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mlzh 发表于 2009-5-9 11:23:52

记者扮嫖客揭开贵州习水性侵犯幼女案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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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披露此案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
习水案的最初版本并非我们现在知道的“嫖宿幼女”。当时习水坊间流传的,包括陈强最初听闻的都是,“教师组织学生卖淫”这个至今无法证实的说法。“我最初接触到的人没有真正知道真相的,都是捕风捉影。”陈强说。

3月26日,他到达习水的第一天,就开始有意与出租车司机、小店老板等最了解当地社会生态的人接触。“有人说是女孩被搞得下身大出血,也有人说是学生怀孕了,结果被家长发现后,才向公安举报的。”陈强说这是他听到的最详细的情节。

无奈之下,陈强装成嫖客实施暗访。
他让出租车司机帮忙寻找“学生妹”。但经历了如同特务一般的秘密接头、带到卖淫地点、见到卖淫女等繁琐过程之后,陈强才发现并没有真正的收获。“她们拿着安全套和卫生纸站在我面前。”陈强明白,这是常见的卖淫女,并不是他这次想调查的“学生妹”。于是他讪讪地打道回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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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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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地点就在老司法局宿舍的3楼。 陈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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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嫖宿事件中暴露的问题
习水严打“黄赌毒”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习水县把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中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盗劫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治重点,解决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措施不到位、秩序混乱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和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活动等问题。执法人员在整治工作中对以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引诱、介绍他人卖淫、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从事吸毒贩毒活动和经营电子游戏机赌博的,从重从快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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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花季再流泪
专家谈未成年人如何免受性侵害

佟丽华分析认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是,嫖宿行为带有交易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分析犯罪构成,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同其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即使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可认定为奸淫幼女,在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更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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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案说明:群体性事件不全源于"不明真相群众"

习水此次涉嫌嫖宿幼女罪的一些政府官员、司法干部、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均都是县里有头有脸、道貌岸然的“上层人物”,如今却兽性大发、带头“下三烂”。这表明在一些公务员中,不仅有信仰空虚的危机,更有道德沦丧的危机。他们既不知“仁义礼智信”为何物,更不懂何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仅仅剩下一个“饱暖思淫欲”的臭皮囊,成为一个个披着人皮的伪君子,甚至成为点燃公众义愤的火药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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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5公职人员涉嫌嫖宿未成年少女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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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女生
外派民警秘密调查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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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嫖幼案:“强奸”变“嫖幼”
严打还是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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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深几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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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倩自从今年正月十一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她爸爸说曾经用铁链把她锁在家里。陈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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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之“水”深几许?


大凡人的肌体出现离奇病症,从系统论而言,恐怕就不会是一个器官有了问题,在病毒的长期浸淫下,往往会有多个器官暴露出连锁症状。随着贵州习水部分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惊爆天下,公众早就开始质疑:难道只有当事幼女是习水官场乱象之下的唯一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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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涉案官员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一样不能少

习水案的定性问题,是本案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各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涉案官员的行为应属奸淫幼女还是嫖宿幼女。“对此,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妇女法律问题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今天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
夏吟兰对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的区别进行了对比分析:

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对方是否幼女都决意实施奸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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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嫖幼案”审理的每个环节都要合法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不可思议的是,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居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转由其他律师代理”。律师理由竟然是“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这不仅是十分落后的观念,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每个律师的光荣职责,是律师法的明确要求,岂有推脱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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