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代末独生子女离婚特点分析
上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以下简称“独一代”)已步入适婚年龄,南长法院受理的37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为“独一代”的共12件,占到离婚诉讼的32.4%,其中婚期最长的为6年零9个月,最短的仅4个月。“独一代”由于生活在不同于父辈的环境中,呈现出独具时代性的离婚新特点:
一、父母参与程度大。离婚诉讼开庭时,父母双方陪同并全程参与的并不鲜见。“独一代”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弱,对于父母过多地依赖。而父母对于子女普遍纵容和娇惯,对子女的“依赖”理解为“信任”,乐此不疲地挺身而出。
二、离婚态度上干脆。“独一代”由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离婚时没有太多经济和孩子抚养问题上的纠葛。开庭时,双方情绪平静,处事理智,态度干脆,和以前离婚时为房产、孩子等问题争执得面红耳赤、甚至相互辱骂、大打出手的现象大相径庭。
三、“闪离”现象频发。婚期普遍不长,最短的仅4个月,还未举行婚礼。“独一代”由于自小生活在6+1的家庭环境中,习惯了备受宠爱和呵护,形成小家庭后不适应社会角色的转换。出现家庭矛盾时,依然负气地选择逃避,一“离”了事。
四、离婚原因单一。离婚的原因也从以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婚外恋、经济等多元因素趋向单纯的“性格不和”。“独一代”不再将婚姻视为一成不变的人生安排,离或不离只遵从内心感受,甚至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只因为“没感觉”了。
分析其成因,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自理能力和受挫承受力弱。“独一代”在6+1家庭中居于核心地位,习惯于被人照顾,为人处事上更多地从自身考虑。在成长过程中,绝大多数父母对“独一代”的学习要求严苛,而放松了对其生活自理能力的培养。“独一代”自组家庭后,家务事的重压、夫妻相处容忍度的欠缺、父母对于小夫妻生活的过多参与和干涉、“独一代”担当和处理问题能力的不足等都成为离婚的潜在隐患。
二、舆论环境及社会干预对婚姻控制力的弱化。传统舆论对于离婚负面影响的过多渲染,随着时代的变迁被逐渐削弱,不再将其“妖魔化”和“标签化”。法律制度的修改及家族、亲友、街坊乡邻等社会关系的淡化,使得离婚变得越来越私人化。“独一代”自小生活在“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被动摇的环境中,与生俱来地将离婚视为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丝毫没有父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烙印。
三、对婚姻认识的不成熟及对婚姻质量要求过高的冲突。“独一代”在婚姻生活中,一旦为生活琐事所累,夫妻之间偶有争执和纷争,一概片面地认为“没有感情了”。“独一代”又是感情至上主义者,对婚姻的情感期待高,都期待在婚姻中获得情感慰藉和补偿。“独一代”从小生活在优越环境中,生活历练少,心智和年龄不相适应。对婚姻的认识过于理想化,缺乏自省精神,一味地要求对方付出,感情丰富有余而理性不足。
四、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对婚姻稳定性的冲击。人是环境的产物,社会生活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的巨变必然影响到“独一代”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独一代”面对的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生存环境是前所未有的,“独一代”正处于事业的起步阶段,疲于生存和发展,无暇经营婚姻。经济的困扰、人口的流动、竞争的压力等都考验着少不经事的“独一代”脆弱的心理承受力。
对策:
一、“独一代”应加强学习,了解维系幸福婚姻的知识。“独一代”婚后应多阅读相关的报纸杂志,提高理论认识水平,适时调整心态,遇事学会换位思考,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逞一时之快而伤害对方的自尊。不断探索适合夫妻双方的相处之道,经常性沟通和交流,相互欣赏、相互珍惜。
二、“独一代”父母要学会放手,让子女在心理上真正成熟。“独一代”的父母由于只有一个孩子,宠爱有加,习惯于大包大揽。“独一代”独立性差,没有责任感和担当能力与父母的培养方式大有关系。父母应及时转变观念,凡事让其锤炼和体验,将成长的机会还给心理上还未断奶的子女。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制宣传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担当起宣传教育的职能。通过宣传,积极引导“独一代”正确认识和对待婚姻,确立婚姻神圣的观念,增强“独一代”的家庭责任感,促使夫妻双方形成共同为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庭而努力的意识。
四、建立婚姻家庭关系调解组织,避免因意气用事而导致的婚姻解体。很多“独一代”还很孩子气,遇事冲动、任性,因为偶尔激化的矛盾而情绪化地离婚。若组织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疏导、化解“独一代”的婚姻烦恼,增加缓冲和冷静的过程,很多“离”了的婚是可以逆转的。
五、社会联动,充分发挥街道和居委会的作用。办好市民学校,定期举行婚姻、家庭和法律等知识讲座。针对 “独一代”生活自理能力的严重不足,社居委可以开展生活技能培训,引导 “独一代”学习家政。通过社区自愿者、社工人员等为居民提供婚姻、家庭、理财、计生、法律等咨询服务,服务前移,将夫妻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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