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bnrreu 发表于 2009-5-2 00:37:08

请当心网络陷阱

  最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刑事案件频频多发。此类犯罪自2004年起开始出现,至2007年日益多发,仅07年一季度,已受理了4件。据不完全统计,该院已审理了10起这种类型的案件,涉案人数达15人,犯罪手法多种多样:有男女网友通过网上聊天后开房间约会,看见对方钱财后起意盗窃的、有通过聊天将女性引诱出来进行强奸的、有在网上发布求租房屋信息,以看房为名入室抢劫的、有女性被告人通过网聊将男网友约出谈情说爱,进而其同伙对该男子实施抢劫的、有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有网络赌博的、有通过攻击网络侵入他人计算机盗取隐私照片进行敲诈勒索的、有通过“木马”程序盗窃他人信用卡资金的,可谓五花八门。这些涉案被告人多为男性,15名被告人中,只有2名为女性,年龄最大的41岁,最小的16岁,平均年龄21.6岁,呈现出非常明显的低龄化特征,这些人中,文化程度相对较高,高中以上学历的占79%,但又以无业者居多,他们均有在网吧或家中上网聊天的爱好,因而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从时间上看,网上犯罪不分白天黑夜,24小时均能作案;从空间上看,网上被告人可以在家里、在办公室、在网吧等任何有联网计算机的地方实施犯罪,像盗窃、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可以从头至尾不接触被害人,而将他人的钱财落入自己的腰包。这些案件中的被害人也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单身的多,有家庭的少,10起案件中除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网络赌博案外,其余有特定被害人的,全部系未婚青年。


  综观这类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一是好奇心和成就感趋使。互联网是一个神奇的无边无际的虚拟世界,强烈吸引着众多的网迷的注意。尤其是青少年,几乎是身不由己地在网络空间里进行各种各样的尝试--甚至是犯罪。例如被告人赵某把自己破译、修改密码“当成一种探险,一种尝试”,觉得利用黑客程序攻破他人的网站“有成就感”;其二是贪利图财。前面介绍的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网络赌球,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图财;其三是系统软件存在漏洞。目前,网络上的操作系统软件多少存有一些漏洞,一些黑客利用这些漏洞设计专用程序或工具,并在网上传播、使用、攻击;其四是一些人的道德责任感的缺失。年轻男女交往过于随便,甚至在网上认识几小时就见面谈情说爱、发生性行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这些将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与一般手段的犯罪行为有较大差别,常常还具有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的破坏性行为,因此,其侵犯的犯罪客体多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网络的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财产犯罪要大得多。如何保护网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加强网络安全,预防网络犯罪,已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因此,我们一是要完善计算机网络方面的立法。目前,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立法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立法的不全面,导致对此类犯罪行为无法惩治或不能恰当定罪处刑。因此,亟待制定出有前瞻性的、适应当前形势的法律法规a>,使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无空可钻;二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科技素质。网络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其犯罪者大多具有高超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而目前“电子警察”的力量尚显薄弱。因此,必须广招贤才,加大计算机、网络知识培训力度,培养一支高素质、高科技的司法队伍;三是要.加强国际合作。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决定了打击网络犯罪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全球性的法网及国际性多边条约;四是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网民要注意区分网络与现实的区别,避免过分沉迷于网络。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和网友直接会面或参与各种联谊活动,以免为不法分子所乘,危及自身安全;网民在网络活动中应守法自律,不要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未满18岁的青少年上网,监护人要多加关心、指导和监督;在教育、引导青少年网友方面,无论是相关网络服务商、还是家长、学校、社会都应承担起这方面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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