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vdeswt 发表于 2009-5-5 13:50:54

治狗患亦需法治

  这是一组黑色数字:


  据卫生部的传染病疫情的年报和月报统计显示,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全国狂犬病死亡人事分别比较前一年上升91%、34%和71%,而2004年至今全国狂犬病死亡人数仍不断持续上升,仅今年7月份全国就有237人因为狂犬病而死亡。毫不夸张的说,现在的中国正处于第三次狂犬病流行期和高发期,而传统的公众自觉管理和政府辅助监管制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今治理狗患的需要。本文,笔者着重从我国狗患形成的原因和治理现状,各国治理狗患的经验和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治理狗患制度分析,并试图需求若干答案。


  一、 狗患形成的原因


  第一,随着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人们的生活条件日益改善,社会的物质财富也在大量增加,人对于物质财富的占有欲也越来越强烈,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占有欲导致人际关系日益淡化。一幢单元楼中家家装有防盗门或者各种监视器来增加安全感,然而却在不经意间使得本就薄弱的人际交往变得越来越困难。这时,人们需要一些动物来陪伴单调而乏味的生活,来排遣心中的寂寞,而狗作为人类最忠实的朋友走进了这个世界,喜欢的时候可以与它们同榻而眠,不喜欢的时候可以踢上两脚。第二,崇洋和虚荣的心态驱使养狗热日益盛行。记得某女主播曾说过:“好多次,在上学与打工的途中,我都见到日本贵妇们牵着狮子狗漫步街头,她们这份优雅给我留下深深的印象。”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养狗变成了高贵典雅的标志,成为了有钱人的代名词,越来越多的中国女人无论是上街还是买菜都愿意牵着狗,来显示自己的身份。第三,养狗热的形成促使与之相关的行业也开始时兴,关于狗的买卖,治疗,饮食甚至是新闻也越来越多,而这些行当又与养狗热形成了互为因果的关系。


  基于上述原因,社会上的各种宠物狗的数量逐年在增加,但相当一部分的外出活动并不是由主人牵着,而是随处乱跑,乱叫,乱排泄,这样不仅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还有极大可能咬伤别人,导致诱发狂犬病,犬瘟热等人畜共患的疾病。因此,没有被正确管理的养狗热在我国正逐步引发狗患的形成。


  二、我国治理狗患的现状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到现在,我国经历了三次狂犬病的高峰,治理狗患也成为政府工作重要的一部分。从我国的现今的治理方式来看主要是依靠“管理、免疫和灭杀”三方面,但仍有许多弊端日益凸现,有待改善。一,也是最关键的一点,立法治理狗患上的缺位。政府管理以政策为主要方式,虽存在少量的地方性立法,但仍没有一部具体的全国性法律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而且目前立法的重点被定位于城市的观念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其实农村狗患更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严格的管理。二,执法机关的懈怠。尽管执法机关有“五顶大盖帽”但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居多。甚至可能出现狗权高于人权的事件,狗咬伤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作为解决方式,而车撞伤狗却又可能赔成千上万。而象严禁携狗进商场、上电梯等规定更似形同虚设,毫无约束力可言。说到底治狗的关键还是治人,执法机关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三,公众的不配合导致政府已定的方针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许多普通市民不能做到文明养狗,有的因为怕麻烦,不愿意带自家的狗注射疫苗,这样不仅带来了管理上的难度,也增加了感染狂犬病的可能性;有的狗在社区或者其他公众场合随处大小便影响环境;最严重的就是扰民问题的存在,养狗的人不尊重其他不养狗人的权利造成邻里间的纠纷日趋增多,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a>,并没有相应的明确的规定,解决方式也以劝说为主,当然效果也就不怎么明显了。因此,不难看出,我国急需行之有效治理狗患的方法。


  三 各国法治狗患的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治理狗患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经验依笔者看来就是法治。在美国,除了国会通过的《联邦动物保护法》外,几乎每个州,甚至小到每个诚实对养狗都由相应的法律和细则规定,即使是在居民生活的小区,小区也有一些自己的“乡规民约”。在美国每个养狗者从开始养狗直至养狗的整个过程,都必须认真研读涉及养狗方面的联邦法律,州法和地方法规,了解养狗的责任和义务,小心处理与狗相关的事情。如果违反了相应的规定,都有可能受到法律或者经济上的惩处。从立法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凡是狗的主人都必须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动物保护部门领取养狗执照,成为合法的饲养者。根据狗的品种的不同领取不同的饲养牌照,牌照的期限各有长短,主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购买。在美国,狗不得采用散养的方式来饲养,狗主必须将其关在庭院或者是房间里。否则一旦发现被散养的狗,执法部门都有权将其充公或者捕杀,并且视其情节的轻重来追究狗主的刑事责任。而且对于那些性情暴躁或者有攻击性的恶狗必须严格依照《恶犬法案》来饲养,狗主必须在庭院中明显处竖立标牌来提醒过往的行人注意安全 ,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饲养这类狗得主人必须购买10万美元以上的保险金,以备在不幸被狗咬伤时能够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另外,美国动物保护协会要求狗主必须定期为狗注射狂犬疫苗,并视情况为与狗接触较多的家庭成员接种疫苗。 二是美国法律不但赋予公民养狗的权利,同时也赋予那些不养狗的人以休息和不被干扰的权利,其中最为有名的当数“三吠”原则了。 在社区中养狗时,邻居一般对前三声狗叫声是可以忍耐的,这时狗主一定得想方法不让狗叫出第四声,否则就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制裁。类似这样的方法能够更加合理有效的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三是在责任方面,美国相当多数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了狗主的责任,即无论是不是主人的过失,只要是狗咬伤了他人,狗主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情节及后果的严重是区分责任大小的标准,在正常情况下,经济责任是主要惩治方式。


  除了生产力发达的欧美地区,作为中国邻居日本亦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着手制定了具体的《狗、猫饲养及保管基准》来规范饲养宠物制度,经过几次修订,在2002年更是出台了更为全面的《关于家庭动物饲养和保管基准》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在日本,狗主必须对所养的狗进行登记,详细申报养狗人的姓名,住址,所养狗的数量,种类和用途等。一旦有所变动必须及时申报更正,否则会被视为虚假申报。如果被管理部门认定有虚假申报或者其他违规的情况,都有可能被除以巨额的罚款。而且在每年的4月左右,养狗的家庭都会收到从政府部门寄来的打狂犬病预防针的明信片,其中会明确通知应去的场所和时间。此外,


  法律明确规定若是在公寓楼房住宅中养狗,住户应当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因为必须考虑其他反对养狗或是对动物过敏的人的利益。而且即使得到养狗许可,狗主也必须自觉做到不带狗乘坐电梯,不让狗乱叫,妥善处理狗的排泄物等事宜,否则造成他人人身、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损害,狗主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看来,依法治理是成功的保障。


  四? 如何从法律角度上完善我国治理狗患的制度


  依法治国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是努力实现在党的领导下国家的各种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必要途径和方式。法治代表着一种理性办事的原则,代表着一种民主的法制理念,代表着一种社会文明的法律精神。因此,治理狗患也离不开法治。笔者试分析,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完善我国治理狗患制度:




  (一)立法机关应当对狗患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吸取外国在规范养狗管理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一部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律。法律应当从养狗登记制度开始着手,明确规定狗主必须到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提供个人信息和所养狗的有关情况,获得批准后才能养狗。其次,所养的狗必须定期按照规定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比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狗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防止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证明。再者,对狗的活动区域作出一定的限制,禁止其出现在包括公园在内的一些公共场所,保证其他不养狗人的基本权益,减少矛盾的产生,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必须明确养狗人的责任。没有惩治方法的法律都将是一纸空文。有养狗的权利就必须承担其相应的义务,狗惹祸其主人必须承担后果。当然,惩罚的方式应当视其情节和后果而定,可以是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甚至是刑事制裁。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a>》第75条关于饲养动物的规定就给我们在执法方面开了一个好头,但不够明确,仍有可拓展、具体的空间。


  (二)在执法方面,执法机关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治理狗患的现实状况迫切需要执法机关能够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所采用的以教育为主的方式显然已经不能够应付日益严峻的形势。执法机关应当对法律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能够了解我国现今所面临的状况和法律所采取的解决方式,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让公众自觉有法必依。一旦公众不能做到法律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处罚。说到底,狗患的根源在人不在狗,整治的关键也应当是人而不是狗。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之风也逐渐形成风尚。如何依法养狗,文明养狗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a>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在世界上很多养狗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其共同点在笔者看来就是法治。因此,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a>,培养养狗人的公众意识,规范其的养狗行为,是我国目前能够有效治理狗患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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