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色猫 发表于 2009-5-5 13:50:56

交强险存在暴利嫌疑?

  十年前,笔者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从事车辆保险工作。那时候的心情啊,套用一句流行歌词,就是“一直比较烦”,一方面时刻承受着巨大的保费业绩考核压力,另一方面在理赔过程中需不厌其烦地与客户和受害的第三方“周旋”。


  我的一位在欧洲经商的朋友,不知出于羡慕还是鼓励我向前看,为我讲述了一次在海外出行时的见闻:两车不慎相撞,双方司机走下车,没有大吵大闹,很友好地拥抱,然后各自掏出手机拨打了几个号码。不到五分钟,交警和双方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赶赴现场,急匆匆地勘察拍照;然而双方当事人却站在一旁打趣说笑!很快,交通秩序恢复了正常,但是两名司机好象还意犹未尽似的,为当日的不打不相识而依依不舍握手言别。


  朋友说的有点夸张,鄙人也绝非自我菲薄“外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他们为何会有如此高的“觉悟”?--全民皆保险,有人买单啊!


  去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正式推行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a>。保险人欢欣雀跃,为最终取得了“尚方宝剑”,可以摆脱一味地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窘境而“面露喜色”;车主们心情复杂,褒贬不一;当然最为受益的还是老百姓,从此不用再担心“撞了白撞”。


  九个月过去,各家产险公司车辆保险业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同时许多媒体也不断泄露“交强险a>”暴利天机!质疑之声又让人感觉现实和理想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强险a>的经营原则是“不盈利、不亏损”。然而据重庆市保监局统计显示,自去年7月1日到今年3月底,该市交强险a>保费收入2亿元,赔付金额2438万元,赔付率为11、7%。


  部分车主对此略有微辞,应在情理之中。


  从保险学的专业角度来考量,非赢利保险又称非商业保险,经营此类保险的目的不是赢利,而是出于某种特定的需要,由政府协力营运,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秩序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保障计划。


  我国政府之所以推行交强险a>,其目的是保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依法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赔偿,这是我国政府构建“和谐社会a>”的具体举措。


  作为保险人,既然已经获得了政府创造的宽松的展业环境,那么一方面履行保险保障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不赢利”,参与社会管理,为政府分忧解愁,不说必须义不容辞,也须得讲究礼尚往来、知恩图报吧?


  根据由原保监会主席马永伟先生主审,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解释,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字斟句酌地推敲上述解释,交强险a>在我国既然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说,车辆的投保率应该是100%;另一方面,车辆一旦发生责任事故,不管其是否投了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保险人都应该买单!


  当然,现实中交强险a>投保率还不尽如人意,从理论上要求保险人“无原则”地买单,似乎是强人所难。


  根据这一现状,笔者不妨向监管当局提出四项不成熟的建议,恳请方家教正。


  其一,要求保险人切实地降低交强险a>费率,让更多的车主买得起保险,这是实践温家宝总理指示“扩大保险覆盖面”的精神。降费的覆盖面可以考虑更多地倾斜到安全行车的司机身上,适当地加大“无赔款优待”的幅度。只有尽量防止事故,减少人间悲剧的发生,才能更充分地构建安定祥和的社会秩序。


  其二,提高交强险a>的保障额度。政府实施交强险a>,初衷是当车主面临无力承担的巨灾损失时,受害者在忍受家破人亡的精神痛苦之际,经济上至少能够得到些许慰藉。然而目前交强险a>普遍实施的十万甚至五万元的保险金额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


  其三、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救助基金”的来源还应包括“交强险a>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其四,由保监会、交通管理部门、消费者组织共同参与交强险a>的营运管理。政府把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管理事业单独交给“以创造利润为天职”的保险企业,且要求其“不赢利”,笔者认为是不现实的。正如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庹国柱教授分析说:“作为赢利机构的它们一定是不希望降价的,而它们可能会通过提高提存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手段,将因交强险a>获得的利润隐藏起来。”


  读者诸君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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