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青 发表于 2009-5-9 11:41:31

真相已明,为何公道难求?

  2006年4月4日,在台州市黄岩区的“双江小区”内,发生一起恶性故意杀人案件:赵小程反复倒车五次,将64岁的陈冬香碾压致死。2006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车轮下的惨案”加以报道,并播放赵小程反复五次碾压老人的录像,上海卫视、浙江卫视等多家媒体也先后报道此案。

  根据“五次反复碾压老人的录像”,足以推定赵小程有杀人故意,这是一个“地球人都相信的事实”。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错误定性,将会使被告人逃脱应有的惩罚,让人无法理解、无法接受、无法容忍。

  一、案件定性有误

  不顾案件的客观真实,将故意杀人罪变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机关改变案件的性质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在赵小程倒车碾压老人的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是给案件准确定性:赵小程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赵小程明知倒车行为会导致她人丧失生命,仍然反复倒车碾压5次,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符合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赵小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能够认定赵小程故意杀人罪的关键证据是小区录像,小区录像清楚地记载着赵小程先后五次倒车碾压老人的罪行。其中,赵小程倒车向后碾压三次、向前碾压二次。反复五次碾压,足以推定赵小程有杀人故意,这是决东海之波都洗不去的罪证。何况,本案还有被告人的供述、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证言、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等证据,以上证据环环紧扣,足以证实赵小程有杀人故意。根据现有证据,无论是法学专家,还是司法实务部门的同志,甚至是普通百姓,只要他心存公正,都会认为赵小程是故意杀人。因为本案的证据太充分了,充分到无需做其它调查,根据录像完全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杀人故意。

  二、“地球人都相信的事实”

  将“地球人都相信的事实”说成证据不足,这岂不是玩弄法律?本案中,台州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理由是被告人拒不承认倒车时知道碾压了老人。对台州市检察机关的“认为”,人们不禁要问:难道检察机关仅凭被告人是否承认来认定其明知、故意?从司法实践看,被告人很少自认明知、故意或目的,司法机关办案也不是仅根据被告人承认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故意。本案的证据非常充分,证明的事实足以让“地球人都相信”。

  (一)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

  1.被告人的自认。

  “被告人承认从97年就会开汽车,已经有8年驾龄。曾经多次违章,但没有被处理过。” 陈冬香的体重在140斤左右,普通垃圾袋的重量不会超过1公斤。赵小程8年驾驶经验,足以使他能够区别车辆碰撞人体与碰撞垃圾袋、垃圾筒的感觉是不同的。实际上,赵小程感觉是很灵敏的,这一点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得到证明,赵小程知道是“轮胎被阻,不是车底盘被阻。”在没有下车的情况下,赵小程连轮胎被阻还是底盘被阻都能清楚地分辨,何况是140多斤的人体?

  赵小程多次违章驾车,没有受到处罚,客观上助长了他开“霸王车”的恶习。长期开“霸王车”的人迟早会造成车祸,赵小程开车撞人具有必然性,撞人之后倒车碾压也具有必然性。赵小程的算盘打得很精:他为车辆买了50多万元的保险,撞人之后只要不留活口,自有保险公司为其买单。从赵小程为车辆购买巨额保险,一贯开“霸王车”的做法中,不难推出他有倒车碾压的动机。

  “被告人对小区情况十分了解,他看了车的双边倒车镜,因为当时光线相当好,才开始倒车。”  当时光线很好,如果有垃圾袋或垃圾筒,赵小程不可能看不到。如果看到路上有垃圾袋或垃圾筒,他是不会倒车的。客观上他倒车了,根据他的倒车行为,可以推定他知道小区道路上是没有垃圾袋或垃圾筒。何况,事故发生的地点距离物业管理人员的值班地点很近,物业管理人员不会允许别人将垃圾放在此处的。被告人辩解以为撞到的是垃圾袋或垃圾筒,根本不值一驳,但能证明他毫无诚信。

  2.小区的录像。

  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证明:“我当时正在物业处监控室上班,整个过程都被我们录下来了。”物业管理人员作为相对中立的一方,其证言真实性很强。录像属于小区物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录像清晰、完整地记载被告人反复倒车,五次碾压被害人的罪行。录像没有伪造、变造的痕迹,对录像的真实性,被告人亦未加以反驳。按照赵小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他倒车是急于会见朋友的。如果不是为了倒车碾压,他不会反复五次倒车。反复五次倒车既不符合情理,又浪费他会见朋友的时间,与他当时急于见朋友的心态相矛盾。所以,根据小区录像记载的被告人五次反复倒车的行为,足以推定赵小程有杀人故意。

  3.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

  2006年4月28日黄岩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的侦查实验结论是:犯罪嫌疑人赵小程能听到倒车雷达的声音。据此可以确定被告人听到雷达的提示声,被告人在听到雷达的提示后仍然倒车碾压五次,足以推定他毫不顾惜别人生命,恣意倒车碾压,具有杀人故意。

  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杀人故意。

  (二)认定被告人的故意只能依靠推定

  本案中,赵小程是否知道撞到老人,只有他自己清楚。如果他拒不供认,只能依据客观情况推定他是否知道。录像中记载的赵小程五次碾压老人的行为,完全可以推定他有杀人故意。理由在于“明知、故意或目的”属于内部证明对象,对于内部证明对象主要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推定,而不能凭被告人是否承认来确定。

  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明确规定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目的,可以根据客观情况予以推定。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名男子和一名妓女生活在一起或控制着她的行动,除非有相反事实可以证明,推定该男子依靠妓女卖淫的收入生活。” 香港地区《偷渡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人被发现在香港水域内之任何船上,未能证明其获船东同意,则推定为意图乘船违法抵港或离港。”我国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实行推定。根据联合国公约,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立法中对推定的规定,说明了不用推定将无法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

  (三)我国司法实践是依靠推定确认被告人是否明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判例就是以推定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的。曾有媒体报道一名年方17的少女,为了骗取当事人钱财,一年内先后用化名“结婚”8次,骗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2万元,最终被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尽管婚姻法不禁止人们离婚之后再结婚,但被告人一年之内先后结婚8次,不符合情理。被告人一年之内8次结婚的行为与骗取当事人钱财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足以推定她有骗取钱财的故意,法院以诈骗罪对少女定罪量刑无疑是正确的。

  由此看来,台州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录像中记载的内容推定被告人有杀人故意。检察机关可以推定而不推定,将“地球人都相信的事实”认为证据不足,法律岂可玩弄?

  三、检察机关为被告人多方开脱



  检察机关在公诉中多方为被告人开脱罪责,首先体现在案件的定性上,检察机关否定了公安机关最初对案件的正确定性,把罪名由故意杀人改为过失致人死亡。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相适相应”,重罪重罚,轻罪轻判。检察院机关把罪名由故意杀人改为过失致人死亡,不仅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对被害人极不公平,伤害司法公正。在本案中,定性不准是最为无力的公诉,也是间接地放纵犯罪。其次,表现在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五大过失”上:“1、上车前被告人一直打电话,不观察车周围的情况;2上车后仍然在打电话,打完电话之后倒车时只看左侧的倒车镜;3、赵小程的车子后窗玻璃前堆满物品,完全挡住回头看后窗玻璃的视线,且知道自己的倒车雷达时好时坏也没去修,没对车辆的性能方面进行有效保障;4、赵小程在倒车时车尾撞到被害人的大腿上,对此被告人一直称自己没有感觉到;5、赵小程撞倒并且碾压到陈冬香身体,虽然通过两侧倒车镜,不能够看到倒在车后的人体,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驾驶员应当下车查看,但赵却认为是垃圾袋或垃圾桶,仍然加大油门从人身上碾压过。”

  检察机关所列举的第1点、第2点只能说明被告人一直在打电话,对证明被告人是否故意或过失不具有相关性。第4点则完全相信被告人:被告人说自己没有看见,检察机关就相信他没有看见。这一点在公诉机关所列举的第5点理由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被告人认为自己碾压的是“垃圾袋或垃圾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供述不加质证地采信。第3点与第5点表面看是在谴责被告人,实质上是在为认定被告人过失犯罪做铺垫。根据台州检察机关的公诉表现,不难看出它为被告人之谋,可谓尽心!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人是否知道倒车时碾压了人?在此核心问题上,公诉机关缺少起码的质证,基本上是被告人如何说,公诉机关就如何信。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看,公诉基本上是纠缠于枝叶性的问题,没有涉及到本案的核心问题:被告人是否明知撞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非常消极,看不出有追诉犯罪的味道,消极公诉就等于放纵犯罪。

  检察机关在列举被告人“五大过失”后,得出结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检察机关还补充说明:“由于被告人的驾驶技术很糟糕,且平时驾驶习惯极差,平时违章无数,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应当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检察机关还不忘回应一下专家意见,认为专家根据录像得出故意杀人的结论属于证据不足。专家意见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实质上是有利于公诉的,按说公诉机关对之欢迎才对。如果辩护律师a>回应一下专家意见,还可理解。公诉机关回应专家意见,就使人难以理解:公诉人是在公诉呢?还是在辩护呢?公诉人如此表现,难免令人可气与可笑。不过,根据公诉人员在法庭上的表现,可以推定他在为被告人开脱罪责。

  四、民众对“五次碾压”的看法

  (一)专家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导师曲新久认为:“如果单看这个录像,能够表明已经有故意杀人的嫌疑。原因就在于你看到司机是五次碾轧。他在倒退的时候遇到了东西,按道理来讲,司机一旦撞到(东西)要立即下来检查,因为你要再撞算是你处置不当,处置不当还是一种过失的。当他退下去以后,也就是说被撞的这个人可能在前轮和后轮中间,他继续把车开过去,而后两次的碾轧不正常。”

  (二)检察机关学者的见解

  身为检察官的尹彬认为黄岩区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解释说不通,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赵小程如果真以为撞的是垃圾桶或垃圾袋,为什么要来回五次碾压而不直接将车倒出大门?其目的不正是要倒车出门的吗?二是从赵小程最后停车的位置看,被辗压的陈老太倒在其车后,说明反复从陈老太身上辗过的是车子的后轮,既然如此,赵小程应仍然“没看见”或者说“不可能看见”陈老太的人啊,他应该继续相信被辗压的只不过是垃圾桶或垃圾袋,为什么会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停车察看呢?

  (三)普通民众的意见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记者随机采访了10名司机,其中有6个人的看法与死者家人的观点一致,认为肇事司机是为了少赔钱而故意将人轧死,而另外4个人不相信人会有这么残忍。

  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从事检察实务的人员,甚至普通民众,只要稍有正义感,都会认为本案是故意杀人,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证据,得出的结论不仅与学者意见不同,也与同行检察人员意见相左,更与民众的生活常识相背离。什么叫玩弄法律、什么叫放纵罪犯,台州市检察机关的做法可称经典!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和赵小程的犯罪行为,可以得出赵小程为了减少了自己的赔偿数额而故意杀人的结论,而且本案的证据证明的事实足以使地球人都相信,根本不是检察机关所谓的证据不足!

  赵小程对一名素不相识的老人,残忍地反复倒车五次,已丧失基本的人性,属于“国人皆曰可杀”之人!台州检察机关如此不顾客观真实,如此不顾民意,对事实如此清楚的案件还认为证据不足。台州市检察机关所作所为,难免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怀疑它与赵小程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

  五、检察机关不该滥用权力

  台州市检察机关将故意杀人罪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地球人都相信的事实认为证据不足,既是渎职,又是滥用权力。台州市检察机关如此做法,违反了基本的公正,为社会不稳定种下了祸胎。

  本案中,检察机关不顾客观事实,粗暴地改变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正确罪名:将故意杀人改为过失致人死亡,并多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偿侦查。尽管检察机关有权改变起诉罪名,但它无权把正确的起诉罪名改成错误的起诉罪名。这样做的后果要么是放纵了坏人,要么是误伤好人。对一个毫无问题的案件多次退回侦查,尽管检察机关有权这样做,但却是滥用权力。对“地球人都相信的事实”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尽管检察机关有这样的“认为”的权力,但这样的“认为”明显地违背社会常识。

  车祸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全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在10万人左右,这数字已经超过一场现代战争的死亡人数。“车祸猛如虎”,这其中固然有天灾,但更多的是人祸。制造人祸的背后黑手是赵小程之流的人物,他们信奉“撞伤不如撞死――撞伤养他一辈子、撞死赔他一笔钱!”。这些“马路杀手”基于一已私利,视他人生命如草芥,只要遇到车祸,他们就采取“撞死不如撞伤”的做法。“撞伤不如撞死”的恶行造成千万个家庭破碎,造成千万个孤儿,造成千万个孤寡老人,造成千万个社会问题。如果检察机关在公诉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办人情案、办关系案,放纵犯罪,势必助长“撞伤不如撞死”的恶习与恶行,必将危害更多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a>。检察机关不严格执法,不依法打击犯罪,不仅是对人生命权的漠视,更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将直接影响到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a>的构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a>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知错改错,还被害人家属以公道,还社会以公平;更希望权力机关、上级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督促台州检察机关改正错误,追究相关人员枉法、屈法的责任!
  
  参考资料:

  五次碾压老太惨死 是否过失引争议.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06-04/07/content_4394860.htm.

  2006年4月11日黄岩刑警大队对赵小程的讯问笔录第4页.

  2006年4月14日黄岩刑警大队对赵小程的讯问笔录.

  2006年4月7日黄岩刑警大队对赵小程的讯问笔录第3-4页.

  2006年4月14日黄岩刑警大队对赵小程的讯问笔录第1页.

  少女一年嫁8次 法院提醒别中骗婚圈套. http://www2.sdnews.com.cn/soc/2006-6/5_222840.htmlA>. 2007-03-15.

  参见http://news.163.com/07/0418/05/3CBATHPP00011229.htmlA>. 2007-04-18.

  车轮下的惨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2006-04-17.

  尹彬.对五次辗压致死人命案的思考.http://www.dffy.com,20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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