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PxzgFXt 发表于 2009-5-7 09:53:01

婚内子女状告父母抚育纠纷缘何频发

  近期,港闸法院受理了数起婚内子女状告父母抚育纠纷案件,虽然经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以原告撤回起诉告终,但这类案件的出现对构建和谐社会a>、实现和谐司法敲响了警钟。港闸法院对审理的数起案件进行分析,婚内子女状告父母抚育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是父母工作太忙,疏于沟通,影响父母子女关系。有些案件当事人家庭经济条件在当地属上等,父母往往都是做生意或承包工程等,长期在外打拼,工作时间占了大半,孩子大多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管,父母极少抽时间教育孩子或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造成孩子与祖辈关系密切,而与父母关系疏远。


  二是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或者比较艰苦,父母长年在外打工,无暇顾及子女。这些案件当事人家庭经济条件较为紧张,为生活所计,父母双方或一方长年在外打工,一年只回家一、两次,子女长年只与祖辈或父、母一方生活,父母关爱有残缺,致使子女亲情观念淡薄,虽然在外打工的父母经常寄钱、物回家,但与子女缺乏交流、沟通,孩子与父母仍然有隔阂。


  三是夫妻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子女与其中一方接触极少。因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分居,子女往往仅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因感情原因或其他原因极少主动联系子女或抽空陪子女,导致子女与其关系逐渐疏远;而有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故意唆使子女疏远另一方,造成不应出现的诉讼情形。


  出现婚内子女状告父母抚育纠纷的新案件,一方面从法治的角度讲,可以看作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也是普法教育的成果之一。另一方面从构建和谐社会a>的角度来说,婚内子女状告父母不利社会和谐,这种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不稳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势必会造成影响,从而加重司法的压力、不利和谐司法。为此,港闸法院建议:


  一是法院民事审判部门需要加强与村(居)基层组织沟通,切实发挥村(居)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村(居)、民调等基层自治组织与本地群众接触多、了解深、信息广,对纠纷的起因及背后的一些情况掌握较全面,比较容易找准焦点问题,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也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二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释明,重点分析这类案件诉讼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法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应当对案件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案件产生的真正原因,从而找出相应的策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夫妻双方解决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缓解当事人对父母子女关系紧张而产生的“诉讼冲动”。


  三是加强中小学校法制辅导,引导学生与父母建立友好互谅的关系。充分发挥各中小学法制辅导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从法律、法理、伦理和家庭关系上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努力使广大中小学生成为青少年维权法律关系的明白人,家庭父母子女和谐关系的知心人,从而既宣传了法律,又缓解了家庭关系。


  四是学校、妇联、街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为缓和家庭父母子女关系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各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如何正确处理好社会、家庭关系方面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各级妇联组织、街道(乡镇)对辖区内留守的村(居)妇女如何处理与子女的关系、如何教育子女与长期在外的父或母保持良好的关系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确保长期与子女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关系保持和睦、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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