趴地 发表于 2009-5-7 09:53:06

保监会能从交强险中得到好处?

  交强险a>真是个“苦命的孩子”,存活尚不足周岁,舆论对其“口诛笔伐”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不绝于耳。从“暴利质疑”到“信息不透明”,从“条款设计不合理”到“代理手续费违规”,真是汹涌澎湃、波澜壮阔啊。


  这些问题的解决真的是“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吗?


  按照我们常人的思维,这似乎也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你老百姓不满意“信息不透明有暴利嫌疑”,那么我把已有的真实数据昭告天下不就得了?你消费者认为“条款设计不合理”,那么我作适当的修正岂不皆大欢喜?作最无奈的打算,反正是项“费力不讨好”的买卖,消协也提出了“要让第三方不赢利的机构来经营”的主张,不如一推了之,岂不落得耳根清净?


  然而为什么一方面任尔风吹浪打,另一方面“我却岿然不动”;或者一方面“雷声大”,另一方面“雨点小”呢?


  5月22日黄洁在《苏州新闻网》上撰文《交强险a>不应成暴利险》,提出“是不是因着这块‘肥肉’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


  我们今且来个追本溯源刨根问底,看看这条利益链上究竟串着多少“蚂蚱”?


  如果说“因最终的统计数据没有出来,目前尚无法判断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a>的盈利状况”;那么我们何妨首先通过目前社会已公开的文件和数字来预估一下保监会从交强险a>中得到多少好处?


  发改价格2581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一)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1.0‰收取;(三)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即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


  另据5月22日北方网透露的律师a>孙勇统计的一组数字: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48亿,按保守数字1亿计算,只要投保率达到80%,每年交强险a>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


  同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村保险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教授说“由于车险赔付存在滞后性,一些责任发生后还未来得及赔款,计算利润时,首先要去除保险金的50%作责任准备金。”


  那么“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该如何计算呢?


  据武汉大学魏华林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学》一书解释,当年的自留保费应该为“保费收入 再保费收入-再保费支出”。


  也就是说,假如保险公司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交强险a>”保费收入为800亿元,因“交强险a>”是实施的第一年,还不存在上年度结转过来的“再保费收入”,减除800亿元的50%“再保费支出”,意味着此期间“保险公司自留保费收入”为400亿元。


  如果保险公司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交强险a>”保费收入维持着800亿的水平,那么其“自留保费收入”应为“保费收入800亿 上年度结转的再保费收入400亿-再保费支出400亿”,即800亿元。


  因保险业务有着“连续性”的特点,以后依此循环往复着。


  800亿元的1、8‰,即1440万元,剔除一些不确定因素,保守的估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a>”,保监会每年仅仅因此一项的“监管费”收入就是上千万元!


  当然,这笔“监管费”笔者绝对相信不会落入个人的腰包,但在下一直纳闷的是:


  1、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有着国家财政的保障,还有无必要直接向被监管对象收取带有公益性质的农业保险及责任保险的“监管费”?


  2、保监会的主要职能是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今直接向被监管对象——保险公司收费,会不会因此影响行政的公正?


  3、即使要收,是应该定额收取还是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直接挂钩?


  4、既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收取“监管费”,又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向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是否有双层收费之嫌?


  4、“保险监管费”与“保费收入”直接挂钩,会不会出现业务规模大、保费收入多的保险公司“挟天子以令诸侯”?


  俗话说“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但愿“交强险a>”这一倍受争议的“孩子”一生平安,也祈祷着中国的民族保险业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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