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frn 发表于 2009-5-2 00:37:06

骗局,被测谎戳穿

  王某与赵某本是自小玩耍的伙伴,关系一直较好。成年后,王某到城里找了工作,赵某则外出打工,后来在外地做了生意,虽然不常见面,但一直保持联系,赵某回来则必到王某处看望,相互经常走动,平时有个需要,还能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可是就是这样多年的交情,王某却动起了脑筋,在好朋友身上下套,想发一笔不当之财,没想到,财未能赚到,却丢尽了面子,还搭上了不少损失。近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纠纷,用事实和法律戳穿这个精心编织的骗局。


  设局


  2005年3月20日,赵某从外地回来,又到王某去看望好朋友,中午免不了兄弟把盏。席间,王某面露愁色,赵某关切询问原因,王某告诉老赵,近日因为生意上的事情与他人发生了纠纷,将人打伤,现住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已经找他谈话,要他赔偿医药费用约一万元,否则就要处罚,正为此事发愁。老赵因近日手头较紧,也没有宽裕钱,但仍宽慰王某一起想办法,王某说办法是有,但要老赵帮一个忙。老赵本是热心人,又是好朋友,自然满口答应,忙问如何帮?王某讲,他妻子李菊手中就有钱,但她还不知道这事,即使知道了肯定也不会拿钱,所以请老赵向李菊借钱,就说是老赵自己做生意需要,李菊肯定会借的,再由老赵将钱给王某,以救此急,手续则互相打借条。老赵心想,这不用自己拿一分钱,又能帮朋友一个忙,也不担风险,便满口应承下来。饭后,老赵便向李菊提出,自己在外做生意一时周转不开,想借一万元用一段时间,利息照付,李菊听后,二话没说,从家中拿出一万元交给老赵,老赵即按手续向李菊打了一张借条,注明借到李菊人民币一万元整,三月内交还,利息每月五百元。老赵拿钱后背着李菊,当即将这一万元又全部转交给了王某,王某也依说好的方式向老赵打了一张内容相同的借条。此后,老赵又外出,为保险起见,他依自己习惯将这借条复印了一份,后也就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下套


  2005年5月,赵某又来到王某家相聚,双方畅谈友情,共叙别后之情,只字未提借钱一事。饭后,王某请老赵去洗澡,这也是常事,二人便一同去浴室。途中,王某告诉老赵,他与人打架以及老赵借钱的事李菊已经知道,她已经将老赵的借条给了王某,要王某将老赵手中持有的王某借条一起销毁,这二笔帐就清了,免得相互麻烦,并问老赵有无将借条带来。老赵一想这也对,本来二人之间就没有帐务,这下一起将借条销毁,确实少了一头心事,于是便从包中将借条拿了出来,王某也从口袋中将老赵出具的借条拿出来,并交给老赵过目,确实是老赵亲笔写的借条。王某将二张借条放在一起,说用火烧了,免得撕会留下碎片,说着,王某就从口袋中拿出打火机来烧,第一下没打着,王某说是风大,便转过身去继续点火,点着后又转过来烧给老赵看,直到二张纸条化成灰烬。老赵见此,也就真的认为二张借条同时被烧毁了,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就在王某转身点火时,王某将早已准备的另一张纸条替换了老赵出具的借条,这样实际烧掉的是王某出具给老赵的借条,而老赵的借条却保存在王某手中。


  收套


  2006年5月,李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赵某向其借款一万元至今未还,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息,李菊并向法院提供了赵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赵某接到应诉通知,感到一头雾水,但又心中隐约不安,等见到借条,才知道上了好朋友的大当,但他坚持已经将这二笔借款相互抵销,并提供了王某所写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李菊则坚持对老赵与其丈夫之间的事不清楚,凡正赵某欠自己款未还,要求赵某立即归还借款一万元并给付部分的利息750元。因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李菊间将此债务抵销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与李菊、王某所建立的是二个相互独立的借贷关系,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故判决赵某归还所借的李菊款一万元并按李菊请求给付利息75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a>用。


  反击


  赵某输了这个官司,可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钱是小事,可不把这事弄清,别人会认为是自己在赖朋友的钱,这样以后谁还敢与自己共事,做生意。于是,赵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不久,以其所持有的复印件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一万元并给付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计5760元。王某则称,当初借钱的经过是事实,但这事李菊一直不知道,自己已经在借款一月后将本金一万元及利息500元全部归还给了赵某,并收回了借条原件,故其与赵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消灭,赵某收到还款却没有及时归还给李菊,李菊多次向其索要未果才起诉的,赵某仅凭借条复印件起诉不能说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老赵则坚持自己的主张,并要求对王某进行测谎,以辨真伪,但王某拒绝测谎。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以借条复印件起诉,但王某对此借款事实并不否认,故对双方之间发生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王某作为债务人,应对归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原告不能提供借条原件,可以推定被告主张的还款时收回借条的事实,但本案中考虑到赵某与李菊间还有相同的借贷关系,而王某对这二个借贷关系是明知的,该借款又只是在王某夫妻间流动,赵某并未实际占有此款,故王某所述的在赵某未归还李菊借款而其首先给付赵某一万元款及利息的事实有悖常理。虽然赵某所述的借条销毁的经过因王某予以否认,而赵某未能就此提供其他证据而难以确认这一事实,但经与其他相关事实结合后可以推定赵某所述可信度较高,对双方争议能得到合理解释。但仅凭此推理不能证明赵某主张的成立,而王某所说的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也仅凭没有借条原件来推定,故双方所述事实均无其他证据佐证,属存疑事实,根据有关举证规则要求,王某仍应对归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王某拒绝对其主张的还款等情况进行测谎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判决由王某归还赵某借款一万元并承担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的相应利息。


  戳穿


  王某收到这一判决,大呼冤枉,立即提出了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双方仍然坚持一审中的陈述,为此,二审法院仍要求进行测谎。这次,王某同意了这一要求,配合测谎。经测试,王某在其陈述还钱数目、地点、时间、有无归还赵某款、有无销毁借条等问题时出现特异的心理生理反应,而赵某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则正常,测试机关据此判定王某在说谎,其没有还钱给赵某。测试后,王某主动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愿意按原一审判决执行。


  至此,一场精心编排的骗局终于现了原形,原本很好的朋友现在反目为仇。王某不仅输了官司还丢了面子,而且经济也吃了大亏,不仅一分钱没赚到,还倒贴了数千元的利息、上诉费、鉴定费。正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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