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mTlVZoT 发表于 2009-5-6 19:40:08

“最牛钉子户”的拆除

  4月2日,随着挖掘机的轰鸣声,重庆市“最牛钉子户”的孤岛淹没在一堆废墟中……就在不久前,这座拆迁房屋的倒掉与否,还是街头巷尾议论的热点,而今尘埃落定。它,和谐地拆除了。

  媒体对这位拆迁户的关注,恰巧是《物权法a>》即将颁布之时,于是,这起以私权对抗拆迁的事件被看作了具有标本意义的私人财产维权案。纵观整起事件的背后,人们真正关心的恐怕未必是事情本身的真相,他们更关心的是政府、法律在这样的私人财产面前到底会采取何种态度。

  其实,无论是在《宪法》还是《物权法a>》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它也有一定的限制。《物权法a>》第四十二条,向众人昭示了“公共利益”就是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底线。然而,现行法律却没有给“公共利益”作出任何定义或者解释,于是,“拆迁”这个本身就很敏感的词在“公共利益”面前更为值得争议。到底拆迁算不算是公共利益的范围,又或者怎么样的拆迁才能算作“公共利益”?这需要看整个工程的后期利益和社会效应,如果从这个角度分析,即便该拆迁是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能够推动城市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那么,最终获益的将是社会大众,这也就成为可期待的公共利益。比如美国的世贸大楼的征地行动,当时遭到了几百家店铺业主的反对,但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该地建设的世贸大楼符合公共利益,他们认为,该商业区毗邻华尔街和纽约港,是美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象征,世贸大楼的修建将吸引全世界对美国的投资,会给纽约乃至美国带来更大的繁荣,而几百家店铺不能够做到这一点。

  不过从这场博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拆迁双方都试图以此来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法为私人所用时,人们所期望的是法律担当起私权的保护伞,虽然拆迁户一再认为自己并非追求最大的利益,只是想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但在一场博弈之中,他们想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无疑就要争取更多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另一方面,作为拆迁方的开发商之所以要借助司法力量,无非也就是想获得他们期望的商业利益。然而任何一种权利试图最大化,都是违背法律本意的。法律所要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要得到这样的公平正义,就必须衡平各种权利,而不是肆意扩展各种权利。所以,这场博弈在步入司法程序后,就注定要被推往利益平衡,因此,事件最后以和解告终,完全体现了法律的本意,也顺应了和谐社会a>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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