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奖结果 发表于 2009-5-5 13:50:48

尊重善良民俗,顺应社情民意:泰州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实务的调查报告

  “州建南唐,文昌北宋”的江苏省泰州市,地跨长江三角洲和里下河平原,素有“汉唐古郡”,“淮海名区”之称。境内姜堰市单塘河新石器遗址距今约6000年,天目山商周遗址被考证为春秋时期江淮间一大古城。


  数千年的岁月沧桑,蕴育了如今新泰州独特厚重的人文景观。这里民风淳厚,崇尚俭朴,注重勤劳,尊敬儒雅,笃守信义,仪文繁多。民国时,泰州县政府曾作调查记载,包括生活状况、社会习惯、婚嫁、丧葬等类。其中大部在江苏乃至更大范围多具有共性,唯沿袭至今,多所变更。


  和谐共处是人类天生美好的追求。自2004年以来,泰州两级法院紧扣时代脉搏,在不断总结审判实务的基础上,认真调查本地民间习俗,对法律与习惯在社会调整层面上的相互关系进行思考与研究,注重将本地善良的民间习俗引入审判工作。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今年3月6日,被泰州中院指定先行试点的姜堰法院通过的《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将这项创新举措推上了一个新的层次。


  烟花三月,正值长江两岸柳绿花红。记者顺着春风来到泰州两级法院,探寻他们开拓创新的历程。


  一、执行“子孙桶”受阻引发的思考STRONG>


  2004年元旦前夕,姜堰法院在执行一起婚姻案件时,仅为一只马桶,遭到当地近百名村民的阻挠,执行人员被围困两个多小时。后在各方配合下,案件虽然最终执结了,但社会效果很不理想,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经了解,一只马桶充其量也就一二百块钱,那为什么在执行时会遇到如此大的阻力呢?


  泰州中院张培成院长专题听取了该案执行情况汇报。姜堰法院在汇报中称,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事实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都在生活在黄桥老区的农村,2001年底结婚,当时女方阿玲家按农村习俗陪嫁了彩电、洗衣机、电风扇和马桶、提亮、面盆等,男方阿豪家也通过红娘给了阿玲家8800元礼金。婚后两年阿玲肚子始终没有动静,这可急坏了盼抱孙子的阿豪父母。再加上家庭琐事,阿豪与阿玲经常吵架,小两口感情日渐淡薄。2004年8月,阿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阿豪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彩礼和陪嫁物问题上各不相让,法院经多次调解未果,遂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并由阿玲返还阿豪部分礼金,由阿豪返还阿玲全部陪嫁物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阿玲按判决把应返还的礼金送到法庭上,同时申请执行陪嫁物。姜堰法院立案后,多次做阿豪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自觉履行,但他们一家人对法院的判决一直有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将马桶、提亮、面盆等判给女方。而女方又坚决不同意让步。执行陷入僵局,姜堰法院遂决定严格按判决强制执行,于是出现了开头的尴尬局面。


  执行受阻、当事人上访,又让刚忙好《规范法官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全国研讨会的张培成院长陷入深思:姜堰法院的判决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陪嫁物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判归女方,但为了一只价值不足百元的小马桶,被执行人却不惜与法院对抗,而且还有那么多群众支持被执行人呢?!问题出在哪里?带着诸多疑问,张培成院长与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一起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子进行了走访。


  原来,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惹急了当地的一个习俗。据当地村民讲,女儿出嫁,在旧时女方家再穷,也总得陪上“三圆一响”,这“三圆”中有“一圆”叫做“子孙桶”,实则就是马桶,因为过去没有抽水马桶,卫生设施跟不上。现在条件好了,但在广大农村,这种风俗延续至今,仍然随处可见。新娘子可能不再需要马桶方便了,但马桶内含的繁衍生息、人丁兴旺的精神寓意被传承下来。所以,法院从男方家拿走“子孙桶”,男方家就意味着可能要断子绝孙。


  二、让民间习俗与法律拥抱STRONG>


  下基层调研回来后,张培成院长感慨良多——中国太大、民族太多、人口甚众,国家法律与现实生活还要有机融合,乡间邻里的民事纠纷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乡民们所熟悉的规则来解决,这个规则就是历久弥新仍然留存民间的各种风俗习惯。张院长与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反复讨论着:可否引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民间风俗习惯引入到审判执行工作中,使法院的裁判和执行更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法官的说理更贴近现实生活。汤建国院长对张院长的想法十分赞成,并建议中院尽快着手组织研讨。


  有了基层的理解与支持,张培成院长更加胸有成竹,回去后不久即召开了全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上,张院长谈了他调研的体会,并将有关想法提出来请与会人员研讨。起初,有些同志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才享有司法解释权,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无权制定裁判规范指导意见,这一设想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在审判予以运用;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习惯法的地位,再说还有“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古训,对民间习俗的收集整理难以操作,学术界对民俗的善恶区分很有争议,实务界也没有做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民间习俗,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都不具有可行性。更多的同志认为,我国社会在21世纪初仍处于转型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不管是什么措施,只要有利于钝化消解,有利于社会安定,有利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我们都应大胆地去探索去实践。经过与会人员一番激烈讨论,最后大家思想统一起来了——在目前民事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未能填补漏洞的情况下,一定区域内的人民法院,在不与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通过制定规范指导意见,软化判决的刚性,这是顺应社情民意,理顺群众情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有效途径。这项工作可以在个别法院先搞个试点,看看效果如何。于是张院长便提出由姜堰法院先行探索试点,适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民间习俗步入司法的殿堂STRONG>


  接到任务后,姜堰法院首先从问题突出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着手调研起。因为订婚给付彩礼在苏北地区由来已久,特别是在农村至今还相当普遍。这里农村中对解除婚约后彩礼的返还,有条上千年来不成文的习俗——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女方回男方,彩礼全退还。仅2001年至2004年,姜堰市发生婚约返还彩礼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就有48件,标的额达73万多元。在查阅了大量资料,翻阅了几年来的诉讼卷宗档案,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a>、法律工作者、基层调解员后,姜堰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出台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以下简称《婚约彩礼规范意见》)。《婚约彩礼规范意见》在现在法律框架下,充分考虑本地民间普遍认可的习俗,在确定返还基数、比例等时体现了很强的民俗性。譬如规定,彩礼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一般不返还。规定彩礼不返还的基数,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又如尊重当地习惯确定彩礼返还比例,在现实生活中,解除婚约不论是男方提出的,还是女方提出的,女方受到的伤害一般都要比男方大。比如说女方可能有过怀孕、流产的情况;男方花心玩弄女性,有了第三者向女方提出解除婚约,造成女方精神痛苦;订过婚的女子在其以后的谈婚论嫁中,与没有订过婚的女子相比,按习俗其社会评价是不同的,对其以后的婚姻多多少少是有影响的等等。该地区之所以形成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的习惯,与婚约的特殊性质和女方受到的伤害程度有关。正是考虑这些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姜堰法院对男方和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分别规定了相差20%的返还比例。




  对照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成熟一个、确认一个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循序渐进,先后又制订了数个裁判规范意见,并适时在总结几年来的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制订了总纲性的指导意见。


  2005年12月,姜堰法院针对本地赡养纠纷案件多,当事人矛盾大,老年人权益屡受侵害的现象,通过对本地民间习惯的调查和对以往赡养案件审执情况的分析,又制订了《赡养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对老年人赡养费标准、居住选择权、精神赡养等作了统一规定。其中,富有地方民俗风情的规定受到了老年人的赞赏。如,根据被赡养人的要求,明确规定,被赡养人要求赡养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履行赡养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又如,根据姜堰市地处苏中江淮平原,既种小麦又种水稻特点,规定被赡养人要求给付口粮的,按每人每年水稻400斤、小麦100斤、其他生活费用720—960元的标准给付。


  今年初,该院就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制定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指导意见》,处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本地善良风俗。如规定房屋的一般分割方法:长子分得房屋的东首(即房屋的上首),其余的按次序分割。共有人在拆屋时应当保留山墙。又如规定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应当充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如家神柜一般分给长子;大银杏树可以分给长子,银杏树大小不等的,适当贴补差价;对于家庭贡献较大的长子,可分给长孙适当的份额。宅基地、自留地及承包责任田的使用权实行平均分配的原则。对于承包责任田按照水田、旱田及远近搭配的方法进行分割。


  在总结执行工作中的经验教育后,又制定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执行程序的操作规范》。该规范更彰显了执行时的人文关怀,如规定,被执行人的祭祀物品,如家神柜、神龛、香炉、灶台、观音菩萨像、钟馗像、神树等,一般不采取强制措施,而予变通执行。法律文书一般张贴在被执行人大门或其住宅的其他醒目部位,以及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公告栏内,但不得覆盖对联、门神、“福”字等,亦不得张贴于其他群众住宅的任何部位(封条除外)。


  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姜堰法院于今年3月6日通过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具体规定了善良风俗的概念、基本原则、确认标准、报告及确认程序、禁止性规定、经验法则、尊重意愿原则、倡导调解原则、保密原则、地域范围、重大节日尊重原则等14项内容。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保密原则,原文是“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要求对协议内容保密的,法院可以将保密约定载入协议主文,法院、当事人均承担保密义务。”这项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保证协议内容的私密性,照顾各方的情感需求和今后生存发展环境,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该指导意见既是执行以前制订的各类裁判规范意见的“总纲”,也是今后制订各类裁判规范意见的依据。


  四、用善良风俗指导审判工作效果凸显STRONG>


  善良风俗实际上也是经验法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经验愈多,化解纠纷的能力就愈强,群众情绪也就容易理顺。将之引入审判工作,实现同案同判,从而减少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有时还是法官维护自身清誉的“保护伞”。2006年8月,姜堰法院把几个裁判规范意见、制定背景的说明和最高院涉农司法解释、省院涉农会议纪要等,编成小巧精美的手册,赠送给全市560多个村镇基层调解组织。该院民一庭还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五五”普法,先后举行了三场调解员培训班,联系具体案例对他们进行培训辅导,传授调解民间纠纷的艺术。这些基层调解员有了这个手册、听了讲解后,他们感到茅塞顿开,说姜堰法院的这本“法律书”让人通俗易懂,辅导课让人听得明白,因为小手册上的内容符合农村的社情民意,按小手册调解纠纷,老百姓容易接受,以后调解民间纠纷心中有了谱。


  在审判实践中尊重并引入善良风俗,泰州两级法院审判工作逐渐步入“尊重法律,保护良俗”的司法境界,取得了良好效果。以先行试点的姜堰法院为例:一是制订了婚约、赡养等裁判规范意见后,调撤率明显上升。以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为例,2004-2006年调撤率较前三年上升14%(注:以下均以近三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较前三年相比为例);二是审判效率明显提高,同比减少25.77天/件;三是申请执行的案件总量减少,执行对抗性明显降低,申请执行总量同比下降22%;四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进一步规范,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五是弥补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足,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六是申诉和涉诉上访缠讼大幅下降。实践说明,姜堰法院制定的这些裁判规范意见符合当地的社情民意,切合实际,顺应民心,得到了包括律师a>、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广大群众的认可与支持。


  五、善良风俗的司法运用引起广泛关注STRONG>


  泰州两级法院的以上做法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高度评价。最高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听了汇报后,认为泰州两级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开创性,为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树立了榜样,值得全国推广学习。江苏高院公丕祥院长在视察姜堰法院工作时,评价该院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尊重民间善良的风俗习惯并给予司法支持,使一大批纠纷得到解决,体现了法理与民情的结合,符合国情、民情、乡情。3月6日,江苏高院研究室同志到泰州调研时认为,对民俗的价值论证总结起来有这么几条:一是有助于提高司法认可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性;二是有助于细化法律原则性规定,克服同案不同判的弊病;三是通过司法活动,有助于传承与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将来立法的完善。3月7日,最高院在其正式文件——《关于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中载入善良风俗这一概念;3月20日,在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公丕祥院长、叶兆伟副院长等领导提出“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在自由裁量的合法权限里,尽量靠近民俗。” “‘执行难’的部分原因,就在于判决结果与当地的民俗有冲突,所以这个课题对和谐司法非常重要。”这更说明泰州两级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工作的这条路走对了,且愈走愈宽。


  3月20日,《人民法院报》以“姜堰运用善良风俗化解矛盾纠纷”为题在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引起有关领导机关的高度关注,在全国法院系统中也引起很大反响,已有多家法院致函致电姜堰法院,要求学习取经。


  六、与进俱进,解放思想,力求形成品牌效应STRONG>


  许多法官有着这样一种感受,就是在遇到民俗与法律不兼容时,在民俗面前,有些案子能做不能说,能调不能判,总觉得运用民俗判,底气不足。泰州中院民事分管副院长徐生炉向记者介绍了两则案例。一则是,去年泰州某基层法院受理了一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男)、被告(女)原系夫妻,之所以离婚,是因为男的有一次亲眼目睹了老婆与另外一个男人通奸,离婚后男的患上精神病,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妻与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内部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通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传统道德,对原告的精神伤害不言而喻,应酌情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时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告和当地群众很满意,两被告可能自觉理亏也按判决给付了赔偿金。虽然这样判决后社会效果很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但是一审法院觉得如此下判,在法律上底气不太足。这就是上面说的,这种案子能调不能判,法官在现行法律环境下感到很困惑。




  另一则是,去年9月,泰州某镇两户人家因生活琐事积怨,西边邻居一怒之下用钉耙将东边邻居家锅灶捣毁。本来修复锅灶并非难事,也要不了几个钱,经村干部调解,西边邻居也同意赔偿,但东边邻居认为自家受辱,坚决要求赔礼道歉。结果调解不成,两家闹上了法庭。法庭上,东邻要求西邻到他家放爆竹就算赔礼道歉,其他方面可以作让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要求并不违法,被告捣毁原告家锅灶,这种举动违背了当地习俗,不仅使原告财产受损,也让原告精神上感受到痛苦,放爆竹道歉对双方都有好处。在法庭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对此,张培成院长发表了他独特见解。他说,我们要从正反两方面来总结,正面的大家基本认识到了,反面的,我们可以从上访申诉的案件中寻找,看有没有裁判合法,但因没有尊重民俗而上访缠讼的。对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姜堰法院汤建国院长提出三点理由:一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民俗则是执行法律的一个补充;二是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去掉“左”的东西,不再萎萎缩缩,光明正大地在审判工作中引入善良风俗;三是对法官和社会的导向作用,法官经验愈多,化解纠纷的能力就愈强,当事人尊重善良风俗矛盾就好调解多了。在构建和谐社会a>的时代大背景下,把既有习俗引入审判执行工作,法院、法官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在纯粹家事纠纷上,只要当事人和所在地群众都普遍认可或接受的民间习俗,即使它可能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但不违反国家法律,不影响国家安全,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就不要去干预、反对,当事人按他们都能接受的习俗去了结纷争,和睦相处,法院何乐而不为呢?!


  今年初,张培成院长专题听取了姜堰法院试点的工作汇报,给予了充分肯定。为落实加强善良风俗司法运用的改革措施,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研究任务,3月27日,泰州中院党组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再次召开开展善良风俗司法运用课题调研的专题会议,讨论有关善良风俗司法运用的调研意义、调研重点、调研方法、调研计划,力求从司法实践中抽象出理论,再以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形成关乎民生、顺应民意、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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