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民主不可忽视细节——从衡阳市人代会表决否决法院工作报告的谈起
曾读过一本名为《细节决定成败》的书,它告诉读者任何工作都不可忽视细节,有许多工作的不成功即缘于对细节的轻视和忽略。近日,读了记者鞠靖的《人大代表“否决”法院报告始末》一文(参见《南方周末》2007年2月1日第3版),笔者产生了一个坚定的想法:在发扬民主问题上细节也不可小觑。为了说明问题的需要我把事情的经过概括介绍如下:湖南省衡阳市在今年的人代会开会期间讨论法院的工作报告时,有代表对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不少代表对法院的工作不满意。最后会议在进入对各工作报告表决阶段,在通过举手表决(会场没有安装表决器)的方式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等4个报告,表决所采用的计票方法是:“478(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也就是只清点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票数,然后用478张总票数(共有478名代表,但表决时实际到会的代表是312人)减去反对票和弃权票后得出赞成票的票数。当轮到对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清点反对票为36票,弃权票为45票,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赞成票应为397票,应算是高票通过了。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人大代表提出要求也要清点赞成票的票数,赞成票不过半就不能通过。会议主持人与市委书记商量后,同意了代表的这个要求。在按代表要求对法院的报告重新投票的结果是:赞成票174票,反对票为43票,弃权票为61票;因为赞成票没有过半数,法院的报告因此就没有通过。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相信凡是关心我国民主进程以及对民主政治感兴趣的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想法。笔者的想法主要是:一是衡阳市对民主还不够重视。一个地级市怎么就连个表决器都安不上,恐怕这不能是因为资金问题,也不会是因为技术问题;如果在思想观念上认为每年人大代表表决决定问题是当地最重要的大事或者是重要的大事之一,问题恐怕就不难解决了。二是不同的表决方式、不同的计票方法对民意的反映具有重大的关系。在同一时间、由同一批代表对同一个报告的表决,仅仅由于表决方式、计票方法的不同却导致通过或者不通过截然相反的不同结果。三是对如此重要的会议,会议中的某些关键环节还是掌控在少数人甚至一两个人的手里。设想,如果会议主持人与市委书记不同意代表提出的表决和计票方法,法院的工作报告就不是不通过的结果;坦白地说,他们不同意代表提出的表决和计票方法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前四个报告工作报告就是用已有的表决和计票方法通过的。
笔者想到的三个问题,说到底也都是细节问题,一个地级市安几百个表决器恐怕是小事一桩;设计一个最能反映代表意志的表决方法和计票方法也费不了多少时间、精力和金钱;会议中出现有代表对已有的表决方法和计票方法等问题有不同意见要求加以修改,这是会遇到的问题,该怎么办?也不难设计出一套方案了正确应对。如果在实施民主进程中类似上述的细节问题都解决好了,我们的民主、民意表达也会向前推进一步的。说到这里,笔者想起前几年在调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听说的一件事情:某乡有一位乡长吃喝嫖赌、鱼肉百姓,还与黑社会有扯不清的关系。在每次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时,为保证他自己能当选,在他的辖区他精心设计了一套表决和计票方法:凡是投赞成票的票面上不划任何的标记,投反对票、弃权票或者另选他人的才划一定的标记,在选民投票的现场他又派出心腹来监视投票,选民们慑于他的淫威,都不敢在选票上划任何标记,结果这个乡长是高票当选。而在下一届的选举中,新来的书记了解到这一情况,改变了以往的那一套表决和计票方法,结果是这位是吃喝嫖赌、鱼肉百姓的乡长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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