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农 发表于 2009-5-2 00:37:00

谁是英雄? 三博士生评南京研究生伤人案

  校园不是江湖,学生不是侠客STRONG>

  张晓东

  “左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虽然反映出我国现阶段教育体制的种种弊端,但更多的反映出当代大学生人格的种种缺陷。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之间的行为都是以法律尺度来衡量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作为最终评价标准。学校是什么?是一个传播知识、崇尚文明的神圣殿堂,不是任由各种“侠客”行走的“江湖”,学校是智力的“竞技场”,是各种现代文明的“集散地”,校园的主宰是知识,是先进思想,校园的主流永远是现代文明,容不得各种野蛮行为来玷污。“左凡事件”是典型的不文明行为,没有丝毫现代文明的痕迹,从法律角度分析,就是一起典型的聚众斗殴案件。何谓血性?在现代社会,一名大学生的血性表现为对知识、思想的追逐,对文明的崇尚,对法律的恪守,对民族的责任,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什么是校园英雄?校园英雄应该是现代文明的缔造者,是站在文明最前沿,创造先进思想、文化的“急先锋”,而决不是那些没有法制观念,靠冲动支配大脑的“莽夫”,他们充其量是阻碍法制进步的“跳梁小丑”。在当今大学校园中,仍存在着一些追逐暴力、崇尚野蛮的学生,他们整天在关注什么“选美”、“超女”,对国家、民族的事不闻不问,丝毫没有一点民族责任感、紧迫感,只关心自己。虽然他们只是极少数,但也值得我们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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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凡事件”是可悲的,但更令人痛心的是大学生混淆的是非观念、模糊的是非标准,他们对社会问题缺乏自己的判断,对社会舆论盲从,没有形成独立的是非价值判断体系。大学是树立国民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重要场所,大学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对于类似“左凡事件”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一种正确的舆论引导,唯有这样,才能还大学以本来面目,才能使大学教育不至于偏离社会发展的正

  “英雄缺位”导致“英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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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富成

  左凡肯定不是英雄,理由很简单,一个只考虑自己利益而不顾及他人利益的人,特别是不顾及他人生命利益的人决不是英雄。左凡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拨刀伤人,属于正当防卫,但决不是义举,更不是英雄侠义行为。英雄人物应该是在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奋不顾身,舍生取义的那种人物。我国历史上共认的一些英雄人物岳飞、文天祥、林则徐等人,都是在国家、民族危难之时,挺身而出,救民于水火之中,拯国家于倒悬之际。他们堪称中华民族的脊梁,正因为有这些仁人志士,中华民族才生生不息,他们是大英雄。但人们的日常生活更需要小英雄,小英雄能解人们生活中的燃眉之急。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鲁智深的行为就是英雄义举,他是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小英雄。

  左凡在十余人围攻他时,拨刀而起,算是个有胆、有血性之人。但有胆、有血性之人决不等于英雄。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是有胆、有血性的,比如,邱兴华认为他老婆与道士有染,手刃数十人,邱兴华可谓血性十足,但他决不是英雄。再如,吴三桂“冲冠一怒为红颜”,他则是个民族罪人。“苟利国家生死以,此因祸福趋避之”的人是大英雄;慷慨解囊,救人一时之急的人是小英雄。英雄无论大小,标准是统一的,关键是看他能否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他人利益的关系。

  左凡被追奉为英雄,说明人们对何谓英雄的认识不统一。认识偏差导致英雄错位,把不是英雄的人追奉成英雄。造成“英雄错位”的主要原因:一是社会主流道德的权威地位还没有确立,正气、义举还没有得到足够的张扬,以至于不少人把丑陋的、错位的行为看成是正常行为、甚至是正义行为。一些大的贪污犯,被吹奉为“能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被一些人信奉为真理,这些错位的认识论导致错位的英雄观。二是“英雄错位”在于“英雄缺位”。受利己主义影响影响,许多人在恶势力面前,不仅“见义不为”,甚至在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时也是声若秋蝉。某一时代,如果英雄缺位太多,人们对英雄的出现就会有深深的期盼。在法治社会,人们可以依法维权,但法律救济主要是事后救济。在紧急情况下,当公力救济不及时,人们就会期盼英雄出现。数十人围攻一人,本身就是一种恶势力。如果左凡不是为个人情仇,快意拨刀,他是可以称之为英雄的。但左凡拨刀而起,张扬了男人的血性,他做了许多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情,人们在心理上会认同他这种血性行为。那么,人们指鹿为马,不辨鱼龙,把血性之勇看成是英雄侠气,也就是很自然的一件事。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的时代太少英雄。

  目前,树立确立正确的道德观、英雄观是当务之急。在构建和谐社会a>中,一定要让社会主义主流道德引领青少年思想,以免错把光棍当英雄。

  应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兼谈我国刑诉法的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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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海军

  2006年12月15日,玄武区法院作出宣判:左凡持刀捅伤他人身体,造成1人轻伤、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他是在遭到徐方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持刀伤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左凡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方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分别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根据现行法律,我觉得南京市玄区法院这样裁判是比较恰当的。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素质高低与否,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关系到民族的长远利益,各国大多构建特殊的法律体系,赋予特别的权利,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借我国立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对其身心健康及发展的特殊影响,谈两点立法建议。

  一、设置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是附加一定条件同时做出的终结诉讼进程的不起诉种类,附加特定条件是此种不起诉区别于其他不起诉种类的关键。我国刑诉法对裁量不起诉条件的过苛限制有着明显的弊端,其利害得失是需要认真权衡的。我国应拓展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在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外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借鉴日本等国外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我国刑诉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品格、境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改表现、赔偿情况等,认为不起诉更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确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间为被不起诉人的考验期。” 当然,若被不起诉人违反有关条件限制,应当导致相应的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这种不起诉的功能,避免使不起诉人失控,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对于被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一并提起公诉。至于被不起诉人违背检察院所附加的命令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诚然,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也就是不满22周岁的人初次犯罪,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犯罪。因此,完善不起诉制度,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就能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

  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都有很大的不同,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在诉讼中更应该注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自1984年我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诞生以来,试点工作已经进行20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已经对未成年人司法做出了一些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也出台了许多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理论上的认识也比较一致。因此,从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国际潮流来看,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以专章的形式进行规定,突出和强调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无疑是很有意义的。

  就具体内容而言,主要应包括:适用范围、办案机构和人员、分案处理、迅速简化、全面调查和教育、未成年人身份不公开、讯问时法定代理人等到场、讯问的时间、强制措施、未成年羁押、戒具的使用、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听取法定代理人等的意见、年龄推定、出庭准备、庭前会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宣判、宣判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以及刑罚的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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