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oilbr 发表于 2009-5-7 09:53:01

涉诉信访的成因及对策

  近年来,涉诉信访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也始终是法院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随着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突出,法院作为维护法律正义的最后防线,又是解决和调节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决定了法院在解决矛盾中处于风口浪尖的位置。法院的主业就是办案,在办案中不可能令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一方不满意就有可能引起涉诉信访,“执行难”也是产生涉诉信访的重要原因,同时还与涉诉信访本身的特点、成因、解决标准、解决方法都有联系。笔者就涉诉信访谈一些看法,敬请指正。


  一、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STRONG>


  1、产生涉诉信访有法院的原因,但不都是法院本身的问题。涉诉信访中,有的确实是法院裁判或执行不当,只要法院积极纠正,上访自然化解;有的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院的裁判和当事人的上访各有一定道理,如果采纳上访理由而改判案件,既不利于裁判的稳定性,又容易引起另一方当事人新的上访,这类上访人员对法院的解释接受困难,缠访的较多,有的是上访人员对法律规定不理解,对法院的正确裁判有误解,或者是原来的办案人员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好,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引起当事人误解,这类上访经过耐心解释,多数可以化解,少数仍然纠缠不休;有的上访人员的申诉要求确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他们自己感觉满身都是道理,认为只要坚持到底必能获得“胜利”。这是涉诉信访无法完全化解的原因之一。


  2、涉诉信访人员有不少缺乏风险意识,对司法功能预期过高。特别是涉及执行的上访中,多数上访人员认为,官司胜诉了,法院就应当把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分文不少地替他执行回来。他们把自己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商业风险,把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信用风险,通过诉讼转嫁给法院。由于他们的风险意识不足,对法院的裁判、执行功能有太高的预期,以致当实际执行情况与他们预期的情况产生落差时,他们就上访,相信“上访会促执行,上访会出金钱”。这是涉诉上访无法完全化解的原因之二。


  3、当今中国法律权威和法院尊严都有所缺失。这是涉诉信访无法完全化解的原因之三。司法功能滞后,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同时,在社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力重于规则、人情重于法理、关系重于秩序的问题。不少人遇到问题不习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而习惯于找大官、找清官、找权力解决。上访的过程就是寻找关系、寻找清官、寻找权力的过程。他们把实现自己要求的希望寄托在最高层,而对法院的解释根本听不进去。


  二、当前涉诉上访的特点及成因STRONG>


  1、因企业破产、改制过程涉及原企业遗留问题和职工安置引发的上访事件多,一是原企业遗留的问题多,一旦宣告破产或者改制,这些遗留的问题就会暴露,部分职工要求解决,一旦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令他们满意就会引起上访;二是资产变现后,职工就认为这些钱是他们的,提出过高的安置条件,不考虑破产费用和有关税费,一旦达不到目的,就组织职工上访或妨碍破产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如燃料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合法,引起20多名职工集体上访,后买受人又上访,最终双方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过二审终审仍然有一方不满意,法院在此类案件上付出了很大努力,很难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起信访多。因雇佣、交通事故,医疗、侵权等造成的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审理,执行难度大。受害人的权利一旦不能实现或达不到目的就会到党委、政府上访,给法院施压。如肖某与叶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后的第二天,肖某便到县委上访,而不是按法律规定上诉;如李某诉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中院后,认为时间长了结果还不下来,便到市政府上访,法院接通知后,迅速派二名干警前去市中院做工作,并会同当地镇政府将李某接回。


  3、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信访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城镇建设和房屋改造中,因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引发的矛盾,双方对立性强,矛盾大,处理中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矛盾引起上访。做思想工作难以做通,一动干戈,便以死或服毒来要挟,如胡某通过拍卖竞得原一建公司土地使用权并通过规划许可,但相邻各方认为会影响他们采光、通行、通风,多次到县委、政府上访。


  4、涉府、涉村案件审理容易、执行难,执行不到位就上访,有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也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又违法,法院只好立案,欠帐还钱,天经地义,法院判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付款。审理后,权利人申请执行,而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又无执行能力,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引起权利人四处上访。如李某诉锚子沟村债务纠纷案、段某诉水坪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某诉唐家畈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5、有的当事人不讲诚信,拿诉讼当儿戏,随意性大,调解书生效后又反悔。如杨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签收调解书,但杨某之妻认为调解不当多处上访,无论怎么解释和做工作就是不听。


  6、历史陈案中的当事人,有翻案思想,一旦目的没达到就会上访。如余某于1952年被原湖北省人民法院郧阳分院以其杀死非婚生子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务农,自1986年以来,多次申诉,经做息诉工作,基本平息,但自2004年来,多处上访并赴省上访,其上访纯属无理,有铁案证实,经多方做工作,余已息诉;如文化大革命时期,孟某对当时的政策、社会不满,相互串联,制造谣言,成立反动组织,发表反动言论,1969年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79年改判有期徒刑10年,1980年4月释放,孟多次申诉,1980年11月,原郧阳地区中级法院复查认为孟某企图组织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思想是反动的,但其未实施反革命阴谋活动,不足以反革命判处,判决对孟某免予刑事处罚。但孟好喝酒,经常喝醉后,到法院闹事;袁某于1985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袁多处申诉,2001年,省高院复查此案,2003年12月,省高院判决袁无罪,袁要求恢复公职并享受相应待遇,也曾多次上访,此事已于2004年解决妥当。


  7、涉及劳动仲裁的案件受理、审理、执行难。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当事人在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如果依法和依政策判决,会有同类型的案件蜂涌而至,导致社会不稳定,引起新的上访,如危某诉水电公司劳动争议a>一案;不服的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起诉的,权利人要求法院执行,如周某与县实验中学劳动争议a>纠纷一案,实验中学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周某申请执行,法院不立案又违法,案件一执行,又会有很多同类型案件要执行,引起社会不稳定。


  8、行政许可河沙开采纠纷案件难审理、难执行。随着基础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迅猛发展,有的人花出很多财力,办理了采沙许可证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采沙,但当地老百姓不让采沙进行阻挡,一旦受理和执行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去年9月,法院受理的王法与柯法等5人采沙权纠纷一案,至今无法结案,现又有2件同类型案件,就一直不能立案。


  9、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案件审理容易执行难,如熊某诉守金店村委会、吴某一案,案件虽然审理终结,但无法执行。此类型案件各乡镇都有,一旦受理,就会引起更大的矛盾。




  三、解决涉诉信访的对策STRONG>


  涉诉信访并不可怕,是当前社会存在的一种产物,从思想上、行动上要正确对待,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对此项工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一是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经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把集中处理赴市、省、进京上访作为审判工作重点,作好息诉工作;二是法官应当尊重所有上访人员,尊重他们的权利,尊重他们的人格。尊重的具体表现就是:无论上访人员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应当礼貌接待,耐心听取他们的诉求,耐心进行解释;三是对上访的要求合理或部分合理的,应当立即启动解决问题的程序予以解决;对上访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的,应当耐心进行解释;四是对当事人不听解释,一再上访的,只要他们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就以平常心态对待他们的行为,不必大惊小怪,不必视为洪水猛兽,如果他们采取了违法的行为,就依法进行制裁;五是各有关机关、有关领导应当尊重法院对上访所涉及案件的处理,应当为法院处理涉诉上访提供协助,不应该以不恰当的方式诱使上访人员不断越级上访;六是对法官处理涉诉上访的情况,放到与审判案件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行监督和考核;七是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能力素质,尽量减少乃至杜绝案件的差错,保证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审判结果有很高社会公信度,使法院的执法水平得到绝大多数人的信服,法院的裁判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八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究尽执行措施,使在执行中引起当事人上访的事件少发生;九是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必须行使法官释明权,使当事人明白打官司也有风险和正确诉讼。这才是化解涉诉上访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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