从良”,即使有个别“屡教不改”者,基于他们没有因为被游街示众而失去“体面”,还想“道貌岸然”地活着,他们不致于“破罐子破摔”,这样的结果无疑对我们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

  当我们看到人民法院采信侦察机关出具的自己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而驳回刑事被告人遭遇刑讯逼供的辩解时,我们惊诧过;当我们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毒树之果”处罚行政相对人时,我们惊诧过;而今天,当我们知道深圳福田警方将卖淫女和嫖客游街示众时,禁不住要再次惊诧了。好在我们的媒体反映出一个振奋人心的社情,那就是绝大多数人都对深圳福田警方的这种做法表示了反对,这充分表明我们的社会进步了,民众的法制观念提升了,人们开始习惯于在法律的框架内观察和思考问题了。我们知道我们的市场经济尚未完全脱离过去计划经济的束缚,一些人的观念尚未从根本上转变过来,我们的法律刚刚从无序走向有序,不理性的人治观念与理性的法治观念还处在一个难分难解的胶着状态。我们需要进行一次理性执法的启蒙教育,让媒体的炒作,上级的批示或某个领导的表态都不再成为干挠我们理性执法的因素。

  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侦察机关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已经开始使用同步录像或请律师a>在场了,我们行政机关在处罚行政相对人的时候也开始慎重审视自己掌握的证据是否是“毒树之果”了。笔者相信,通过媒体和有关部门对深圳福田警方这次“违法行为”的“示众”,类似的情况在短期内将不会再次发生。

  本文参阅资料:

  1、2006年12月7日《法制文萃报》载《深圳当街处理卖淫女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
  2、2006年12月11日《中国剪报》载苏文详《游街戴口罩是历史的进步》。
  3、2006年12月11日《法制早报》载《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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