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kobe 发表于 2009-5-5 13:50:45

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就业环境──《就业促进法》的一大亮点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就业不仅牵动普通百姓的心,而且关乎社会安定与和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完善,市场在配置生产要素中的作用越发重要。劳动者主要是通过市场寻求就业,市场已成为劳动者就业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就业基数巨大,就业形势严峻,仅靠市场并不能满足全民充分就业、和谐就业的需要。何况市场在配置劳动就业过程还存在诸多不足,在促进就业的问题上,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营造出和谐的社会主义就业环境。正如《促进就业法》第一条指出的那样:“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这说明在构建和谐社会a>的大背景下,政府在着力营造和谐的社会主义就业环境。

  社会主义和谐就业环境的核心是:“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和谐就业环境是以市场就业为主途径,发挥政府、市场、企业与劳动者的合力,实现全民充分就业、和谐就业。营造和谐的社会主义就业环境,必须以政府、市场、企业、劳动者四个要素为支点,形成和谐地互动。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提高劳动者的自主意识、自立意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最终实现全民充分就业、和谐就业。

  《就业促进法》从以下四个方面营造社会主义和谐就业环境:第一,明确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不断完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第二,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者就业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要健全劳动力市场流通体制,鼓励劳动者按照市场的需要自由地流动。政府要为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提供法律保障。加强市场法治化建设,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政府要为劳资纠纷提供权威的裁决机构。第三,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应主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和对社会的责任,为和谐就业提供良好的微观环境。防止就业歧视,企业要为公平就业承担起一份责任。就业歧视不仅是广大百姓关心的问题,也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第四,真正树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与职业转换能力。不同群体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有效调整期望值,积极寻求最符合自身的就业岗位。

  从总体看,《就业促进法》为促进全民充分就业,和谐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就业促进法》也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一是对增加促进就业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不够具体。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加大投入,目前实施的财政扶持政策力度不够,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支出等应作为长期措施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二是需要出台具体措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国家需要的地区创业。三是没有在法律中体现出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吸纳就业的扶持。四是针对就业歧视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方向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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