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
据中国之声7时20分报道,山东省近期将出台一项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据了解,目前这项规定已经草拟完成。以前和行政机关打官司,老百姓在法庭上面对的往往只是一个法制科长或是代理律师,难得见行政机关负责人一面。山东为什么要对此作出规定?详细情况,中国之声连线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驻山东记者站记者郝飞鸿——记者:不久前,刚刚结束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的徐芳现在说起来还有些生气。徐芳在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的过程中和当地工商部门产生了摩擦,最后闹上法庭,官司以她的胜诉而告终。但是给徐芳留下深刻印象的不是审判的过程和结果,而是对方出庭的人选以及傲慢的姿态。
当事人徐芳:“他们当时就派了一个律师,本单位的人根本没去,而且那个律师实质性问题几乎都不涉及,其实上法庭就想庭外调解。”
记者:据了解,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20年,但目前在我国大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中,出庭应诉的大多仍是职位较低的工作人员或者只有一个代理律师。在山东省近两年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仅在1%左右。
这种现象引起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他们近期对十七市开展了摸底调查,发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在山东省内也极不平均,最低的市仅在1%左右,应诉率最高的是日照。日照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到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所以,从2005年起,日照中院审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率及10日内举证率均达到100%。
为了促使更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山东省高院日前与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座谈,建议由省政府就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台相关规定。目前,该规定已草拟完成,不久后将出台。
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峻认为,这样做不仅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更好地了解老百姓对行政机关的真实需求,而且对案件审理的本身,也有很大促进。严峻说:“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会让原告觉得自己很受重视,自然而然地,原告的这种对立情绪就会减轻很多,有利于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
今年4月4号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20周年。有统计显示,山东省连续7年"民告官"案件数量全国第一,但与此同时,另一项数据也很惊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做过统计,山东近两年的"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却只有1%左右。山东省即将出台的官员应诉制,要求官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必须出庭应诉,这样做究竟有什么目的?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为此,中国之声连线中国之声时事观察员陈杰人先生——
主持人:山东近两年民告官案件中,官员应诉率只有1%,根据您的经验,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愿意出庭的原因是什么?
时事观察员陈杰人:原因很复杂,大概是几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机关官本位制度,觉得自己是官是主宰者,老百姓怎么能把自己告上法庭,这种傲慢的态度是主要的;第二是所谓的工作忙,就是轻重缓急来分,没有把应诉行政诉讼当做很重要的工作,就不愿意出庭;第三个方面也可能是包括自己,对法律方面不熟悉,怕出庭以后出洋相,甚至对工作情况不熟悉,不知道该说什么,干脆一避了之。
主持人:尽管我们大家都觉得"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是好事,但实际上,我们翻阅我国行政诉讼法,发现其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到2人代为诉讼。"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以往那种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做法也是合法的。那为什山东省么还要专门出台这样一个规定,强制官员应诉呢?
时事观察员陈杰人:我觉得山东省出台这个规定,应该说出发点和本意都是好的。由于刚才我们节目里面所说的情况严重存在,有些地方出庭率不到1%,我想就是强制来规定让官员主观出庭应诉第一步违背法律的规定,第二应该说有好处,首先是有助于消除民怨,抚平矛盾,让民众和行政管理人气顺,很多的官司行政诉讼是由于这种行政机关的态度不好,或者是程序不透明,不规范导致了诉讼。如果主观应诉让民众气顺了,这是一方面,有助于消除官民矛盾,干群矛盾,更重要的是唤醒官员的法制意识和民本意识。通过一个主观的应诉之后,会提醒自己和其他官员说自己不是山大王也不是主宰者而是法律规定下的公务员,全部行动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自己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有权把自己推上法庭,这样使得官员和行政机关将来的行为变得更谨慎,更合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