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rdupu 发表于 2009-5-2 00:37:05

探视权纠纷引发关注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传统婚姻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目前离婚率的大幅度上升,就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这一问题。夫妻离异,债务债权可以分得清清楚楚,但子女的抚养却不是非黑即白那样简单明了,其中交织着夫妻的感情纠葛。生活中,一旦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为了能够进一步挖掘探视权带来的社会问题,笔者随机抽调了几本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理的探视权纠纷案件的卷宗。


  通过阅卷,笔者发现探视权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1、单方“垄断”。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甚至在子女面前诬蔑另一方,让子女对另一方产生厌恶感。这种情形的案件在审理中较为普遍。2、“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如一律加以否定,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正常情理。3、探视权案件难执行。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一方探视时,另一方是否可以地场?等等问题,若在判决书中规定详细,那执行起来就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


  笔者在法院阅卷时,遇到这样一件探视权纠纷案件。夫妻双方在法官调解下协议离婚,三岁的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在每年1月初支付子女抚育费三千元。由于达成协议时,没有涉及子女的探视问题。女方在行使探视权时,遭到男方的阻挠,不准其到家里探望孩子,仅允许女方到孩子所在幼儿园探望。女方一怒之下,将孩子从幼儿园带回自已居住的地方,也不将孩子送幼儿园,让男方见不到孩子。男方无计可施,只得以孩子名义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女方支付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这是一件典型的因探视权的行使而引发的纠纷,反映了探视权纠纷案件比较普遍发案的原因。该案,经过多次协调,执行案件最终得到和解,女方将孩子送回幼儿园,男方同意女方在周末可以将孩子带回去探视。


  那么,什么是探视权?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通过探望,可以使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有机会与子女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通过探望,可以使子女获得在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关爱。


  近年来,海安法院受理的因探视权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纠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一些离异者的法律知识相对贫乏。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孩子当成自已的私有财产,把法院判决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当作其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的正当理由。其二,探视权的权利意识不够。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双方仅处理财产如何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至于探视权及其行使,离异的夫妻对此往往没有重视。一旦,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其三,文化素质较低,封建残余思想严重。在部分农村,老百姓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成是传宗接代。如果男孩由一方直接抚养,在另一方探视孩子时,一方会认为其想借机把孩子“抢”走。其四,新组织家庭成员的阻挠。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重新组成新家庭,对方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种子”,故意阻碍另一方探视孩子。


  如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探视权纠纷。首先,在立法规定上,应对探视权的规定进行补充。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在涉及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父母有共同决定的权利,目的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探视权行使的对象上,除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可以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很多老人对第三代的感情很深,特别是从小带大孩子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在适当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女)也是人之常情。其次,在案件审理中,《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此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法院在处理探视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实在无法调解的案件,法官在进行判决时,除考虑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年岁稍大的孩子,应听取孩子自已的意愿。在法制环境中,应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一些基层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讲解、发布宣传单,使婚姻法家喻户晓;相关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可以告知他们一些婚姻法的知识;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情况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讼累。


  正确行使探视权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孩子是无辜的,作为离婚父母都应正确理解探视权的深刻内涵。面对骨肉亲情,离婚夫妻都应设身处地为孩子多考虑一些,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离异双方更应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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