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对法院的影响
《诉讼费a>用交纳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正式实施。江苏锡山法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学习和相关的调研,认真剖析《办法》实施对法院工作产生的影响,有效应对《办法》在实施中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一、《办法》对法院案件受理费的影响
2006年度,锡山法院受理案件总标的额为6.93亿元,按06年的收费标准,收入可达1094万元,因实行减免等法律援助的案件,以及不按标的收费的案件,所以实际上交财政的为956.90万元。如2007年总标的与2006年基本持平,按《办法》规定标准估算,2007年的收费将出现大幅度减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1、财产类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作出很大调整,案件基本费的诉讼标的范围扩大,由原来的1000元扩大到10000元,案件受理费将会明显减少。并且按照各阶段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而不是标的达到某一阶段范围,就全额按照该段的比例计算交纳,因此大标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也将出现明显减少。我院2006年收费金额达707万元,按《办法》规定标准估算,比例将下降1.5%,原平均为2.6%,现下降为1.52%,即降幅达57%以上。预计2007年可收费410万元。如果再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及调解结案减半收费的因素,财产类案件受理费将下降近三分之二。
2、非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交纳标准大幅降低。
(1)离婚案件,《办法》规定每件交纳50-3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006年我院离婚案件为400多件,平均每件收费大约700-1100元,如果按照《办法》规定收费,每件收费只有300元,因为涉及分割财产超过20万元的离婚案件很少。所以,预计该院2007年离婚类案件收费约10-12万元。与2006年相比,将减少67%以上。
(2)损害赔偿案件,《办法》规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交纳100-500元,不再另行交纳;5万-10万元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2006年我院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费为212万元。《办法》将提高起收点,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50000元,并降低了交纳比例,由4%降低到1%,降幅达60%,预计2007年此类案件收费仅在120-130万元。
3、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收费呈半价下降趋势。
案件的调解率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法官在审理的过程非常注重调解,故调解率高、撤诉率高。由于近年来,审限管理方面相当严格,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呈上升趋势。我院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该院结案总数的52.32%,预计收取案件受理费288.81万元;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结案总数的86%,预计收取案件受理费474.72万元。按照《办法》规定这些案件都需要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约为381.77万元,这无疑是基层法院的诉讼收费的一次严重“缩水”。
二、《办法》对执行类案件案件申请费的影响。
《办法》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这虽然不会减少法院的诉讼收费,但不预交执行费,就需要依靠财政预支来维持法院正常办案。这其中涉及到预支、报销等许多需要制度进行规范的环节,如果哪个环节不到位、不及时,势必会出现办案经费不到位或不足的情况,使得法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其他诉讼费a>收费规定不明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江苏省高院[2006]5号文件、[2005]101号文件分别对其他诉讼费a>用及邮寄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办法》中没有对法院办案过程中的交通费、差旅费、送达邮寄费等其他诉讼费a>用的收取及标准作出相应规定,是否应当收取,应按照怎样的标准收取,这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办法》实施后仍未制定相应的规定,这部分费用将不再收取,无形中又减少了法院办案经费。没有充足的经费,案件无法正常办理,无法将案件按质按量的办理好。
四、《办法》实施后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1、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增大。
《办法》实施后,诉讼费a>的大幅度降低,小额财产类纠纷及非财产类纠纷利害关系人会更多地选择诉讼渠道解决。诉讼成本的降低,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一场“官司热”,很多当事人为争口气而来打官司,甚至还不愿意接受调解,滥讼滥诉现象将是不可避免,同时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审判资源耗费大幅度上升。但目前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如果案件继续增多,无疑将使原本压力很大的民事审判法官“雪上加霜”而无法应对,也可能因此造成更多的积案,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
2、调解结案数可能增加明显。
一方面,案件调解率一直是法官业绩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法官也在努力争取尽可能多的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调解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减半,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利益诱惑,而更多的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3、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增加。
《办法》实施后,因小额财产诉讼数量会相对增加,而这类案件多是事实比较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容易通过调解的方式、速裁的方式解决,而不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因此,预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数量将会有所增加,所占比例进一步加大。
(作者系无锡锡山法院立案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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