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女性的刑事案件特点
近几年来,针对女性被害人的犯罪已经成为刑事案件中的一大突出现象。2006年,无锡南长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共223件,其中被害人为女性的就有43件,约占案件数的20%。全年抢劫、抢夺类案件总数为32件,而被害人为女性的则有17件,占案件数的53%。其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有:强奸、强迫卖淫、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一、分析女性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不难看出有以下特点:
1、不同类型的犯罪,都有较特定的女性被害人年龄层。如强奸、强迫卖淫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为不超过30岁的年轻女子,而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一般为中老年妇女。这类妇女警惕性不高,又掌握家中财政权,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在其他侵财型案件中,则女性被害人的年龄层比较广泛,跨度比较大。
2、侵财型案件中,被害女性往往具有“露富”的性格特征。犯罪分子通常把眼光锁定在佩带金项链、金戒指,穿着华丽光鲜,携带款式新颖的小拎包的女性身上。这些女性给人以“有财”的感觉,炫耀财富的同时,也把自己置身于遭受侵犯的境地。
3、女性被害人的文化层次较低,尤其在诈骗、强迫卖淫案件中,被害人往往读书甚少,有的甚至是文盲。她们往往缺乏对事态发展的善恶判断,盲目轻信犯罪分子的言行,落入他们的圈套,为他人做嫁衣。
4、从女性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人际关系看,在强迫卖淫案件中,双方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的人身依附关系。女性被害人常处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经济来源被加害人掌控,使被害人在反抗的同时也有所顾忌;在部分盗窃案件中,双方存在一种“伪友情”的朋友或同事关系。在加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并对被害人的财物有一定了解后,乘其不备、顺手牵羊将被害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5、从案发的时空分布看,强奸、抢劫、抢夺案件一般均发生在晚上,较偏僻的地方。这样的时空选择,往往比较隐蔽,不易察觉,被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犯罪分子得手的几率却得到增加。
二、选择女性作为犯罪对象,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生理方面。妇女一向被视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女性的生理构造,使女性具有易攻击的特点。加上女性一般警觉性较差、遇事后反应能力较慢、在犯罪过程中对抗性不强,往往就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
2、心理方面。女性被害人在受害后往往比较隐忍,受世俗观念的影响不愿声张,不愿把事情扩大,怕自己的名誉受损,受不了他人的另眼相看,罪犯往往利用女性的这种心理,频频向女性下手。
3、女性被害人的自身原因。
(1)有些被害人贪图便宜,缺乏甄别力。如诈骗犯罪中的“拾物平分”这一类型,诈骗犯就是抓住她们贪图小便宜、财迷心窍的心理,用花言巧语打消其戒备心理后使被害人上当受骗。在强迫卖淫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都是外地女子,她们在其他人的种种诱惑、哄骗下来到无锡,即使发现上当受骗后,也因为举目无亲、身处异地,而选择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不求反抗。
(2)女性被害人极易对他人产生信任感。如诈骗犯罪中,离婚、丧偶中年女性急于成家,在婚姻中介所通过征婚与犯罪分子认识后,便很快与之交往,并对对方深信不疑,轻易的被对方以做生意、购买婚房缺资金为名骗取钱财。在部分盗窃案件中,女性被害人也是因为轻信所谓的朋友、同事,视敌为友,而最终成为一名受害者。
三、如何对这类案件进行防范,主要有以下对策:
(一)加强对女性被害群体的立法保护,加强被害人补偿立法。女性被害人往往所遭受的损失不像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所带来的损失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一生的损失,因此我们不能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应要求被告人给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避免被害人受到第二次伤害。我们可制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加害人索赔,实现其赔偿权利。
(二)建立女性被害人救济制度:1、建立女性被害人服务机构,有专门的调查员,配备相关设备,帮助受害的妇女解决举证难的问题。2、感情支持,女性被害人遇害后,残酷的经历将伴随她一生,使被害人在精神上受到巨大的刺激,加之外界给予的压力常使其身心备受煎熬。这时最需要的就是情感安慰,我们可通过妇联、社区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受害妇女走出阴影,向犯罪行为宣战。3、法律援助,对于人身受到侵害的女性被害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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