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狂魔”邱兴华伏法与专家干预司法的破产
据报道,12月28日上午9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庭当庭宣布省高级法院维持安康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终审裁定,决定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9时41分宣判结束。9时50分,经验明正身,邱兴华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邱兴华这个罄竹难书的罪犯,终于没有让他熬到2007年。这种结果显然是一切有正义感的人希望看到的,但是也有人很失望,这些人起码包括主张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专家们,因为他们干预司法的企图破产了。http://www.dffy.com/upfile/20061228103623-1.jpg
这些法学家们出来替邱兴华说话,为他喊冤叫屈,并非与其沾亲带故,而是觉得自己真理在手,法官应该对自己言听计从,否则的话就是“违背法治原则,不尊重人权”。可惜的是,根据现行的诉讼法,法学家们还没有拥有对法官判案的指挥权,相反宪法和法律都要求尊重独立审判权。这些读过几本洋文、吃过几顿西餐的法学家,言必称希腊,对中国的国情、民意不屑一顾,却要端出一幅忧国忧民的假表情来糊弄人,今天要这方面尊重人权,明天要哪方面尊重法治。其实,倘若真的听了这些专家们的话,只不过为他们的名气增添了几分可以炫耀的资本,丝毫也不利于国家的振兴和人民的幸福。
就本案而言,“杀人狂魔”邱兴华杀人的手段和方式无疑是怪异的,但这丝毫不能说明他精神上就存在疾病。邱兴华是否存在精神疾病,远隔千里的法学家只不过是胡乱猜测,办理此案的法官才真正拥有判断权力。其一审判过程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和查阅卷宗材料,可以充分地获取其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相关证据;其二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导者,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法官审判权,这种审判权当然也包括判定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权力。法官判案是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是按照法学家们的眼色来行事的。邱兴华一案的尘埃落定,雄辩地说明了法官才是审理案件的主持者,这是任何自以为是的力量所难以撼动的。
终审裁定上写道:“邱兴华故意杀人目的明确,且杀人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是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其对杀人、抢劫的动机、原因、手段及现场情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的精神表现。综上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由此看来,裁定书上压根就没有理睬法学们炮制的公开信,因为这些人根本就不属于诉讼参与人,连“不予采纳”的资格都没有。
“杀人狂魔”邱兴华伏法了,绝大多数的人都绽露出了笑容,唯有几个法学家因为未被理睬而心存不快。这很好,这是公平正义的胜利,这是依法办事的胜利,也是法学家们无端干预法官办案企图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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