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aexvg 发表于 2009-5-9 11:41:38

拷问台州黄岩区检察机关的指控

  2007年4月17日上午,台州黄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小区内倒车致行人死亡案,检察机关以赵小程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告方请法庭适用缓刑。 黄岩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4日上午8时,赵小程驾驶浙J2D225帕萨特轿车,在黄岩区西城街道某小区内倒车时,造成陈冬香受伤,陈冬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4日上午10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陈冬香因外伤致胸部广泛多发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伴创伤性窒息而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赵小程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侦查实验,赵小程倒车碾压死行人存在五大过失:

  一、上车前被告人一直打电话,不观察车周围的情况;

  二、上车后仍然在打电话,打完电话之后倒车时只看左侧的倒车镜;

  三、赵小程的车子后窗玻璃前堆满物品,完全挡住回头看后窗玻璃的视线,且知道自己的倒车雷达时好时坏也没去修,没对车辆的性能方面进行有效保障;

  四、赵小程在倒车时车尾撞到被害人的大腿上,对此被告人一直称自己没有感觉到;

  五、赵小程撞倒并且碾压到陈冬香身体,虽然通过两侧倒车镜,不能够看到倒在车后的人体,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驾驶员应当下车查看,但赵却认为是垃圾袋或垃圾桶,仍然加大油门从人身上碾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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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情的车轮来回五次重重地碾过了老人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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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司机这时才下了车,察看伤者的情况。FONT>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由于被告人的驾驶技术很糟糕,且平时驾驶习惯极差,平时违章无数,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认为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值得商榷。赵某的行为应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次撞倒老人和随后的五次碾轧。公诉机关将赵某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说明其将前后相继的两个行为都认定为过失行为。第一次撞倒老人的行为为过失行为,这无异议。而随后的五次碾轧则应为故意行为?从监控录像和“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我认为肇事司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第一,公诉机关所认定的前三大过失只能说明赵某第一次撞倒老人为过失行为,不能证明随后的五次碾轧也为过失。

  第二,赵某在倒车时车尾撞到被害人的大腿上,对此其一直称自己没有感觉到,而且申辩说是撞了垃圾桶。请问轿车底盘离地不足30公分,而垃圾桶高74公分,直径40多公分,桶底还有两只滑轮,有可能压入轿车底下吗?请求司法部门做个实验,轿车撞了路中间的高大塑料垃圾桶,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倒车撞到带有两只滑轮的垃圾桶时,垃圾桶只有向后往大门口方向滑行。二是如果撞到轿车后保险杠时,垃圾桶可能倒下,可经撞击后必会弹至左或者右方向,绝对不可能撞入车底下。陈老太体重145斤大活人,车轮轧过之后必然导致车身有很大起伏,赵某应该能感受到。而且轿车碰撞垃圾桶与人体的感觉完全不同;何况经过五次来回碾压,轮胎压人与碾压硬塑物是完全不一样的感觉,对有八年实际开车经验的赵某而言是能感觉到的。赵某从楼上下来,一上车马上倒车,此时陈老太刚好从他车边往大门走,赵某应该能看到陈老太,赵某自己交代倒车前看过左右倒车镜,从公安的侦查实验证实只要看过倒车镜就能看到人,现赵某拒不承认看到有人。奇怪就在办案人员居然也认同赵某的口供,凭他一面之词就认定为过失?

  第三,我们在判定一个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不是凭其辩解而是其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有几个疑点没有解决,从录像上看赵某倒车碾轧后有过两次长达十余秒的停顿,这说明他的碾轧是经过认真思考后做出的决定,而不是过失。而且看到监控录像的居民说:“像司机这样倒车,明显是故意的。”出租车司机、资深驾驶员和当地汽校教练都认为这种情况不可理喻,不合常理。因为开车时,就是稍微垫一个小石子都感觉得到,倒车时,碰到了东西,肯定有感觉的。作为车主,被碰后,会担心自己车子擦伤或轧上什么东西,本能反应都会下车看一下。这些似乎没有合理的解释。“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直在司机中流传,实际上也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信条,要不然,“撞伤不如撞死”就不会一再地上演相同版本。

  第四,赵某故意用轿车杀人,全程录像证明,录像播放过程中的五次往返:倒车→撞人、停顿→倒车碾轧陈老太,停顿→前进,二次碾轧陈老太,停顿→倒车三次碾轧陈老太,前进→停顿→下车察看,五次动作,从录像全过程中行为分析,赵某开车相当熟练,用手动挡换挡五次碾轧陈老太,停顿分三次,充分证明了赵某始终认为开车撞伤人不如撞死人赔偿经济合算的潜在意识,认为自己的车反正有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基本上由保险公司买单,才作出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另从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到,赵某下车时反应非常镇定,没有一丝慌张。赵某下车的第一个动作是很自然的慢慢走向陈老太倒地处,先伸手向陈老太口部探察,已发现没有“活气”,然后若无其事地手夹皮包很自然的站在一旁。这违背常理。当保安多次催促赵某打电话报警时,他才不得不拿起手机报警及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当救护车来到现场时,群众自发地把陈老太抬往急救车,可赵某却依然手夹皮包,安然站在一旁,若无其事(有录像证明)。根据录像的播放,不难看出,赵某从一开始的过失转化为五次故意碾压陈老太的故意杀人的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系湘潭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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