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光养晦 负重前行:民营司法鉴定机构生存状态调查
由于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司法鉴定a>结论被形象地称为“证据之王”,鉴定人被称为“科学法官”或“专家证人”。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a>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该《决定》明确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不接受司法鉴定a>的社会委托业务。自此,曾经陌生的司法鉴定a>领域开始有民营机构涉足。
“民间力量”试水司法鉴定a>领域已经一年半有余,其生存状态如何,记者近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充实得有点累”的工作
“不好意思,我这会还真没空,你先到文书鉴定部看看。”无锡中诚司法鉴定a>所所长陆晓明非常忙,上周末记者与他约定采访,本以为周末会空闲一点,可他还是脱不开身。
其实文书鉴定部此时也不清闲,年轻的业务部主任郭晨和坐他对面被称为“沈老师”的老先生正忙着整理鉴定材料。据郭晨介绍,中诚所是苏锡常地区唯一一家有资质进行文书鉴定并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a>所。除了笔迹鉴定外,还可以对印章、文书等进行鉴定,甚至对文书形成时间、被污损、烧毁的文书都可以还原其本来面目。
“手头刚刚办完一个挺有趣的案子。”郭晨告诉记者,一张2000年的借条,被借款人索回看一看,一转身借款单上就添上一行“已还1万元”的字样,以及还款人签名和落款日期2003年某月某日。债权人庄某在当地司法局的指点下,慕名赶到无锡中诚司法鉴定a>所,申请进行笔迹书写时间鉴定。经中诚所鉴定,这张借条上还款笔迹系近期书写,排除了在2000年至2003年书写的可能性,并出具一份具有法庭证据作用的鉴定报告,使准备依法索债的庄某转忧为喜。
“确实挺忙的,充实得有点累。”郭晨说,“加班加点是常事,也不存在正常的休息日。”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他特地拿出了一周的排班表。记者看到,去相关部门调档、鉴定、出庭配合律师a>举证……一个星期的日程排得满满当当。“从2006年6月成立至今,所里已经受理了1500余件司法鉴定a>案件,我们文书鉴定这一块占的比例也不小。”
郭晨的繁忙在同行中很具代表性。随后两天的采访中,记者在省司法厅看到这样一组数据,截至2006年底,我省登记在册的三大类(法医、痕迹、文检)司法鉴定a>机构有63家,具备从业资质的司法鉴定a>人499名,机构同比增长152%,人员同比增长133%,接受委托代理司法鉴定a>2.6万余件,同比增长达295%。
青黄不接背后的潜在困境
“作为一个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a>所,目前我们已有8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a>人。即使这样,仍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无锡中诚司法鉴定a>所所长陆晓明在随后的采访中告诉记者。而这8名司法鉴定a>人中,还包括沈国强这样的老同志。
沈国强就是前文所述的“沈老师”,退休后被中诚所聘用,之前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是全国著名的文书鉴定权威,有近50年的从业经历。“我们老一辈即将淡出‘江湖’,新一代还没真正成长壮大。这对整个行业将来的发展是个问题。”沈国强说。
面临同样困难的不仅是中诚所,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内司法鉴定a>的人才a>目前比较紧缺,传统司法鉴定a>即三类鉴定(法医、痕迹、文检)的鉴定人员主要分布于公、检、法内部的技术部门,目前公安、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仍担负原有的鉴定工作,法院的那部分鉴定人员,有的退休有的改行有的留在技术部门。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个鉴定项目至少需要三名具有中、高级相关技术职称的人员储备,社会鉴定机构为了设立、增开鉴定项目,就竭力搜罗争抢这部分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可供其选择的大多是公、检、法退休的技术人员,年龄多在六、七十岁。“他们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但由于年龄的问题,知识结构的更新换代是个问题。”
在采访中省司法厅司法鉴定a>管理处处长张玫证实了上述观点,“《决定》出台后,省内乃至全国都存在同样的问题。一方面是人才a>的青黄不接,另一方面准入的门槛不能因此降低。”
“司法鉴定a>人准入是十分严肃的事。”张玫打了个形象的比方,就像给不及格的驾驶员发驾照等于增加马路“杀手”,有了资质证书就有了司法鉴定a>权,而司法鉴定a>远比开车复杂和重要。“我们很慎重,社会上对这块也越来越关注。人大、政协这两年每年都有诸如强化司法鉴定a>市场管理、加强司法鉴定a>人员培训之类的提案议案。”
张玫同时告诉记者:“严格地说,司法鉴定a>机构不该有民间与官方之分。只要拥有合法资质就是司法鉴定a>机构,现在流行的‘民间’说法可能是相对于八九十年代公、检、法、司、卫等部门各自为鉴、分散管理的模式而言。”
她不无自豪地说:“我省司法鉴定a>机构健康运转,鉴定结论的法院平均采信率达95%,去年全年共接到相关投诉21件/次,而有效投诉比例不到万分之一。下一步的工作主要将侧重于鉴定机构规模和质量的提高。”
利“义”的悖论如何破解
根据《决定》,司法鉴定a>被“定性”为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司法鉴定a>机构之间进行适度竞争也被允许。公正的天平如何在利与义之间保持平衡,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公共服务事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东南大学法学院从事医事法学研究的张赞宁教授接受采访时称,“司法鉴定a>更多地具有公益性质,而社会力量进入该领域后,鉴定机构由于自身生存发展需要又无法回避营利这一目的,两者之间如何平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他表示,旧的鉴定体制虽各自为鉴,但作为公务员有一道组织和系统的“紧箍咒”,在党纪、政纪的约束下,司法鉴定a>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管。现在的社会鉴定机构,其鉴定与机构是一体的,特别是鉴定行为直接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挂钩,经济利益驱动成为司法鉴定a>难以逾越和冲破的茧。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监管,在某种意义上说还是行业上的,有时显得“鞭长莫及”。
针对这样的疑虑,张玫表示,基于鉴定机构资质、实力、人员素质等的差异,鉴定的质量当然会良莠不齐,“在司法鉴定a>市场的培育阶段,少数鉴定机构为眼前利益放弃客观和公正,无法避免。”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司法鉴定a>社会化之后,不管是对于执业鉴定人,还是鉴定机构,仍然必须面对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法律制约。如果某鉴定人做了伪证,自己将面临经济赔偿、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也将被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在司法鉴定a>市场的成长和成熟中,大浪淘沙是一个必经的过程。”张玫说,“我省就有一家鉴定机构被撤销登记,但这显然不是主流。”
记者同时获悉,我省已在酝酿成立司法鉴定a>机构的行业协会,相关的调研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而此项工作对完善司法鉴定a>机构的管理体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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