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47 发表于 2009-5-7 09:53:09

交强险“无责赔偿”,谁为你沉冤昭雪?

  笔者有位温州朋友,在意大利经商多年,有车有房,属于典型的小资一族。


  近日朋友回乡省亲,久别重逢,话题从国外的风花雪月谈到日常的衣食住行,海阔天空。闲聊间,朋友谈及他在国外发生的一起车祸事故保险索赔的经历。


  一次朋友开车到税务机关办事,出来后倒车时不慎将旁边的车刮了。朋友当时懵了,不知如何是好,毕竟是第一次开车惹祸,并且身处异国他乡。虎背熊腰的对方司机走下车,看了看自己的车,很友好地问他保险凭证带了没有,朋友当时没有听懂,于是从车上取下公文包,里面装着3000多欧元,心想刀柄握在别人手中,只有挨“宰”的份了。对方没有再说什么,掏出手机拨了两组号码,十几分钟光景,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麻烦大了,还搬来了援兵!朋友此时恍然大悟,也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打去了电话,然后站在一旁,呆若木鸡,心底琢磨着反正是案板上的肉了,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交警问了几句,大意是是否须要通知自己的律师a>,朋友否决后,在事故现场图上签了字。旋即,朋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赶到,说要把车开走。朋友想分辨几句,保险人好象看出了他的心思,于是把自己的车钥匙塞给朋友,并记下朋友的电话和地址。第二天下午,保险公司人员就把修好的车开到了朋友的院子,并且连声地“Excuse me,Excuse me!,我车的性能没你的车好,给你带来了不便,请你谅解!”然后要求朋友在一份清单上签个字。第三天,交警打来电话,朋友到达时,对方司机早已坐在那里,笑咪咪地看着他。交警让双方在一份文件上签字。朋友问,需要赔多少钱?交警楞了一下,然后挥挥手,说你的保险公司已经处理妥当。朋友感概“都说意大利的黑手党厉害,我这次事故哪里做了孝子?只是获得了三次签署大名的表现机会!”


  笔者长篇累牍、不厌其烦地复述这段故事,绝非要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也绝非有意以此影射我民族保险公司在服务水平上还有待提升的空间。因为鄙人近来一直在反思着一个问题:为什么“车辆强制保险”在国外实施多年如此深得人心?为何“无过失赔偿原则”这一通行的国际惯例到了我们的土地,竟会遭受国人此般误会和唾斥?


  在下此番言语,不是空穴来风。


  在近期力举“交强险a>”听证的刘家辉律师a>眼中,交强险a>主要存在“三宗罪”,其中之一“无责财产赔偿”,使有责方获得合法的“不当得利”。


  其实远于去年9月13日,上海《新闻晨报》报道,黑龙江律师a>李滨上书保监会,称交强险a>无责赔偿抬高保费10%-20%。


  最近,针对一些车主普遍质疑“商业车险500元,最高保额10万元;而交强险a>保费1000余元,最高保额为什么仅6万元?”保监会回应,“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是不同的,商业车险秉承‘有过错原则’,而交强险a>按‘无过错原则’赔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前者大。”


  本来车主就对“无责赔偿”略有微词,而今“无过错原则”竟然成了“高收费”的理由,于是双方争执的焦点更是把“无责赔偿”推向了风口浪尖!


  这一切难道真的是“无责赔偿”惹的祸?


  温州朋友给我讲述那次车祸事故时的眉飞色舞,始终让我无法释怀。外国的“橘”到了国内就真成了“枳”?


  带着这个问题,鄙人遍查了所有能够找到的中外书刊,并不惜越洋电话向远在美国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师兄请教,师兄淡淡一笑,“无过错赔偿原则理解为‘不计责赔偿原则’可能更为恰当。”


  联系温州朋友在外国的保险索赔故事一琢磨,鄙人恍若醍醐灌顶、大梦初醒!


  在下浅薄地理解,所谓“无过错赔偿原则”(在下称“不计责赔偿原则”),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理赔时先不考虑事故的责任是谁的,财物损毁了,先补偿损失、恢复生产再说;人员受伤了,先抢救治疗,恢复健康再说。至于事故的责任是谁的,责任应当怎样划分,钱该由谁出,那是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事。因为车辆既然都强制保了险,意味着损失始终都得由保险公司承担,至于这笔钱是快拿出来还是慢拿出来,相对于事故责任划分的时间,是先拿出来还是后拿出来,这只不过是赔偿效率和赔偿方式问题。


  笔者认为,“无过错赔偿原则”和“无责赔偿”事实上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前者阐述的是“赔偿方式”,后者指“赔偿涵盖的范围”。


  那么,“无责赔偿”是不是无原则的赔偿?其涵盖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无责赔偿”是指当交通事故的当事一方没有责任,但出于现实的考虑,而给予对方一定的人道主义经济补偿。


  笔者根据个人多年从事车辆保险工作的体会,主要应包括三种情况:


  其一“紧急避险”。比方一小孩突然横路,司机为避免伤人,把车主动地开进了农民的稻田,造成庄稼的损毁。司机无责,但庄稼的损失该不该赔?


  其二“双方无责”。比如由于雪崩路塌,车辆倾覆,造成他人房屋倒塌,雪崩属于自然灾害,司机是无法控制的,完全没有责任;但对于房屋损毁了的受害者而言,又岂不是祸从天降?这笔损失又该怎样赔呢?


  其三“纯粹的人道主义赔偿”,比方一行人在高速公路上横路,司机根本无法避闪,不幸发生。交管裁决司机无责。但死者尸骸总得有人收拾吧?另外给予受害者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这从情理上讲也是必要的。


  通过上述分析,相信读者诸君对“无过错赔偿原则”和“无责赔偿范围”会有别样的认识;起码,不会觉得其本质是一件害人的“勾当”。


  那么,是不是就能说刘家辉、李滨律师a>们是在“无理取闹”?保监会是在“强词夺理”呢?


  鄙人绝不这样认为。


  双方其实都没有说错,“祸根”在哪里?


  ——我国现阶段“交强险a>”还没有达到完全普及、车车皆保的水平!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车辆拥有量为1、48亿台,目前承保大约为1亿台左右,承保率为67%(前期更低)。


  在这样的“保险覆盖面”下,势必出现保了险的车被没保险的车撞了,无责的保险车辆还得赔偿有责的对方400元!车主肯定感觉不合理。


  即使是有责的保险车辆撞了无责的保险车辆,由于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服务水平还有着提升的空间(本来完全可以由保险公司之间内部相互调拨调剂赔款),结果让车主为了区区400元上下奔波,遭制怨恚!


  作为保险公司呢?根据“无过错赔偿原则”,67%的已保险车辆肯定为那33%未买“交强险a>”的车主买了单,导致“经营风险较前者(商业三者险)大”。


  从理论上讲,“无过错赔偿原则”会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无过错赔偿原则”能否作为“交强险a>”涨价的理由呢?


  对此,笔者难以苟同。


  假如“交强险a>”承保率为100%,保险公司赔有责方也好赔无责方也罢,无论怎样“转”,因为财产保险理赔实行“损失补偿”这一基本的原则(车方不能因为事故而牟利),保险公司因此不会由于赔偿方式的差异而“扩大”整个事故的损失!打个通俗的比方,只不过是“箩里倒进篓里,篓里倒进箩里”。




  那么,现在问题的核心就是:目前“交强险a>”承保率未达到100%,这是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作为不力的结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作为不力”的成本能不能让参加了“交强险a>”的车主买单呢?


  鄙人绝非要为保监会袒护什么,请问保监会能够通过什么手段强制每一位车主投保?


  鄙人上述观点的理论根据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各位看官请注意:规定考虑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的过错问题了吗?没有;规定提到过被保险人有过错时的赔偿限额、无过错时的赔偿限额了吗?也没有!按照此法律规定,意味着“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直接就得赔偿。”这就是“无过错赔偿原则”。


  2、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先生主编的《保险原理与实务》对“强制保险”的解释,“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大家略微细心就能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a>》也好,“法定保险”的基本原理也罢,都是假设投保率为100%的理想状况。


  然而目前当“交强险a>”承保覆盖面理想和现实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条款设计者又有意或无意间把“无过错赔偿原则”和“无责赔偿范围”搅合在一起,加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a>”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措施跟不上,“无责赔偿”只能含冤负屈了!


  用王绪谨教授的话来说就是想学欧美国家的“无过失原则”没有学好,是丑陋与愚蠢的结合。有了这样的定则原则,据此而出的交强险a>可想而知。


  著名经济学家易宪容先生也特别提到,交强险a>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把行政性的规则和制度跟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结合在一起。


  另外北京理格丰律师a>事务所律师a>郭玉涛强调:“等到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情况悄悄地变了,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而后,保监会据此发布了相关的限额,被保险有过错、无过错的限额比是5:1。由此,交强险a>对行人、非机动车最大限度保障的本质属性消失殆尽。”


  问题不容回避也无法回避。


  当“交强险a>”的承保率处于“理想和现实存在差距”之际,我们该有何权宜之计呢?


  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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