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五次辗压致死人命案的思考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五次辗压致死人命案于4月17日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小程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讯传出,即刻引来哗声一片。黄岩区检察院立马成为众矢之的。
在此之前,人们都坚定不移地认为,确凿的证据足以认定赵小程五次辗压的行为是故意杀人,且情节特别恶劣,影响极坏,毫无疑问,赵小程应杀人偿命。但是谁也没想到,这样简单的一个案件,最后竟被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指控为过失致人死亡,人们在感到惊讶、不解和愤怒的同时,纷纷提出质疑。
作为一名办案多年的检察官、公诉人,对此持较为审慎的态度,毕竟我们只是从媒体上了解到部分案情,不便置喙。我一直默默关注着、思考着,……如果果如媒体所言,那黄岩区检察院的指控岂不“大失水准”。因为该院给出的解释是:“要认定赵小程已经知道在倒车的时候撞了人,没有证据,更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赵小程明知已撞倒了人,而产生撞伤不如撞死的念头。所以说,尽管有人认为赵小程的行为太不符合常理,但认定赵小程犯有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简单地说,就是赵小程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明知。
如此解释能令人信服吗?我看很难。
——赵小程自己说不明知就是不明知吗?
确实,赵小程是否知道自己已经撞倒了人并且反复辗压的是人,只有他自己心里才明白,现代科技还不能探知人的内心世界。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一个心智正常的人在面临选择的时候,他绝不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选择。同理,赵小程会说知道自己已经撞倒了人、反复辗压的是人吗?只要自己不承认,他的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了吗?司法实践中,有几个行为人会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
我们知道,人的客观行为是其内心世界的外在表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通过客观行为是无法实现的。赵小程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明知?司法机关不能仅凭其自认来判断,而是应该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
——从赵小程的行为能否认定其明知?
我国刑法上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或者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对这种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应该知道”,实际上就是根据一般的常识或者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所作出的一种合理推断。
我也有几年的驾龄,倒车时撞到了不明物我一定会下车查看,撞到了什么?车子有无损害?路稍有不平车子就会有感觉,辗压到物体,是硬实的还是柔软的感觉也会明显不同。而赵小程作为有8年驾龄的老手,倒车时撞到了体重达140斤的人并反复辗压竟然置之不理,还以为是垃圾桶或垃圾袋,此说确实难以让人相信。
其实,仅只观看现场录像照片就不难发现,赵小程的辩解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其不合情理之处很多,我只想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赵小程如果真以为撞的是垃圾桶或垃圾袋,为什么要来回五次碾压而不直接将车倒出大门?其目的不正是要倒车出门的吗?二是从赵小程最后停车的位置看,被辗压的陈老太倒在其车后,说明反复从陈老太身上辗过的是车子的后轮,既然如此,赵小程应仍然“没看见”或者说“不可能看见”陈老太的人啊,他应该继续相信被辗压的只不过是垃圾桶或垃圾袋,为什么会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停车察看呢?对此,赵小程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吗?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而非过失。
因此,我相信黄岩区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绝不会是法律水准的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观点,也绝非其本意。也许,真有什么案外力量左右着我们的司法,也许黄岩区检察院确是无奈之举。但无论如何,良心与正义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永远固守的职业底线。雨果说,“对于人民,高于一切的是法律;对于个人,高于一切的是良心。”在法律与良心之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只能一手牵着法律、一手握着良心。作为担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者,这一点,我们做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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