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需要司法权威还是学术权威?
前一个时期,有人拿邱兴华一案大做文章,并非要拯救一个疑似精神病人的“杀人恶魔”,而是企图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学家的学术权威。很多人没有看破这一点儿,跟着一些法学家瞎起哄,好像找到了维护人权和正义的诺亚方舟,其实却上了人家的贼船,替人家做了“炮灰”还浑然不觉。社会上的糊涂人犯这个错误还有情可原,可悲的是法官中也有少数不明就里的“糊涂虫”,也跟着嚷嚷“给邱兴华做个精神病鉴定不就了事了吗?”事情并非如善良的人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其实邱兴华死活与那些为他鸣冤叫屈的法学家们无干,他们所要的就是一个动作,一旦这个动作做了,这些法学家们就得胜而归了。一言以蔽之,这件事情的本质是选择司法权威还是选择学术权威的大问题。纵观邱兴华一案的审理过程,邱兴华已经获得了作为刑事被告人所有权利,他的辩护律师a>也提出了精神病鉴定申请。所谓申请,就存在准许与否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要遂人心愿。美国这个标榜人权和自由的国度,你提出申请移民,他们也不是有求必应。话说回来,邱兴华如果在法院审理中确实有精神病的表现,即使没有人申请,法院也会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问题是,邱兴华思维很清晰,还在监狱中还煞有介事地著书立说,一直担心自己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后书没有人看。这一切看起来都是荒唐可笑的,如果追溯起来邱兴华的犯罪行径也很怪异,但这些荒唐和怪异与人存在精神病毫无干系。精神病人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邱兴华显然不符合这些标准。有人提出,法官又不是精神病专家,能认定邱兴华有没有精神病吗?按照这种逻辑,处理离婚案件必请婚姻家庭专家了,其实根本没有那个必要。如果一个人从外部特征和相关证据上均能排除患有精神病,作精神病鉴定又有啥用?有人提出,对所有死刑犯都作精神病鉴定,依我看还远远不够,应该让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作精神病鉴定,鉴定出来了精神病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来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合同关系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可惜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容许如此胡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也不容许如此小题大做。这样做笑到最后的可能是那些精神病专家们,他们忙得不亦乐乎,而大把的票子飞到了他们的口袋里。
从刘涌一案的专家意见书,再到邱兴华一案的专家公开信,有头脑的人都会看出少数法学家想左右司法,让司法跟着他们的指挥棒转,否则就被认为是僵化保守、食古不化。这些人手持民主、法治、人权等冠冕堂皇的旗号,蛊惑人心,挑起人们对司法的怀疑,进而破坏司法权威。其实,学术解释在世界上各国各地区均属于无权解释,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学术解释左右司法。倘若法学家的无权解释被人们奉为圣典,而司法裁判却被人无端怀疑,法治还从何谈起?醒醒吧!哪条是通天大道?哪条是穷途末路?不要再迟疑和彷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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